《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是為規範山西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和山西省《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方案》有關要求,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7月,山西省民政廳印發《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該辦法將於2024年7月26日開始實施,有效期為兩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26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民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4年7月,山西省民政廳印發《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2024年7月26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開始實施,有效期為兩年。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和我省《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方案》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戶籍居民和持有我省居住證人員申請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
第三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二)高效協同、便民利民;
(三)精準認定,動態管理;
(四)客觀公正、公開透明。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或未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醫療、教育、殘疾康復支出以及因意外事件等產生的生活必需費用等剛性支出總額占家庭總收入比例不低於60%;
(四)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
第六條 家庭剛性支出按照申請人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支出總額計算,主要包括:
(一)醫療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定點醫療(藥)機構就診就醫,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賠付後,扣除社會互助幫困等因素由個人負擔的實際支出。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幼稚園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階段個人實際負擔的保教費或學費、住宿費,按就讀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基準定額認定。就讀民辦學校(幼稚園)的,按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幼稚園)費用標準認定。
(三)殘疾康復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用於基本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在扣除政府補助、商業保險賠付部分後,個人實際負擔的費用。殘疾人基本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目錄範圍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
(四)因意外事件等產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交通事故、火災、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商業保險賠付、救助幫扶資金後,為恢復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實際支付的費用。
(五)其他剛性支出。指當地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為維持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等產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第七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家庭財產、家庭收入範圍的認定,參照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核確認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財產認定標準應當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認定標準基礎之上適當放寬,具體由設區的市、縣(市、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第九條 對申請人家庭困難情形複雜、難以確認是否符合認定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啟動縣級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處理。
第十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資格有效期限為一年,自做出審核確認決定之日起有效。
在有效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救助或者幫扶待遇。
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或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申請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的申請人實行“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在受理救助申請、完成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後,對照各類低收入人口的認定條件分類審核認定,同時符合多重身份的,按救助標準就高享受一種保障。
對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經本人同意可直接轉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程式,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在經常居住地申請的還需提供居住證)(在經常居住地申請的還需提供居住證),家庭成員的戶口簿;
(二)家庭醫療、教育、殘疾康復等剛性支出的有效票據;
(三)簽署誠信承諾書,保證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四)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台查詢獲取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再要求重複提交。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調查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並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確認通知書,書面告知身份認定有效期限。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並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信息向相關救助管理部門推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主動告知通過審核認定的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按規定申辦專項社會救助。
第十八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存在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者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對存在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者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第四章 服務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託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台,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納入常態化監測預警範圍,為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開展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各類行政文書參照《山西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書使用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諮詢、監督、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申請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員對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的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予問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市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已按程式將低保、特困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縣(市、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認定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26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