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

《遼寧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力度,進一步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根據《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遼寧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印發《遼寧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遼寧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 文號:遼民發〔2024〕1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遼寧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
遼民發〔2024〕11號
各市民政局、財政局,瀋撫示範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統籌全省低收入人口認定、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最佳化社會救助管理體制和協調機制,切實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省民政廳、財政廳制定了《遼寧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執行。
遼寧省民政廳
遼寧省財政廳
2024年4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力度,進一步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根據《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戶籍居民申請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認定工作。
第三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策銜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與現行低保、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規定保持政策統一、流程一致、標準銜接,做到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困境期內基本生活保障與臨時救助政策銜接。
(二)托底解難。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保基本生活,做到救急解難、應納盡納,科學合理確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標準,促進自助自立。
(三)便民高效。持續最佳化申請辦理程式,全面推行便民快捷經驗做法,不斷提高社會救助服務管理水平,確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及時得到救助幫扶。
第四條 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標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包括申請人家庭成員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等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式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審核確認權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發現報告、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申請和已經獲得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依法依規委託各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實施。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工作流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救助申請後,根據困難情況,分類認定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等。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應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財產狀況限定標準參照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確定;
(三)基本醫療、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80%,具體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四)未被審核確認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
第八條 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家庭財產範圍和家庭收入狀況認定,贍、撫(扶)養義務人贍、撫(扶)養能力的認定,參照《關於印發〈遼寧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對象認定辦法〉的通知》(遼民發〔2020〕36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審核確認工作的指導意見》(遼民發〔2021〕35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生活必需支出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基本醫療費用。主要包括自申請救助之日前12個月內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合規醫療費用保障範圍與醫療救助費用保障範圍保持一致。個人負擔的其他醫療費用,可按一定比例計入合規醫療費用,具體由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二)教育費用。一般包括全日制大學本科(含)以下非義務教育在校學生的基本教育費用(學費、學校提供宿舍住宿費),原則上按就讀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公辦學校基準定額認定,不包括擇校、出國留學、課外補習、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費用。
(三)基本居住費用。認定範圍和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條 我省戶籍人員申請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居住證簽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其他單位或人員可代為提出申請。由經常居住地、居住證簽發地受理申請的,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配合提供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已享受社會救助情況等信息。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如實書面聲明家庭經濟狀況,並按規定履行委託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式。具體由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十三條 自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審核確認,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在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過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員長期失聯、核查要件不全、勞動能力或殘疾等級無法鑑定等特殊情況,經本人簽署事實承諾書後,可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體研究決議方式,實事求是認定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五條 經審核確認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不符合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符合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可直接轉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程式,相關申請資料不再重複提交。
第十六條 對認定的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關於印發〈遼寧省臨時救助操作規程〉的通知》(遼民發〔2021〕34號)有關規定實施救助,並及時轉介相關部門或主動告知其按規定申辦專項社會救助。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和生活必需支出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八條 實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半年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經濟狀況定期核查,不符合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取消其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資格。
第十九條 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檔案管理參照《關於印發〈遼寧省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家庭審核確認操作規範〉的通知》(遼民發〔2020〕5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諮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民眾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監督。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依法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 從事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承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規依紀依法免於問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2023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民政部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3〕39號),進一步推動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明確低收入人口範圍,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納入專項社會救助政策範圍,要求各地制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和程式。研究出台《遼寧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既是完善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的必然舉措,也是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的必要前提。為此,結合我省實際,省民政廳起草了《遼寧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2024年3月,先後徵求了各市民政部門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健委、省應急廳、省醫保局和省殘聯等9個省直部門徵求意見,並在民政廳網站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建議,根據反饋意見幾經完善後,2024年4月9日,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正式下發《關於印發〈遼寧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民發〔2024〕11號,以下簡稱《通知》),此《通知》已通過省民政廳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公平性競爭審查程式。
二、主要內容
《通知》共分為5章24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的目的、適用、原則、職責分工和工作機制等規定。
第二章,認定條件。明確了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以及家庭成員、家庭財產範圍、家庭收入狀況、相關人員能力認定等參照規定,生活必需支出的認定方法。
第三章,認定程式。明確了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審核確認具體程式和相關規定。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明確了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日常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各市民政部門可根據《認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以及檔案解釋權、施行日期。
三、政策依據
1.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01號);
2.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若干措施》(遼委辦發〔2021〕18號);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
4.關於印發《遼寧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對象認定辦法》的通知(遼民發〔2020〕36號);
5.關於印發《遼寧省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家庭審核確認操作規範》的通知(遼民發〔2020〕53號);
6.關於印發《遼寧省臨時救助操作規程》的通知(遼民發〔202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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