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辦法

《遼寧省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辦法》是為了規範遼寧省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23〕11號)相關要求,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GB/T 42195—2022)規定,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0日,遼寧省民政廳等三部門印發《遼寧省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民政廳等三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遼寧省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遼民發〔2024〕1號
各市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瀋撫示範區社會事業局、黨建工作部、財政金融局:
現將《遼寧省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民政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1月1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23〕11號)相關要求,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GB/T 42195—2022)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轄區內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應當遵循標準統一、客觀公正、科學規範、嚴格保密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能力評估,是指由評估機構按照統一的評估標準,依申請對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基礎運動能力、精神狀態、感知覺與社會參與進行評估,確定能力等級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五條 省民政廳制定全省老年人能力評估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市、縣(市、區)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開展示範培訓。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老年人能力評估的組織、指導、協調及評估報告審核,預算編制和執行,投訴舉報和異議處理等,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對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培訓。市級民政部門可培育市級示範培訓基地。
第二章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評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具有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所需的專業人員、評估場所、設施設備等。
評估機構應至少配置5名專(兼)職評估人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評估人員是指由評估機構派出,符合《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GB/T 42195—2022)要求,經過理論和評估實操培訓並考試合格,能夠運用評估工具及方法,對評估對象的能力實施具體評估的工作人員。
市、縣(市、區)應健全完善老年人能力評估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制度,鼓勵評估人員通過學習和實踐逐步取得老年人能力評估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八條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不得承擔與評估結果套用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評估標準和評估費用
第九條 老年人能力評估依照《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GB/T 42195—2022)執行,圍繞4個一級指標、26個二級指標對老年人能力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分別為能力完好、能力輕度受損(輕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損(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損(重度失能)、能力完全喪失(完全失能)。
第十條 我省戶籍的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老年人(以下簡稱“特殊困難老年人”)所需評估費用,由其戶籍所在地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承擔,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其他老年人的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或結果使用單位承擔。
第四章 評估流程和結果套用
第十一條 有評估需求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評估機構提出申請,評估機構實施評估。
特殊困難老年人和申請相關政府政策待遇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提出申請並經核實後,由縣(市、區)民政局按程式通知委託的評估機構實施評估。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按照標準工作流程上門或在評估機構內實施評估。每次評估應有不少於2名評估人員同時在場,至少1人具有醫護專業背景。評估時,老年人身體發生不適,或者精神出現問題,應終止評估。
第十三條 評估過程中,評估機構應當全程錄像,並將評估相關資料妥善歸檔保管,以備接續評估、爭議處理和監督檢查等。
第十四條 評估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形成老年人能力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應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評估結果套用於確定老年人能力等級、制定照護服務方案以及政府補貼補助等方面。評估結果在全省範圍內互認。
第十六條 老年人能力評估應為動態評估,在首次評估後,若無特殊變化,至少每12個月評估一次,程式與首次評估相同。出現特殊情況導致能力發生變化時,可申請即時評估。能力完全喪失(完全失能)的老年人若無狀態改變,可不再評估。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建立評估異議處理機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流程,組織人員培訓,提高評估質量和效率,並主動接受監督。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名單,並探索建立退出機制。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建立評估工作投訴舉報機制,對外公開投訴舉報渠道。
第二十條 省民政廳組織開展全省範圍內的評估報告抽查,市、縣(市、區)民政部門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評估報告抽查,抽查重點為能力中度受損(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級的評估報告。
民政部門可委託專業機構對評估報告進行抽查。
第二十一條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應當對評估對象、評估過程、評估結果等評估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評估工作無關的單位和個人泄露,不得將評估信息用於履行工作職責或契約義務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有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篡改評估結果等情形的,應退回評估費用,依據相關規定和服務協定承擔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評估對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獲取評估結果的,依法追回政府補貼補助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涉及評估工作的相關部門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養老等機構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GB 38600-2019)要求,內部自行開展的老年人入院評估結果,僅適用於本機構制定老年人照護服務方案。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遼寧省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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