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五指山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是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11月21日印發的辦法。

2021年1月18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公布《五指山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五府規〔2019〕6號)保留,行政規範性檔案繼續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指山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21日
  • 發布單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五指山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五指山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已經四屆市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五指山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海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瓊府辦〔2010〕1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規定條件通過提供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方式,解決我市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問題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條 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發放租賃補貼,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遵循公開公平、保障準入、動態管理、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籌集、計畫、指導和監督。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對政府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實行統一管理,並根據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情況,制定房源分配計畫和統籌安排使用。
各鄉鎮政府(居委會)具體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組織實施的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劃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的收入財產限額。
市民政局負責核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的收入財產狀況,提供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的婚姻登記情況。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供應和規劃落實,提供相關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的住房產權登記和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申報登記情況。
市公安局負責提供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的戶籍信息。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社保部門負責提供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的社會保險等相關信息。
市財政局負責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和預算審核以及監督檢查工作。
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各鄉鎮政府等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住房信息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將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籌集、分配、租金定價、住房租賃補貼的受理審核發放及監管等納入信息平台,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七條 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與規劃、社會保險徵收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車管、銀行、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實現信息平台與戶籍、婚姻、居民收入財產狀況核對和認定、房地產交易、不動產登記、社會保險、住房租賃、住房公積金、房屋安全、物業服務、徵信等信息化平台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房源籌集和管理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等管理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發展狀況、產業政策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情況等,組織編制我市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我市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通過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房源。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單套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開發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面向在我市未擁有自有住房且未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本單位職工配租,其中本單位職工屬於在冊輪候人的應當優先保障,在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租住需求的基礎上,房源仍有剩餘的,應當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進行統籌調劑,安排給符合條件的其他住房困難居民。
第十條 政府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房屋權利取得途徑及方式,房屋產權登記在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名下。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應當在不動產登記薄中註明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性質。
第十一條 政府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只租不售。國家及省、市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銷售管理另有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保障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戶籍條件滿足其中之一:
1.申請人具有我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常住戶口,且在我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工作或實際居住的;
2.申請人具有我市常住戶口,其戶口登記不在我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但已在我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工作或實際居住滿2年的。
申請人家庭屬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特困供養人員或我市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可不受“在我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工作或實際居住滿2年”的限制;
3.申請人不具有我市常住戶口,但已與我市轄區內依法登記的單位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滿3年或者在我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從事個體經營滿3年,且在我市累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2年,並在我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實際居住滿2年的。
4.申請人不具有我市常住戶口,但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含技術等級),已與我市轄區內依法登記的單位簽訂2年及以上勞動契約,已在我市累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並在我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實際居住滿1年的。
5.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收入條件。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或等於我市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申請人為單身居民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或等於我市公布的單身居民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三)住房困難條件。申請人家庭在我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在我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現居住的自有住房經鑑定屬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在我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或等於16平方米。
(四)財產值條件。申請人家庭人均財產值低於或等於我市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人均財產值標準。
第十三條 收入線標準、財產限額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相關部門,根據我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並實施動態調整。
第四章 申請及核准
第十四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年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孤兒或年齡屆滿25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居民可以單獨作為申請人。
用人單位可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協助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申請職工的保障準入條件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人應當持如下材料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一)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基本情況,包括家庭人數、婚姻狀況;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住房、財產、社保等情況承諾或相關證明,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屬有穩定就業的,應當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或勞動用工契約;
(四)申請人簽署的同意接受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核查的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涉及無法收取原件的,提供原件核對後收取複印件。
申請人家庭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可優先配租保障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各鄉鎮政府(居委會)、各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下初審工作:
(一)審核。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查閱相關資料、公示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核實;
(二)公示。經材料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各鄉鎮政府(居委會)、各單位應當在其辦公所在地及申請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單位等,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各鄉鎮政府(居委會)、各單位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三)出具初審意見。如公示無異議,各鄉鎮政府(居委會)、各單位應當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申請、公示及審核等材料檔案移交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進行覆核。
申請人具有我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常住戶口,但戶口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鄉鎮政府(居委會)、各單位應當協助做好調查、公示及審核工作。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審核等材料檔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下複審工作:
(一)審查。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初審意見等進行複審;
(二)公示。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財產等情況,在相關網站或相關報刊、電台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作相應的調查核實。對經覆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審核意見書並說明理由。
(三)核准。如公示無異議,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作出複審及核准意見,並將複審結果上報市政府審批,審批後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備案後,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向申請人出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證明,按規定予以輪候登記或給予保障。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自有住房面積的核定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自有住房面積以在我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自有住房未登記產權的,住房面積按實際建築面積核定;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2處或2處以上自有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應當合併計算。
各鄉鎮政府(居委會)、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或各相關單位應當採取分散或相對集中等的查詢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自有住房情況進行查詢;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配合查詢相關住房情況。
第十九條 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勞動關係及社會保險的核定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家庭成員以戶口簿記載的成員查核,戶口簿上無記載,但與申請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收養關係,且實際共同居住的,可列入申請人家庭成員計。實際居住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有關證明為準;
(二)勞動關係證明以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由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為準;
(三)社會保險證明以申請人繳存的憑證或者以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為準。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及財產的核定,採取申請人自行申報、調查及公示等相結合的方式,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收入情況。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等;
(二)人均財產值。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及存款、有價證券、投資股份等計算;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含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為依據。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沒有工作單位的,其收入情況採取由申請人自行申報,由申請人家庭實際居住地鄉鎮政府、所在單位會同社區居委會進行核查;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收入情況按上年度相關稅收繳納憑證為參考。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公示信息資料、審核意見等材料進行整理和相關數據信息錄入,並按一戶一檔的管理模式,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信息資料檔案和電子檔案。
第五章 實物配租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實行輪候管理制度。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後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配租方案公布後,已取得輪候對象資格的人員可以作為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申請意向登記。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對象進行覆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按優先保障排序、取得保障資格證明的時間順序、申請人家庭人數及配租房源戶型面積等,確定配租選房分類範圍、配租對象和配租排序並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抽取公共租賃住房。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採取抽籤等方式組織配租選房工作。配租選房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一)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或等於我市公布的城鎮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其中,屬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特困供養人員或我市城鎮住房救助對象的,應當做到應保盡保;
(二)經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認定為退役軍人、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
(三)經市殘疾聯合會認定為殘疾人(含一、二、三、四級殘疾人)的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
(四)經市民政局認定為因公殉職基層幹部家屬的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
(五)經市民政局認定為成年孤兒的申請人;
(六)經市衛生健康委認定為計畫生育困難家庭的申請人;
(七)經國家、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認定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
(八)屬全國道德模範及提名獲得者、海南省道德模範或者五指山市文明市民的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
(九)經國家、省政府(或者國家部委)及五指山市人民政府認定為勞動模範的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
(十)申請人家庭現居住房屋經鑑定屬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的。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家庭可配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面積以我市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為準。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未按配租方案選房、不接受當期住房配租的或不在規定期限內簽訂租房協定的視為放棄當期配租資格。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第一次取得但放棄當期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資格的,可參加下一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選房。申請人連續2次放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安排的,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但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貨幣補貼對象條件,可按規定申請領取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三十條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在簽訂租賃契約後方可入住。租賃契約應當註明住房狀況、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物業服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契約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供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的示範文本。
第三十一條 每個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以根據配租房源套型建築面積情況,經徵求申請人同意後,安排2個或2個以上單身居民申請人共同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後,原租住的單位公有住房或我市直管公房應當退出。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後,承租人之間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經協商同意需要相互對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承租人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以辦理相關住房配租調整手續。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配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對承租家庭續租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3年。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死亡的,承租家庭應當在共同申請人中重新確定承租人,新確定的承租人應符合本辦法的第十二條規定。
承租人離異後,離異雙方均符合規定條件的,自離異之日起離異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由其中一方繼續承租,自離異之日起30日內協商不成的,離異雙方均應退出承租住房。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具體項目的租金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統籌考慮,按低於或等於該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同地段(片區)、同類型的普通住房市場平均租金價格水平,結合我市經濟發展狀況和承租人支付住房租金能力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備案後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三十六條 分配住房後,承租人應當向配租單位簽訂租期不超過3年的租賃契約。
抽房過程中,承租人排序到位抽房但未抽定住房,或者雖抽定住房但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按照放棄本次抽房處理,由抽房名單內排位在後的其他承租人依次遞補。承租人放棄抽房行為達到3次的,承租人應當退出輪候庫。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差別化租金管理制度。保障對象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家庭人均收入情況進行核算,具體如下:
(一)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特困供養人員或我市城鎮住房救助對象的,按公布租金標準的40核算租金。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或等於我市公布的家庭人均低收入標準的,按公布租金標準的60核算租金。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房屋運營權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收取並按規定上繳市財政,並確保依規定專款專用。
第七章 貨幣補貼
第三十九條 已取得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且在我市範圍內已通過市場租賃住房的,可申請領取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發放時間自申請人獲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證明的當月份起計算。
第四十條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額計算公式為:月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金額=家庭人均可保障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補貼標準(12元)×家庭人口數。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築面積大於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
家庭人口數按保障對象資格核定的家庭人口數計;申請人為單身居民的,按1.5人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補貼標準,按我市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貨幣化補貼標準計。
第四十二條 經核定,申請人家庭月可領取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額大於申請人家庭租賃住房協定約定的月租金額的,按其租賃住房協定約定的月租金核發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四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可持如下證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申請貨幣補貼:
(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網簽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
(三)本人及家庭收入證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請人家庭屬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或本市城鎮住房救助對象的,應當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四條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與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對象簽訂貨幣補貼協定,並依協定約定按月份或按季度及時發放。
貨幣補貼發放期間,申請人及家庭的人口、收入、租賃住房情況等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主動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申報;申請人未及時申報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根據舉報線索,或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申請人家庭可領取補貼情況進行核定,並按核定結果重新簽訂貨幣補貼補充協定或終止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四十五條 貨幣補貼對象信息及發放結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信息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八章 物業管理
第四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依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專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管理。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由物業服務單位依法向市物價主管部門申辦審批手續。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屬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特困供養人員或本市城鎮住房救助對象的,可適當減免所承租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所適當減免的物業服務費,可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按減免的物業服務費總額,直接補助給物業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解決。
第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單位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及小區內相關配套設施等的日常養護和小修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及小區內相關配套設施的中修和大修等工作,具體工作範圍可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及物業服務單位協商確定。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房屋及小區內相關配套設施的養護、維修、設備更新及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優先從保障性住房維修管理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財政統籌安排解決。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同意。
承租人負有保護配租住房及其設備完好併合理使用的義務;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並依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五十條 每一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因結婚等原因而承租兩套及以上具有保障性質或者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按照人口面積標準上限保留或者申請調換一套住房,多出的住房應當騰退。逾期未申請騰退的,配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以及契約約定收回住房。
第五十一條 保障對象應當自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月底前主動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如實申報本人及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財產值及家庭人數等情況。
保障對象未按時申報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障對象限期申報。
第五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會同各鄉鎮政府(居委會)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申報的情況進行核實,並對保障實施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保障對象家庭人均收入、自有住房及財產值等情況未發生變化,或發生變化但仍符合保障條件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相應保障方式及標準給予保障。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在取得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主動騰退已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或停止領取住房貨幣補貼;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被終止後仍領取的住房貨幣補貼應當退還:
(一)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過我市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的。
(二)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後,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又在我市享受單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購買公有住房、參與職工集資建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等政策性優惠住房的。
(三)家庭人均財產值已超過我市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人均財產值標準的。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取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已超過我市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五)領取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期間,連續 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實際居住的。
(五)承租人離異後在確定新承租人時,離異雙方協商不成的。
(六)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 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二)還未實際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向申請人出具終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意見書;已經實施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與申請人終止住房貨幣補貼協定或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協定。
第五十五條 承租人依照本辦法規定騰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結清水、電、煤氣、電視電話、物業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五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作出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的決定;已經實施保障的,應當同時解除已簽訂的保障協定,終止住房貨幣補貼或收回所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未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主動申報本人及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財產值及家庭人數等情況,且經書面通知後仍未在通知限期內申報的;
(二)保障對象家庭人均收入、自有住房及財產值等情況發生變化,且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障條件的;
(三)採取瞞報虛報收入、住房及財產等情況、弄虛作假、賄賂等非法或不正當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
(四)將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六)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七)在所租賃的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八)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九)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違法或違約情形。
第五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作出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決定後,應當在15日內送達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在1個月的期限內實施搬遷並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騰退住房或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按公布的所配租項目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價格標準核收租金;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依照本辦法規定或契約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騰退所租賃住房。
第五十八條 承租人在搬遷期內的住房租金按照租賃契約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自有住房,且經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報市政府同意續租的,應當按所配租項目住房市場租金繳納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標準參照該項目所處的同地段、同類型的普通住房市場租金價格水平,可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五十九條 公共租賃保障對象或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我市社會信用體系,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其記載入保障對象信用檔案:
(一)申請公共租賃保障時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瞞報相關情況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家庭成員收入、住房及財產等變動情況,或未如實申報的。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不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
(四)違反國家、省及我市有關公共租賃住房規定的。
第六十條 對存在不誠信記錄的公共租賃保障對象或申請人,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可在相關公示平台或相關媒體公布其不誠信情況;
(二)屬本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
(三)屬本辦法第五十九第(二)至第(四)項情況,被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未被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屬輪候對象的,取消其優先保障的資格。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違法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十二條 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期間,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約定或有關規定使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責令限期整改。
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投訴,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採取多種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我市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管理、租賃契約履行及住房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照職責予以查處,或者告知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未及時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並造成房屋長期閒置的,應當立即整改,並可對該房源重新調劑安排使用。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申請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 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國家住建部第11號令)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實施機構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經省或市部門批准並給予相關優惠政策支持,由社會機構利用單位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資金建設並用於向本單位職工配租的單位公共租賃住房,其配租對象、配租辦法等,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社會機構應當將住房配租實施方案及配租結果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備案。
前款所稱公共租賃住房10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國家及省、市政府另有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社會機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上市交易時,應當按規定補交涉及項目建設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土地價款等費用。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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