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已經十六屆縣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對本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18〕10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海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瓊府辦〔2010〕111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住房保障體系的指導意見》(瓊府辦〔2022〕25號)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指政府給予土地、財稅、信貸政策支持,通過政府組織建設,企事業單位自建和開發企業等社會機構建設(籌集)的各類政策性租賃住房。
第三條本縣公租房的建設、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發放租賃補貼,實施公租房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縣公租房保障管理遵循公開公平、保障準入、動態管理、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縣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房產管理局是本縣公租房保障工作的指導監督部門。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政府統籌管理的公租房房源實行統一管理,並根據本縣公租房保障需求情況,制定房源輪候、分配計畫並統籌安排使用。
縣發改、資規、財政、監察、人社、統計、民政、公安、市監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縣發改、財政、民政等管理部門,結合本縣經濟發展狀況、產業政策及公租房保障需求情況等,組織編制本縣公租房房源籌集計畫,報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本縣公租房是指通過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房源。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單套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
第八條政府統籌管理的公租房,根據房屋權利取得途徑及方式,房屋產權登記在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名下。縣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註明公租房的房屋性質。
第九條政府統籌管理的公租房原則上只租不售。國家及省政府對公租房銷售管理另有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保障管理
第十條申請本縣公租房保障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戶籍條件滿足以下其中之一:
1.申請人具有本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常住戶口,且在本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工作或實際居住的。
2.申請人具有本縣常住戶口,其戶口登記不在本縣城鎮規劃範圍內,但已在本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工作並且實際居住滿2年的。
3.申請人不具有本縣常住戶口,但已與本縣城鎮範圍內依法登記的單位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滿2年或者在本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從事個體經營滿3年,且在本縣累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2年,並在本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實際居住滿2年的。
4.申請人不具有本縣常住戶口,但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含技術等級),已與本縣城鎮範圍內依法登記的單位簽訂2年及2年以上勞動契約,已在本縣累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並在本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實際居住滿1年的。
5.申請人是在本縣城鎮範圍的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工作滿1年的,且在本縣累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的工作人員。
6.申請人是在本縣基層教育、衛生機構工作滿2年,且在本縣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2年的教師和醫務人員。
(二)收入條件。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或等於本縣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住房困難條件。申請人家庭在本縣城鎮規劃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在本縣城鎮規劃範圍內現居住的自有住房經鑑定屬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在本縣城鎮規劃範圍內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或等於18平方米。
第四章 申請及核准
第十一條申請公租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年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孤兒或年齡屆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居民可以單獨作為申請人。
第十二條申請公租房保障,申請人應當持如下材料向其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不具有本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常住戶口的,申請人應當向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基本情況,包括家庭人數、婚姻狀況。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住房、財產、社保等情況承諾或相關證明。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屬有穩定就業的,應當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或勞動用工契約。
(四)申請人簽署的同意接受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核查的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專項服務視窗,方便申請人申請。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將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轉送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和椰林鎮人民政府。申請人不具有本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常住戶口的,相關申請材料轉送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
第十四條椰林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或相關工作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下工作:
(一)審核。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核實。
(二)出具初審意見。椰林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或相關工作單位應當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申請、審核等材料移交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覆核。
第十五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審核等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下覆核工作:
(一)審查。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初審意見等進行覆核。
(二)公示。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核後擬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情況,包括申請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在申請者戶籍地居住地社區、所在單位和縣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進行公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作相應的調查核實。
(三)核准。如公示無異議,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作出覆核及核准意見。
經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後,可根據房源情況,按規定予以抽籤或搖號輪候登記或給予保障配租。
第十六條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勞動關係及社會保險的核定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家庭成員以戶口簿記載的成員查核;戶口簿上無記載,但與申請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收養關係,且實際共同居住的,可列入申請人家庭成員計。實際居住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有關證明為準。
(二)勞動關係證明以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由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為準。
(三)社會保險證明以申請人繳存的憑證或者以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為準。
第十七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核定,採取申請人自行申報、調查等相結合的方式,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收入情況。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等。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含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為依據。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沒有工作單位的,其收入情況採取由申請人自行申報,由申請人家庭實際居住地鎮政府會同社區居委會進行核查。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收入情況按上年度相關稅收繳納憑證為參考。
第十八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公示信息資料、審核意見等材料進行整理和相關數據信息錄入,並按一戶一檔的管理模式,建立本縣公租房保障對象信息資料檔案和電子檔案。
第五章 實物配租
第十九條公租房實物配租實行輪候管理制度。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條公租房房源確定後,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配租方案公布後,已取得輪候對象資格的人員可以作為向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實物配租。
第二十一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配租對象進行覆核。
第二十二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房產管理局以及縣司法公證等部門的監督下採取抽籤、搖號等方式組織公租房的配租選房工作。輪候配租選房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一)申請人屬孤兒、孤寡老人、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的。
(二)申請人屬在本縣工作的縣級以上勞模、見義勇為人員、退役軍人、環衛人員、公交司機以及符合條件的基層教師、衛生技術人員。
(三)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重大病殘人員、歸僑、僑眷及優撫對象的。
(四)申請人家庭現居住房屋經鑑定屬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本縣城鎮範圍征地拆遷、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涉及的被征遷戶住房困難特殊家庭。
(五)其他按規定可優先安排住房保障的。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不接受當期住房配租的或不在規定期限內簽訂租房協定的,視為放棄當期配租資格。若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可按申請核准流程納入下年度輪候。
第二十五條租住公租房在簽訂租賃契約後方可入住。租賃契約應當註明住房狀況、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物業服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契約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第二十六條公租房配租後,承租人之間因就業、子女就學及人口變化等需要調整、調換或互換公租房的,經承租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流程辦理調整、調換或互換手續。
第六章 租金及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租房由縣政府投資建設的,房屋租金標準按照縣政府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公租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全額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其租金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收繳。
第二十九條公租房小區的物業服務和管理工作,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按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來確定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其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依法向縣行政審批部門申辦審批手續。公租房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損壞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維修等相關費用,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對公租房及小區範圍內相關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等的日常養護、維修、設備更新等。日常養護、維修、設備更新等費用按程式納入單位年度財政預算。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在取得本縣公租房保障資格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取消其公租房保障對象資格的決定,已經實施保障的,應解除已簽訂的配租協定:
(一)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過本縣公布的公租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的。
(二)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後,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又在本縣租住單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購買公有住房、參與職工集資建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安居房等政策性優惠住房或者購買商品住房的。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通過新建、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取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已超過本縣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四)採取瞞報虛報收入、住房等情況、弄虛作假、賄賂等非法或不正當方式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
(五)將配租的公租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擅自改變公租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七)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八)在所租賃的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九)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配租的公租房內居住的;
(十)無正當理由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租房租金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違法或違約情形;
(十二)其他不符合公租房實物配租條件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租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向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承租人出具終止公租房配租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依照本辦法規定騰退租住公租房的,應當結清水、電、燃氣、電視、電話、物業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四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取消公租房保障對象資格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承租人,說明理由。承租人應當在2個月的期限內實施搬遷並騰退所租住的公租房。逾期不騰退住房或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按公布的所配租項目公租房市場租金價格標準核收租金。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依照本辦法規定或契約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騰退所租賃住房。
第三十五條公租房保障對象或申請人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未主動申請退出公租房的,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法、依約將其記載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並要求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章 貨幣補貼
第三十六條已取得本縣公租房保障對象資格的本縣城鎮低保、低收入家庭,在實物配租無法滿足的情況下可申請領取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貨幣補貼發放時間自申請人獲取公租房保障對象資格證明當月份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標準:按戶均租賃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計算,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擔。
補貼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月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月補貼額12元×(戶住房保障面積標準60平方米-戶現住房使用面積)。
第三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可持如下證明材料向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貨幣補貼:
(一)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申請審批表。
(二)城鎮低保、低收入、特困戶證。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戶口簿。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涉及的各類證件及相關材料,應當提交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第三十九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人的租賃契約、房屋權屬證明、租賃發票等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結果要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補貼申請家庭簽訂租賃補貼協定,並依協定約定按月份或按季度及時發放。貨幣補貼發放期間,申請人及家庭的人口、收入等情況等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主動向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申請人未及時申報的,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椰林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根據舉報線索,或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申請人家庭可領取補貼情況進行核定,並按核定結果重新簽訂貨幣補貼補充協定或終止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違法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如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投訴。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採取多種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本縣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管理、租賃契約履行及住房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照職責予以查處,或者告知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對承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登記為公租房輪候對象或者取得承租入住公租房資格,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租房保障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鄉鎮周轉房可參照本辦法,由鄉鎮人民政府實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管理實施方案》(陵府辦〔2015〕136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公租房管理的檔案與本辦法有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內容解讀

一、政策依據
為規範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切實保障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18〕10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海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瓊府辦〔2010〕111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住房保障體系的指導意見》(瓊府辦〔2022〕25號)等規定,結合陵水黎族自治縣實際,制定《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二、申請條件
申請陵水黎族自治縣公租房保障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戶籍條件滿足以下其中之一:
1.申請人具有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常住戶口,且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工作或實際居住的。
2.申請人具有陵水黎族自治縣常住戶口,其戶口登記不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規劃範圍內,但已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工作並且實際居住滿2年的。
3.申請人不具有陵水黎族自治縣常住戶口,但已與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範圍內依法登記的單位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滿2年或者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從事個體經營滿3年,且在陵水黎族自治縣累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2年,並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實際居住滿2年的。
4.申請人不具有陵水黎族自治縣常住戶口,但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含技術等級),已與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範圍內依法登記的單位簽訂2年及2年以上勞動契約,已在陵水黎族自治縣累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並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實際居住滿1年的。
5.申請人是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範圍的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工作滿1年的,且在陵水黎族自治縣累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的工作人員。
6.申請人是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基層教育、衛生機構工作滿2年,且在陵水黎族自治縣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2年的教師和醫務人員。
(二)收入條件。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或等於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住房困難條件。申請人家庭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規劃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規劃範圍內現居住的自有住房經鑑定屬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規劃範圍內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或等於18平方米。
三、申請人應提供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基本情況,包括家庭人數、婚姻狀況。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住房、財產、社保等情況承諾或相關證明。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屬有穩定就業的,應當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或勞動用工契約。
(四)申請人簽署的同意接受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核查的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四、審核辦理流程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及相關申報材料,提交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轉送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和椰林鎮人民政府,申請人不具有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規劃範圍內常住戶口的,相關申請材料轉送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椰林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或相關工作單位出具初審意見。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公示、核准。根據房源情況,按規定予以抽籤或搖號輪候登記或給予保障配租。
因公租房房源數量不能滿足符合條件申請人的需求的,實行輪候制度,通過搖號、抽籤等方式確定輪候序號。
五、優先安排住房對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一)申請人屬孤兒、孤寡老人、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的。
(二)申請人屬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工作的縣級以上勞模、見義勇為人員、退役軍人、環衛人員、公交司機以及符合條件的基層教師、衛生技術人員。
(三)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重大病殘人員、歸僑、僑眷及優撫對象的。
(四)申請人家庭現居住房屋經鑑定屬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範圍征地拆遷、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涉及的被征遷戶住房困難特殊家庭。
(五)其他按規定可優先安排住房保障的。
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確定
公租房由縣政府投資建設的,房屋租金標準按照縣政府批准的標準執行。一是低保、低收入住戶繼續維持租金為1元/平方米。二是公共租賃住房則按照適當低於同地、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為依據經物價部門核定租金為5元/平方米。三是對於社會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租金。同時,用工單位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
七、租賃補貼
已取得陵水黎族自治縣公租房保障對象資格的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鎮低保、低收入家庭,在實物配租無法滿足的情況下可申請領取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標準:按戶均租賃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計算,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擔。
補貼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月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月補貼額12元×(戶住房保障面積標準60平方米-戶現住房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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