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梧桐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法(暫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梧桐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法(暫行)》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3月12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梧桐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法(暫行)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2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梧桐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先行試驗區黨政辦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縣梧桐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十四屆縣委常委會第154次會議和十五屆縣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梧桐人才公寓租賃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加快聚集陵水經濟社會建設需要的各類優秀人才,解決好人才創業和就業初期的住房困難問題,營造更加有利於人才聚集和人才紮根的良好生活環境。根據《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瓊辦發〔2018〕41號)、《關於實施引進人才住房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建房〔2018〕251號)及《陵水黎族自治縣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暫行)》(陵府〔2019〕1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梧桐人才公寓位於椰林鎮北斗北文南三路。
第三條 梧桐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籌安排、統一管理”原則,並納入縣保障性住房範疇統一管理。
第四條 公務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不納入梧桐人才公寓保障範圍。
第二章 申請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梧桐人才公寓申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經省級職能部門認定的拔尖人才、其他類高層次人才;
(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
(四)陵水人才梧桐樹卡(金卡)、陵水人才梧桐樹卡(銀卡)持卡者;
(五)縣委縣政府公開招聘的急需緊缺人才、“聚四方之才”等各類人才;
(六)通過海南省“好校長”“好院長”“好醫生”“好教師”平台招聘的人才;
(七)上年度在陵水縣年繳納個人所得稅5萬元及以上的就業人才;
(八)經縣委縣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人員。
經省級職能部門認定的我縣引進的大師人才、傑出人才、領軍人才另行規定。
第六條 梧桐人才公寓申請條件:在我縣全職工作且在我縣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的各行各業人才(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區人才),並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二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契約,申請人及配偶在我縣境內無自有住房未購買公有住房、政府統建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單位集資建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梧桐人才公寓配租控制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
第三章申請審核程式
第七條 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一)身份證(護照)複印件;
(二)陵水黎族自治縣梧桐人才公寓入住申請審批表;
(三)高層次人才認定材料或學歷學位證書或職稱證書(複印件);
(四)勞動契約和社保繳納清單(上年度在陵水縣年繳納個人所得稅5萬元及以上的就業人才還須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複印件);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含自主創業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其他所需要補充說明情況的材料。
以上申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進行核對。
第八條 審核辦理流程:
(一)申請。申請人填寫《陵水黎族自治縣梧桐人才公寓入住申請審批表》及相關申報材料一併提交縣級人才“一站式”服務平台。
(二)受理。縣級人才“一站式”服務平台收到申請人申報資料後,核查資料是否齊全,對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條件的,限受理材料結束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三)審核。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負責申報材料審核,審核事項涉及其他部門協辦的,通過內部流轉辦理,各相關部門須在接到辦件日起5個工作日完成核查並反饋至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接到協辦部門反饋結果後5個工作日做出審核意見。全部審核流程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公示。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縣政府網、縣電視台等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五)分配。公示無異議後由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通過層次高低、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分配房源並簽訂契約,辦理入住手續。
(六)輪候。因梧桐人才公寓房源數量不能滿足符合條件申請人的需求的,實行輪候制度,通過搖號、抽籤等方式確定輪候序號。
第四章 租金及物業管理
第九條 租金標準:標準為5元/㎡月(暫定)。
第十條 梧桐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 線管理,租金收入全額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專項用於梧桐人才公寓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縣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
(一)梧桐人才公寓的物業管理工作,由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暫行管理或按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確定有資質的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物業管理費按照《陵水黎族自治縣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陵府辦〔2017〕269號)規定執行。
(二)承租梧桐人才公寓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網路費等以及據實分攤的其它費用等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三)梧桐人才公寓承租人入住期間應負責房屋及其設施完好併合理使用的義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裝飾裝修,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承租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配租資格解除契約,除追回實物住房外,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並根據實際情況列入誠信“黑名單”,5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住房申請,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
(一)採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三)連續三個月或累計超過六個月拖欠住房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的;
(四)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給其他人員居住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裝修現狀的;
(六)承租人因解除勞動契約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因購買、繼承、贈與等原因在本縣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
(七)拒不服從物業服務管理的;
(八)違反其他相關規定或租賃契約約定的;
(九)其他不符合入住情形的。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的依法依規追究用人單位責任,並列入誠信“黑名單”由市監、稅務、金融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從嚴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人員,入住梧桐人才公寓期限不超過3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需提前一個月向審核機構遞交申請,報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後,辦理相關續租手續。
第十五條 人才在入住梧桐人才公寓期間,其在崗情況、婚姻情況、住房情況等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主動向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報,對承租人經審核不符合梧桐人才公寓入住條件的,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承租人出具終止梧桐人才公寓配租的書面通知,承租人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騰退住房。確有特殊困難無法按時騰退的,經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後,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暫住期。
第十六條 人才在入住期間變更工作單位,但仍符合梧桐人才公寓入住條件的,由新用人單位重新辦理入住手續,入住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共陵水黎族自治縣委人才發展局、陵水黎族自治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