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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及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的住房保障問題,加強和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
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和《甘肅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0〕15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限定套型、面積、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應當在國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導下,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有計畫、分層次解決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市政府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負總責,對縣、區政府及經開區管委會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核、公示、配租及建設運營管理,各鄉鎮、街道社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各級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自然資源、民政、人社、公安、稅務、住房公積金、市場監管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國有投資公司集中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投資新建或從市場上回購、租賃符合條件的住房;
(三)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四)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六)調整併入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2014年“兩房”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面積原則上應設計為40—9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根據家庭人數不同配置相應面積的住房。
(一)政府出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以60平方米以內的小戶型為主。
(二)勞動密集型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以40平方米以內的一居室公寓為主。
(三)為利於引進人才,可適當建設部分90平方米以內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總量的30%。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住房困難群體交通、就業、上學、就醫等公共服務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住房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列入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並優先保障。
第十條 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自有土地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為住宅用地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 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要達到基本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當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籌資渠道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資渠道:
(一)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土地出讓收益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等。
(二)非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等。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維修養護費用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其他主體所有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維修及管理費用,由投資人負責。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的,享受有關土地供應及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地方政府許可權範圍內的稅費,原則上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本地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九條 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金昌市常住城鎮居民戶籍;
(二)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規定標準(該標準由縣、區政府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經開區參照金川區標準執行);
(三)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未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五)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範圍從業一年(含)以上,並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且繳納了養老保險金(由相關單位出具證明確定);
(二)本人及配偶無住房,且未享受過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申請人就業單位無職工公寓可享受;
(四)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金昌市戶籍,在金昌市區、永昌縣城、各鄉鎮鎮區居住,且居住滿1年(含)以上。申請人為市外戶籍,在金昌居住2年(含)以上(有居住證);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在城(鎮)區均無住房且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三)收入穩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四)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軍烈屬,重度殘疾人及持有《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住房困難家庭可優先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不受收入限制。重點保障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以及重點發展產業符合條件的青年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居住的拆遷安置暫時住房困難家庭,可憑相關證明檔案臨時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拆遷過渡用房。
第二十四條 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經社區初審、社區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覆核後報送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向單位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經社區初審、社區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覆核後報送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員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單位的收入證明、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申請人向其實際居住地的社區提出申請,經社區初審、社區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覆核後報送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申請人收入證明。
(四)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五)單位的收入證明、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及居住證(提供原件核查);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認定標準由企事業單位參照上述標準制定,書面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後,由企事業單位安排符合核定標準的供應對象辦理入住手續,並報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縣、區相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完成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料的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程式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0日內,向審核部門申請覆核。原審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分配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第三十條 分配方案公布後,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到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意向登記。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登記的申請對象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對審核通過的申請對象,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進行分配。當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不能滿足供給時,採取輪候的方式進行分配。按照申請人的戶籍情況、家庭人口、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等確定輪候順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分配對象與分配排序確定後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對象按照分配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契約。承租人應當根據契約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契約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契約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可約定分期租賃,契約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繼續承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契約。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縣、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1次。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應控制在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60%—70%。
(一)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保障對象收入的高低分兩檔核定租金標準。保障對象中的低保戶家庭(家庭成員有1人持有低保證明),其租金按一檔(最低收入標準)核定,其餘家庭租金按二檔(中等偏下收入標準)核定。一、二檔租金具體標準以縣、區當期公布值為準。
(二)企事業單位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按上述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可以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或者租賃補貼貨幣保障。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可以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貨幣保障為輔;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租賃補貼貨幣保障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承租人家庭中的孤、老、病、殘等特困家庭,無能力支付租金的,可以向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租金減免。
第六章 使用與退出
第三十八條 已分配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金昌市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維修資金從租金收入中支出。
第四十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同意。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解除並退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第四十二條 承租家庭違反本辦法解除規定或者契約期滿終止租賃契約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確有困難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給予6個月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契約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並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定期會同有關部門覆核承租人準入條件,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退出保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實現公共租賃住房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縣、區及經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四十七條 有關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追究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四十八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縣(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2015年4月6日市政府發布的《金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6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據
(一)起草的背景
2008-2015年,按照國家和省上保障性住房政策要求,我市共實施公租房項目54個、16862套(含廉租住房項目14個、4218套)。市政府於2015年4月6日印發的《金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6號),已超過5年有效期。為繼續做好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解決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及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的住房保障問題,市住建局重新起草修訂了《金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二)起草的依據
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
2.《甘肅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0〕159號);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
4.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關於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甘建保〔2014〕162號);
5.市委辦、市政府辦《關於調整市區城市建設管理有關職責的通知》(市委辦字〔2020〕88號)。
二、起草過程
2020年12月,市住建局正式啟動《金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起草修訂工作,充分調研了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汲取總結了近年來相關管理工作經驗,多次進行了討論修改,形成了《金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草案。2021年1月,市住建局以書面形式徵求了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同步在市政府入口網站、金昌日報等網路媒體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建議,並根據徵求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通過廣泛徵求意見、集體討論、法制審核等程式,對草案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金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審定稿)》,2021年8月27日,經八屆市政府第148次常務會議審定後,以市政府辦公室檔案印發實施。
三、主要內容
《金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審定稿)》共八章、五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共5條),明確制定辦法的目的、適用範圍,公共租賃住房定義、保障範圍和建設管理原則,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各相關單位職責。
第二章房源籌集(共8條),規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渠道,面積,規劃,土地供應及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建設要求,以及驗收和保修規定。
第三章籌資渠道(共4條),明確投資者權益,政府投資和非政府投資籌資渠道,租金收入及維修養護費用規定,建設用地供應方式及出讓收益、稅費使用原則等。
第四章申請與審核(共11條),規範各類保障對象準入條件、申請程式和提交材料,以及相關部門審核時限。
第五章分配管理(共9條),規範分配管理、契約簽訂、租金標準、保障方式及租金減免途徑等。
第六章使用與退出(共6條),規定物業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維修養護、使用要求及退出條件適用情形等內容。
第七章監督管理(共5條),明確信息化管理及監督檢查要求,以及各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共3條),規定解釋機關、對縣(區)要求、實施日期及有效期等內容。
四、新舊政策差異
(一)取消與“共有產權管理”及“出售”相關內容。為保持與國家和省上《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一致,本次修訂取消了原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七條等條款中“共有產權管理”及“出售”等相關內容。
(二)取消廉租房相關表述。2014年,按照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關於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甘建保〔2014〕162號)要求,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兩房”並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本次修訂取消了原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二十四條等條款有關廉租房的相關表述,統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現行政策予以規範。
(三)調整保障範圍和準入條件。按照公租房現行政策要求,對保障對象範圍和準入條件等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進一步擴大保障範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四)明確市、縣(區)及經開區職責。按照市委辦、市政府辦《關於調整市區城市建設管理有關職責的通知》(市委辦字〔2020〕88號)要求,進一步理順市、縣(區)及經開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職責,有效建立起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體系。經開區管委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承擔同等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核、公示、配租及建設運營管理。
(五)修改原辦法中部分表述不準確的條款。例如將原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修改為新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限定套型、面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