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青海省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是青海省政府為了規範全省公共租賃住房(含並軌運行的廉租住房等,下同)出售收入管理,保障房屋買賣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保障工作健康發展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青海省政府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公共租賃住房(含並軌運行的廉租住房等,下同)出售收入管理,保障房屋買賣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保障工作健康發展,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保障性住房準入分配退出和運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青政〔2014〕19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含配建的商業設施,下同)出售收入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按契約約定向符合保障條件家庭出售公共租賃住房全部或部分產權取得的收入,包括向社會公眾出售城鎮保障性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商業設施取得的收入(不含依法繳納的稅金)。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收入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全額納入同級政府公共預算。
第五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在出售公共租賃住房時必須向購房人出具正式的稅務票據,未出具稅務票據的,承購人有權拒絕付款。
第六條 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收入的具體繳庫方式按照當地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售價格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會同價格、財政部門根據青政〔2014〕19號檔案規定的定價原則具體確定。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06項“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收入”99目“其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收入”科目。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收入由各級財政部門通過本級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使用,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可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監察、審計等部門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收入收繳情況進行核查,對違規擅自進行減免、緩收、少收收入的行為,以及不按規定使用票據,不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截留、擠占、挪用出售收入的行為,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共同負責解釋,並自2014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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