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管理辦法(試行)

《漢中市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管理辦法(試行)》是漢中市施行的辦法,有效期自2018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管理辦法(試行)
  • 所屬地區:漢中市
  • 有效期:自2018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
漢中市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漢中市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和管理,穩步推進租售並舉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建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17〕59號),省住建廳、財政廳、發改委、國土廳《陝西省租賃型保障房資產管理辦法(試行)》(陝建發〔2014〕415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全額投資建設、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聯合建設、企事業單位自建的租賃型保障住房。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是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依據本辦法規定,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出售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應遵循“屬地管理、總量控制、比例出售,自願購買、房屋自住”的原則,未經當地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出售。
第四條 漢中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出售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漢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工作主管部門,漢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受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委託,負責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工作的組織實施,對各縣區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市、縣區財政部門是公共租賃住房國有資產管理的綜合部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後收益的財務監督管理。
市、縣區住建、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出售資金的管理使用。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縣區發改、監察、國土、建設規劃、審計、財政、稅務、物價、民政、金融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配合,積極推進公共租賃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售對象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對象為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畢業進城創業者、新就業無房人員、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當地駐軍家屬、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職工等保障對象。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購人必須是自願購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保障對象購買。
第八條 申購人只能申購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章 出售標準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實行地方統籌平衡,各縣區總體出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公共租賃住房總量的40%。
第十條 購買對象必須一次性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100%產權。
第十一條 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以專業房屋評估機構在同類地段、同類建築結構普通商品房的評估價格基礎上適當下浮,具體價格由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定、批准。
第十二條 政府和企業聯合建設或民營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經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進行出售,對政府投入資金(中、省、市、縣區建設補助資金)進行回收。
國有企、事業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不得出售,確需出售的,應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辦法進行出售。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當地駐軍家屬、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職工等保障對象以單位名義集中購買時,其出售價格按房屋綜合成本價進行全額結算。
第四章 出售程式
第十四條 購買對象申購公共租賃住房應向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填寫《漢中市公共租賃住房購買申請審核表》。
申請應包含以下內容:購買對象家庭、單位基本情況,預購房屋坐落位置、面積、房號,申購比例等基本內容,並對所購房屋後期使用方面做出書面承諾。
第十五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應對購買對象資格審定,審定後按照房屋交易法定程式進行出售,並簽訂《漢中市租賃型保障房出售(買賣)契約》。
第十六條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購房資金後應為購買人開具非稅收入專用票據。購房人持非稅收入票據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證。
第十七條 自有資金不足的購買對象,可根據各金融機構房地產信貸政策和相關要求,按程式申請貸款。
第十八條 申購對象購買公租房,應參照《漢中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向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繳納公共租賃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售後管理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資金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以下範圍,不得挪作他用:
1. 用於彌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及直接相關的城市市政配套、基礎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資金;
2. 支付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借)款本息;
3. 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
4. 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維護屋維修;
5. 用於保障房持續發展的其他方面。
第二十條 政府全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出售資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售收入應全額繳入公共租賃住房出售資金專戶。政府與企業聯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出售資金中將政府投入資金回收後,全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出售資金專戶。
第二十一條 出售後的公共租賃住房,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確權。
購買對象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後,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相關規定辦理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註明住房性質及土地性質。因交易和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產生的相關稅費,由出售方和買受人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分別承擔。
以單位名義集中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解決單位無房職工住房問題,由購買單位自行管理,接受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自購買之日起5年內的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轉讓、抵押、轉租等)。5年之後上市交易的,可由同級人民政府以原出售價格優先回購。不予回購的,上市交易時參照經適房相關政策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僅限購買對象家庭自住。嚴禁私下轉租、轉借、轉讓、抵押,嚴禁私下倒賣從中牟利,嚴禁改變房屋用途,如有違反行為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責令其限期退出,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採取回購程式收回其所購的公共租賃住房,已付購房款按原價並將轉移登記所需稅費及住房折舊不計利息予以退回,並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責令其限期退出。
第二十四條 對在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管理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自2018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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