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15日,《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
制定進程,草案內容,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15日,《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籌集、分配、運營、使用、退出與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日常工作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實施。
發展改革、教育、經濟信息、公安、民政、財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交通、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大數據、稅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房源和資金籌集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公共租賃住房需求、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套建設城市道路和公共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氣、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集:
(一)中央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公共租賃住房及其商業配套的租金及處置收入;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社會投資。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和運營、出租和承租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經營管理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增值稅等執行國家規定優惠政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免收。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政府投資建設和社會配建無償移交政府的公共租賃住房,屬於政府國有資產,由政府指定機構持有產權和運營管理;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投資人持有產權和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滿足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住房需求後,可以面向其他住房保障對象出租。
第三章 申請與分配
第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未婚、離婚或喪偶、外來務工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市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工作)契約或持有本市營業執照,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三)收入符合政府規定限制標準,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於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於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單身人士收入不高於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四)在本市無城鎮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住房轉讓行為;
(五)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不具有住房資助能力。
第十四條 經認定屬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的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屬地原則,由戶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申請應保盡保,申請程式、審核方式、保障標準等按照原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執行。
已領取租賃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獲得公共租賃住房後停止領取租賃補貼。
第十五條 申請市級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中心城區工作或領取養老待遇,由中心城區各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受理申請。申請區縣(自治縣)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區縣(自治縣)工作或領取養老待遇,由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受理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政府政務服務平台“渝快辦”網上提交申請。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勞動(工作)契約、婚姻狀況等資料,承諾對申報的工作、收入等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書面同意核實其申報信息。其中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獲取的材料,申請人無需重複提供。
第十七條 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公積金、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統計、工會、殘聯、稅務等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信息共享,提高數據準確性,實現工作、收入、住房、優先對象等信息聯網核查。
第十八條 收入通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稅收等信息進行核對;無相關信息的,參照《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渝府辦發〔2022〕128號)規定,以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同行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對,低於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核對。
第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兩級審核,一次公示”的原則進行審核,在受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取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取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通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稅收、不動產登記等共享信息進行資格核查,對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配租資格。
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發現不符合規定的,督促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整改,相關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整改,並在15個工作日內反饋整改情況。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戶型與申請人數相對應,1人配租單間配套,2人配租一室一廳及以下戶型,3人配租兩室一廳及以下戶型,4人及以上配租三室一廳及以下戶型。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兩人的,可以按照3人標準配租。
第二十二條 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殘疾人員、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家庭成員均為60歲及以上老年人、城鎮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有3個及以上未成年子女家庭、省部級及以上勞模等優先對象,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配租。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以採取公開搖號或者按序輪候方式配租。
公開搖號方式配租是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地點和戶型組織搖號配租,對優先對象可以結合房源按照一定比例實施優先搖號配租。
按序輪候方式配租是對取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根據選擇的地點和戶型排列輪候順序,按序依次配租。騰退房源採取按序輪候配租,申請人先按申請年度先後排序,同一申請年度的,優先對象排列在前,普通對象排列在後;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配租資格的,採取搖號方式分別對同一申請年度的優先對象和普通對象確定輪候順序,本辦法實施後提交申請的,按受理時間先後分別對同一申請年度的優先對象和普通對象確定輪候順序。
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房源情況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開。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向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配租。申請人排序情況、房源情況、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建設在開發區或園區周邊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定向配租給開發區或園區企業,解決企業員工住房問題。因土地房屋徵收、城鎮危險房屋搬遷等原因需要過渡安置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定向配租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
租賃管理
第二十五條 配租對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與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簽訂租賃契約,契約期限最短1年,最長5年。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為格式契約,包括下列內容:
(一)契約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履約保證金及支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維護責任和安全責任;
(七)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八)違約責任;
(九)契約解除情形;
(十)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按照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房屋市場租金的60%,結合房屋建設運營成本和不同保障對象收入水平確定,實行分檔租金。租金水平實行動態調整,每兩年根據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居住價格指數變化均值調整一次,並向社會公布。
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租金按原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管理和償還建設融資本息。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歸產權人所有,房屋運營管理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配租對象簽訂租賃契約時,按照3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租賃契約期滿或者終止,承租人無違約行為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應當支付相關費用的,可以從履約保證金中抵扣。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約定,按時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逾期未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租賃契約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自住。
承租人應當合規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附屬設施損壞的,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賃住房;
(二)轉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破壞或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拒不恢復原狀;
(四)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契約期滿3個月前向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三十三條 租賃期間,因婚姻、生育、與父母合住等原因增加合住人員,承租人可以申請換租。租賃期滿,因合住人數減少不符合配租戶型標準的,承租人應當換租;應當換租不換租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換租採取按序輪候方式配租,配租後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五章 物業與社區治理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通過物業服務契約約定。
適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等服務事項,可以按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公開擇優確定承接主體,規範服務標準,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切實提升運營管理專業化、規範化水平。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或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租金收入的5%提取資金,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或運營單位應當對公共租賃住房及公共區域、共有設施設備的使用狀態進行巡查,對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組織維修或督促整改。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約開展公共區域及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承租人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室內易損易耗設施的維修養護。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人或運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第三十六條 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治理、公共服務的統籌協調,市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治理、公共服務進行指導監督。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治理、公共服務的屬地管理,完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健全便民商業服務設施,為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居民提供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基本公共服務,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完整居住社區建設。
第三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基層治理的組織領導,構建城市基層黨建聯席會領導下的議事協調機制,強化社區治理統籌協調,加強社區建設,積極發展社區志願服務,推進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
(二)租賃契約期內,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條件的;
(三)租賃契約期內,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過渡期滿,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條 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並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騰退或退回公共租賃住房而拒不退回的,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承租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成員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向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申報。
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應當每年組織對承租人進行資格核查,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對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住資格,解除租賃契約。
第四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或運營單位應當檢查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建立健全協同治理住用監管機制,可以採取走訪入戶、聯合核查、群防群治和智慧型門禁等措施實施監管,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租賃等經紀業務,不得發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服務等經紀信息。對涉及的違規行為,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和套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使用、退出等環節失信主體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採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畫、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重新申報工作、收入等家庭情況,可以選擇按照原申請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保留配租資格。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或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在本辦法實施後配租入住或續租的,可以選擇按照原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因收入超過限制標準但不高於2倍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1倍計收租金;高於收入限制標準2倍的,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修訂相關配套政策。
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開發區和園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政策,報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10〕61號)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的決策部署,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工作要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政府提供的一項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面向城鎮住房、收入困難家庭分配,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實現保障更加精準。
二是進一步規範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制、準入退出、租賃管理等工作,最佳化申請流程,完善分配方式和租金價格機制,提高服務效能,促進公共租賃住房公平善用。
三是進一步提升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居住品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為房屋提供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便民服務設施,推進完整居住社區建設。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四十九條,包括總則、房源和資金籌集、申請與分配、租賃管理、物業與社區治理、退出管理、監督管理及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申請條件。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是年滿18周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和住房限制標準的人員。收入限制標準以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設定依據。
(二)關於資格審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申請人資格實現聯網核查。凡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材料,申請人無需重複提供。
(三)關於分配方式。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優撫對象、殘疾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等申請對象,同等條件下實施優先保障。增加按序輪候配租方式,綜合申請年度、特殊困難家庭優先保障因素建立申請人輪候順序,按序依次配租。
經認定屬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的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屬地原則,由戶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申請應保盡保。
(四)關於租金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按照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房屋市場租金的60%,結合房屋建設運營成本和不同保障對象收入水平確定,實行分檔租金。租金水平實行動態調整,每兩年根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居住價格指數變化均值調整一次。
(五)關於住房使用。承租人應當按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有轉租、破壞或改變房屋結構、改變房屋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個人和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切實維護租賃秩序。
(六)關於社區治理。強化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治理、公共服務的屬地管理,完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健全便民服務設施,為社區居民提供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基本公共服務,提升公共租賃住房居住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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