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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規範運營與使用,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機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承應碑頁設部令第1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住剃危淚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簽剃達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以及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通知》(川府發〔2010〕26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含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高新區,下同)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救助對象、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管理後的統稱。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引導社會力量投資。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要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住房救助對象、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不同群體的權益。
第四條戰享宙 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牽頭制定相關規劃、計畫和租金標準,建設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對各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組織實施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作,管理市區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承擔市本級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的資格核查、建庫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各區(含高新區,下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區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作,承擔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庫和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本區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配租、租金收取等工作;街道(鄉鎮)、居(村)民委員會負責轄區申請對象的摸底調查和初審工作。
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由市城鄉肯囑想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進行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予以單雅套乘判列,重點保障。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配建、收購、改建、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政府擁有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指定的機構進行管理和維護。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建設業主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 按照分片布局、相對集中原則,新建商品住房項目按開發總住宅面積的5%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市政府擁有,並由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和沿灘區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用於安置項目所在區的保障對象;高新區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除用於安置高新區範圍內的保障對象外,可在全市範圍內調劑使用。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現行《住宅設計規範》,新建集體宿舍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新建、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小區應按《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建設方便殘疾人出行的無障礙環境設施。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可按以下渠道籌集:
(一)中央、省安排臭阿的專項資金;
(二)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淨收益中計提的保障性住房資金;
(三)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保障性住房資金;
(四)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五)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六)民間資金;
(七)其他資金。
第十條 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依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以家庭為單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申請(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撫養方的家庭成員)。單身家庭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 對在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事業單位參照相關標準對供應對象配租,並報本級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能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二條 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加申請的家庭成員擁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滿2年,且在本市城區實際居住;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無現值8萬元以上的機動車輛;
(三)無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把失獨家庭將再生育或收養的子女納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再生育或收養子女數僅計算1人)。
第十三條 新就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或在我市工作滿1年;
(二)持有大中專院校及職業技術學校畢業證書,且畢業未滿5年;
(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且連續繳納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金或住房公積金。
(四)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城區範圍內無房,且直系親屬在本市城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住房資助能力,指申請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城區擁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四條 外來務工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我市城鎮暫住證(居住證);
(二)在我市城鎮工作滿1年以上,勞動關係穩定,並具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城區無私有住房,且直系親屬在本市城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第十五條 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住房條件變化等因素,市政府將定期調整家庭人均住房困難標準和收入限制條件,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下同)和公立醫院、學校等單位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市級以上勞模稱號的人員,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住房困難家庭,重點工程、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拆遷安置對象,按屬地原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六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貢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
(三)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勞動契約及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等相關資料;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六)授權審核機構查詢、核實、公示其家庭申報信息的委託書;
(七)符合優先供應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居(村)民委員會初步審查並在居住地公示15日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居(村)民委員會上報街道(鄉鎮)覆核。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救助對象家庭,由居(村)民委員會根據《住房救助對象家庭評分標準》予以評定。
(二)街道(鄉鎮)覆核後上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三)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其中對申請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的住房救助對象,應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進行核實。
(四)申請人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公示15日後,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納入輪候程式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報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八條 定期對住房救助對象、優先供應對象和普通申請家庭進行分別輪候排序。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住房救助對象採取評分方式確定輪候順序,對優先供應對象和普通申請家庭採取隨機搖號或抽籤方式確定輪候順序。 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每隔 2 年應向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家庭基本情況證明材料,超過時限 1 個月尚未提供材料的,取消輪候資格。保障對象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居住地街道(鄉鎮)或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輪候資格進行審核確定。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等內容。配租房源中的30%需定向安置住房救助對象。
第二十一條 市、區政府和公立醫院、學校等單位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市級以上勞模稱號的人員,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等享受國家優撫待遇的對象,重點工程、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拆遷安置對象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以及經市政府認定可以列為優先供應對象的,應優先輪候配租。
第二十二條 配租方案公布後,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輪候到位的對象進行資格複審,對複審通過的輪候對象,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公示 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發出配租確認通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的制定和配租工作的最終審核。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配租房源的底層應優先安排家庭成員中有肢體殘疾人員、盲人或70周歲以上老人的家庭。
第二十四條 配租對象在收到配租確認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契約和辦理入住手續。未按期簽訂契約和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並取消輪候資格,但可重新申請。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等部門,按照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50%至70%,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並予以公示。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調整後的租金標準從公布的次月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契約期限內租金標準不作調整。承租人租賃契約到期後需續租的,應在契約到期前3個月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租金按重新簽訂契約時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住房救助對象,已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一年以上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同地段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三分之一收取。承租家庭遇到重大特殊情況,無力承擔租住房屋租金的,由申請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經租住地居(村)民委員會審核並公示、街道(鄉鎮)覆核、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准,對一定時段的租金予以減免。
第二十八條 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住房救助對象的承租人資格進行一次覆核,並將結果在承租人的租住地進行公示。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按6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對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對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其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承租人應按時交納租金和承租過程中產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物業服務等。
第三十一條 因家庭人員變化申請換租相應面積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向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換租規定進行配租。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享有按契約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房屋。確需裝修的,應徵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時,承租人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裝修不予補償。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三條 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其物業管理由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選聘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核定。
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物業管理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在相關公開信息網上公布。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累計 6 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租賃期滿的;
(三)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四)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契約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可依據相關規定,申請購買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辦法由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的,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三十九條 購買人與產權人或受託人簽訂書面住房買賣契約,明確付款價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和其他相關權利和義務。
購買人付清房款後,方可向房屋和土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條 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未取得完全產權時,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與等處分,但可以繼承。
第八章 監管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畫、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應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或控告,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四十二條 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畫、建設、承租人申請、審核、輪候、配租等住房使用和違法違約情況等信息。
第四十三條 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履行契約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
在監督檢查中,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可按規定採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有效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對契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依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五條 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其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過 3 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畫、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按照有關許可權和處理程式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榮縣、富順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自貢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自府辦發〔2013〕7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配建、收購、改建、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政府擁有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指定的機構進行管理和維護。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建設業主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 按照分片布局、相對集中原則,新建商品住房項目按開發總住宅面積的5%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市政府擁有,並由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和沿灘區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用於安置項目所在區的保障對象;高新區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除用於安置高新區範圍內的保障對象外,可在全市範圍內調劑使用。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現行《住宅設計規範》,新建集體宿舍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新建、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小區應按《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建設方便殘疾人出行的無障礙環境設施。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可按以下渠道籌集:
(一)中央、省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淨收益中計提的保障性住房資金;
(三)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保障性住房資金;
(四)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五)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六)民間資金;
(七)其他資金。
第十條 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依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以家庭為單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申請(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撫養方的家庭成員)。單身家庭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 對在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事業單位參照相關標準對供應對象配租,並報本級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能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二條 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加申請的家庭成員擁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滿2年,且在本市城區實際居住;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無現值8萬元以上的機動車輛;
(三)無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把失獨家庭將再生育或收養的子女納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再生育或收養子女數僅計算1人)。
第十三條 新就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或在我市工作滿1年;
(二)持有大中專院校及職業技術學校畢業證書,且畢業未滿5年;
(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且連續繳納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金或住房公積金。
(四)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城區範圍內無房,且直系親屬在本市城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住房資助能力,指申請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城區擁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四條 外來務工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我市城鎮暫住證(居住證);
(二)在我市城鎮工作滿1年以上,勞動關係穩定,並具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城區無私有住房,且直系親屬在本市城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第十五條 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住房條件變化等因素,市政府將定期調整家庭人均住房困難標準和收入限制條件,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下同)和公立醫院、學校等單位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市級以上勞模稱號的人員,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住房困難家庭,重點工程、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拆遷安置對象,按屬地原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六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貢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
(三)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勞動契約及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等相關資料;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六)授權審核機構查詢、核實、公示其家庭申報信息的委託書;
(七)符合優先供應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居(村)民委員會初步審查並在居住地公示15日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居(村)民委員會上報街道(鄉鎮)覆核。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救助對象家庭,由居(村)民委員會根據《住房救助對象家庭評分標準》予以評定。
(二)街道(鄉鎮)覆核後上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三)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其中對申請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的住房救助對象,應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進行核實。
(四)申請人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公示15日後,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納入輪候程式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報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八條 定期對住房救助對象、優先供應對象和普通申請家庭進行分別輪候排序。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住房救助對象採取評分方式確定輪候順序,對優先供應對象和普通申請家庭採取隨機搖號或抽籤方式確定輪候順序。 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每隔 2 年應向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家庭基本情況證明材料,超過時限 1 個月尚未提供材料的,取消輪候資格。保障對象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居住地街道(鄉鎮)或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輪候資格進行審核確定。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等內容。配租房源中的30%需定向安置住房救助對象。
第二十一條 市、區政府和公立醫院、學校等單位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市級以上勞模稱號的人員,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等享受國家優撫待遇的對象,重點工程、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拆遷安置對象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以及經市政府認定可以列為優先供應對象的,應優先輪候配租。
第二十二條 配租方案公布後,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輪候到位的對象進行資格複審,對複審通過的輪候對象,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公示 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發出配租確認通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的制定和配租工作的最終審核。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配租房源的底層應優先安排家庭成員中有肢體殘疾人員、盲人或70周歲以上老人的家庭。
第二十四條 配租對象在收到配租確認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契約和辦理入住手續。未按期簽訂契約和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並取消輪候資格,但可重新申請。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等部門,按照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50%至70%,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並予以公示。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調整後的租金標準從公布的次月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契約期限內租金標準不作調整。承租人租賃契約到期後需續租的,應在契約到期前3個月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租金按重新簽訂契約時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住房救助對象,已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一年以上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同地段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三分之一收取。承租家庭遇到重大特殊情況,無力承擔租住房屋租金的,由申請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經租住地居(村)民委員會審核並公示、街道(鄉鎮)覆核、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准,對一定時段的租金予以減免。
第二十八條 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住房救助對象的承租人資格進行一次覆核,並將結果在承租人的租住地進行公示。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按6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對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對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其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承租人應按時交納租金和承租過程中產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物業服務等。
第三十一條 因家庭人員變化申請換租相應面積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向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換租規定進行配租。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享有按契約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房屋。確需裝修的,應徵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時,承租人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裝修不予補償。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三條 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其物業管理由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選聘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核定。
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物業管理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在相關公開信息網上公布。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累計 6 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租賃期滿的;
(三)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四)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契約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可依據相關規定,申請購買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辦法由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的,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三十九條 購買人與產權人或受託人簽訂書面住房買賣契約,明確付款價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和其他相關權利和義務。
購買人付清房款後,方可向房屋和土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條 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未取得完全產權時,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與等處分,但可以繼承。
第八章 監管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畫、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應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或控告,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四十二條 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畫、建設、承租人申請、審核、輪候、配租等住房使用和違法違約情況等信息。
第四十三條 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履行契約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
在監督檢查中,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可按規定採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有效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對契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依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五條 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其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過 3 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