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政府印發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七條措施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七條措施》(以下簡稱《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文中除有明確的政策適用時限規定外,其餘政策的適用期至2016年12月31日。實施期間,若國家、省有相關新政策出台,按國家、省新政策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人民政府印發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七條措施的通知
  • 發布部門:自貢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5-5-4
為貫徹國家、省的部署,穩定民眾合理的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滿足居民家庭住房需求
對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住房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貸款購買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家庭,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對擁有2套及2套以上並無貸款記錄或貸款已結清的購房家庭,可參照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對擁有1套住房且住房貸款未結清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貸款購買自住普通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40%,貸款利率按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在上述基礎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因素,確定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對外地到自貢購房家庭同樣享受本地家庭的貸款政策。
二、加大住房公積金對合理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
繼續執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政策,即,雙職工最高貸款金額40萬元,單職工最高貸款金額30萬元。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住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30%。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調整為30年。持有我市戶籍在市外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含保障性住房)並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租住商品住房且無自有住房的職工,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其中,未婚職工最高提取額度為450元/月,已婚職工最高提取額度為900元/月;在省內購買普通自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職工,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或償還貸款。市公積金中心要簡化提取手續、提高審核效率。
房地產項目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受理、審核和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在受理抵押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抵押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工作。
繼續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等收費項目,實現“零收費”,減輕貸款負擔。
三、實施財政補貼
自2015年5月8日起,對城鄉居民家庭購買的我市自住商品房,給予100元/平方米的財政補貼。市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自府發〔2014〕18號)關於對家庭購買的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給予實際成交額0.5%的財政補貼政策的執行截止日期調整為2015年5月7日。
對我市農村居民購買城市商品住房,又自願放棄農村宅基地並由政府組織復墾的,根據經驗收合格的拆舊復墾地塊面積和地面建構築物主體結構,對其拆舊復墾指標進行收購。具體收購標準為:主體結構為土木結構的,收購價(含地面建構築物及附著物補償費,下同)為16萬元/畝;主體結構為磚木結構的,收購價為18萬元/畝;主體結構為磚混結構的,收購價為20萬元/畝。除享受上述財政補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貨幣化安置政策外,經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商一致後可享受商品住房團購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居民家庭在我市購買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貸款(不含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不超過(含)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且貸款契約簽訂時間和貸款發放時間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間的,財政部門按金融機構實際發放貸款金額的6%對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補助。
四、強化住宅用地管理
市、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及時核實已供住宅用地開、竣工情況,並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中更新;根據我市商品住房累計可售面積總量、未開工住宅用地總量等指標,在確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年度任務計畫所需用地指標前提下,科學編制當年住宅用地供應計畫;在確保保障性住房和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指標的前提下,可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市場需求等情況,對保障性住房、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類住宅用地占住宅建設用地總量的比例進行調整;要採取有效措施,靈活確定地塊面積、組合不同用途和面積地塊搭配供應,支持國有工礦棚戶區安置住房建設地塊同其他商業開發地塊、城鎮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地塊等搭配供應。
五、最佳化房地產項目審批
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結構比例限制,不再執行“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的規定。對於在建商品住房項目,國土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程式適當調整套型結構,對不適應市場需求的住房戶型進行調整,滿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暫停執行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商品住房開發項目的配建條件,不再將配建的套數、面積、套型結構、建設標準、配套設施和違約責任等作為土地出讓和規劃批覆的前置條件。
分期實施的房地產項目工程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市、縣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分期規劃核實;根據規劃核實分期驗收情況,向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分期用地驗收。
已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供應的同一宗土地,在完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後,確需分割、合併或調整邊界的,經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縣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等部門按規定程式會審同意後,可分割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六、繼續推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征地拆遷還房以購代建
各區縣要大力推進危舊房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出台優惠政策措施,引導鼓勵居民主動選擇貨幣化安置;搭建服務平台,支持居民自主購買商品住房。對購買符合條件的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和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將其納入2015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計畫,享受國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有關資金補助政策。各區縣要加大征地拆遷安置還房中的貨幣化安置力度,鼓勵被拆遷安置居民購買在建或已建商品住房。有條件的區縣也可購買符合要求的商品住房作為征地拆遷安置房房源。
七、繼續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
轄區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貸資源,支持資質良好、誠信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普通商品住房,積極支持有市場前景的在建、續建項目的合理融資需求。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居民家庭住房貸款、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以及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貸款納入自貢市銀行業金融機構2015年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工作目標考核範疇,切實引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做好轄區內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積極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引入風險基金等社會民間資本擴大市場化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積極探索開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
本《措施》有效期自印發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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