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自貢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是自貢市制定的一項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 發布單位:自貢市人民政府
自貢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維護公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以外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和居住在本市的外地戶籍人員均可參加我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
(二)籌資標準、保障水平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
第四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統收統支方式進行市級統籌。實行“六統一”制度,即:統一參保範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保障待遇、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服務、統一信息網路。
第二章 基金籌集與參保繳費
第五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人個人繳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籌集資金。
第六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統一為一個檔次。
第七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結合我市上一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基金運行狀況確定。每年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共同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八條 政府對居民參保繳費的補助由中央、省、市、區縣財政補助構成。市、區縣將本級承擔的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及時撥付到位。
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特殊困難群體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費,由區縣政府全額代繳: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持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Ⅰ、Ⅱ級重度殘疾人;
(三)納入重點優撫對象的城鄉傷殘軍人、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三屬”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定期補助金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等;
(四)城鄉特困供養人員;
(五)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等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按《自貢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自府函〔2013〕135號文印發)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度一次性參保繳費。參保人應於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參保費用。
第十條 居民以戶為單位參保,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村委會、社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後,按規定渠道繳費。
特殊困難群體由戶籍所在地區縣民政、殘聯、退役軍人事務管理等部門按職能核定其身份信息,由區縣政府指定的職能部門申報資金並組織參保,所需資金由區縣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參保人在以下有效期內享受待遇:
(一)原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繳費的人員,連續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新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之日起滿180天后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只預繳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的,從下一年度1月1日起滿180天后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三)新入學的大中專院校、高(中)職學校在冊學生,自入學之日起60天內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的,從入學之日起享受待遇;自入學之日起60天內只預繳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的,從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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