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自貢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已經自貢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 95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31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根據《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省政府令第 286 號) 、 《自貢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自府法規〔2016〕2 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申請臨時救助、 住房救助、就業救助以及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時,相關部門需要進行低收入家庭認定的,適用本辦法。
已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和孤兒保障的對象,不需認定,直接納入低收入家庭範圍。
第三條 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應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原則,保護認定對象的合法權益;遵循綜合全面認定的原則,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為主,兼顧家庭特殊剛性支出;遵循單項認定與申請救助時即時認定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遵循與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相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 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實行政府分級負責制。
市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管理、監督全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中心負責核對平台建設及數據整合,指導區(縣)民政部門(含高新區社軍局,下同)開展核對工作。
區(縣)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申請受理、審核以及認定後的動態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政策宣傳、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民主評議、公開公示、動態管理等工作,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提交相關申請。
第五條 各級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醫保、公積金、稅務、統計調查、金融以及其他與低收入家庭認定有關的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相關認定標準
第六條 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一個自然年度或申請認定前 12 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總和,按月、按人口平均後等於或低於當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的 2 倍,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
第七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確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具體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3.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第八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經營淨(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計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時按照當年最低繳費檔次標準進行扣除。
第九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核算辦法:
(一)家庭收入不穩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前 12 個月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二)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按用人單位證明或者本人工資卡的銀行流水計算收入。
(三)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按照實際發放標準計算。
(四)外出務工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 無法提供證明或出具的證明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種植業、養殖業收入,按照實際收成和當地價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後計算收入。
(六)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定(契約)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定(契約) ,或者租賃、轉讓協定(契約)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七)具有贍養、 撫養、扶養關係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供養義務人) ,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2.供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月標準 2 倍的,視為無能力承擔供養義務,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3.供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當地低保月標準 2 倍的,將其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月標準 2 倍部分的 25%,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基本計算公式為:贍(撫、扶)養費=(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標準)×家庭人口數×25%÷贍(撫、扶)養人數。
(八)因征地、拆遷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費的計算:
1.因征地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償費,按家庭人口數和 2 倍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一次性安置補償費÷(家庭人口數×2×當地月低保標準) 〕 ,該家庭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
2.因房屋拆遷領取的一次性拆遷補償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含必要裝修)部分,其剩餘部分按家庭人口數和 2倍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
3.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含必要裝修) ,按家庭人口數和 2 倍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
4.領取一次性補償費的家庭,在可分攤的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領取的一次性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可申請認定低收入家庭。
(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1.國家給予優撫對象和其他人員的特殊照顧待遇。包括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困難殘疾人的生活補助和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高齡老人津貼,精簡退職職工補助,離職村(社區)幹部補助,離職村醫生活困難補助;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定期補助等。
2.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包括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獎學金、見義勇為獎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等。
3.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工傷人員的有特定用途的補助資金,包括工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撫恤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補助金。
4.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資金,包括住房、醫療、教育、司法、養老、康復、托養、臨時性救助等救助金。
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部分,以及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十)在進行家庭可支配收入計算時,可根據家庭成員身體狀況、殘疾情況、高額支出、務工成本等剛性支出情況,進行必要的扣除。
對下列情況導致家庭剛性支出增加的,以最新公布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核算基數,根據具體情形設定係數,對家庭可支配收入作出適當核減。計算公式為:家庭實際月可支配收入=家庭 12 個月平均月可支配收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支出係數。
1.申請之日起前 12 個月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因疾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經各類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後個人自付費用累計(家庭成員之間不累計計算,下同)達到 1 萬元以上(含 1 萬元)的患者,支出係數為 1;累計達到 2 萬元以上(含 2 萬元)的患者,支出係數為 2;累計達到 3 萬元以上(含 3 萬元)的患者,支出係數為 3。
2.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的一、二級殘疾人和三級精神或智力殘疾人,支出係數為 2。3.80 歲以上(含 80 歲)老年人(失能或失智老年人可放寬到60 歲) ,支出係數為 2。4.0—6 歲嬰幼兒,支出係數為 2;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支出係數為 1;大學本科及以下全日制教育階段學生,支出係數為 2。
本條情況中屬單親家庭的,支出係數加 1。家庭中不同成員分別符合上述單項條件的,其支出係數可以累加,同一成員符合多項條件的,選取最大支出係數。
第十條 家庭財產是指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 、經營性大型農機具、經營性房屋,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 24 倍的。
(二)擁有兩套以上(含兩套)產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統計調查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鄉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並正在從事經營活動,或僱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四)家庭人均現金資產(含儲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黃金、首飾、收藏品)總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 24 倍的。
(五)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於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
(六)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並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勞動生產的。
(七)拒絕配合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
(八)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的。
(九)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
(十)其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不予認定的。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 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以家庭為單位,由本人或者其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居(村)民委員會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如實申報家庭成員、收入、財產並提供相關材料,填寫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在申請相關社會救助時,其救助申請可視同為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申請人提交申請時需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材料:申請書、身份證、戶口本、出生證明、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等。
(二)可支配收入證明材料:收入證明、勞動契約、出租契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定等。
(三)財產證明材料:銀行賬戶明細、證券對賬單、債券憑證、房產證、公租房租用證明等。
(四)支出證明材料:醫療費用票據、住院證明、社保票據、醫保支付票據等。
第十三條 持有我市城市戶籍的常住人口,其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且在實際居住地居住滿 3 個月的,應在實際居住地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農村戶口居住在城市的,應在戶籍所在地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配合做好相關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第十四條 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縣)民政部門提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請,區(縣)民政部門於 2 個工作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經核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受理認定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或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需材料或出具不予認定通知書。
第十五條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其詳細家庭經濟狀況,對初步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及時在所在村(社區)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簽署審核意見並將相關材料報區(縣)民政部門;對有異議的,重新組織經濟狀況調查並開展民主評議,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家庭並說明理由。 審核環節自受理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 認定。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後 5 個工作日內,全面審查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視情組織抽查覆核。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具低收入家庭認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具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的書面通知並告知申請人。對屬於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委託認定的,將認定情況反饋委託部門,其認定結果作為實施專項救助的依據。
第十七條 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有效期為 1 年。1 年後可以重新申請認定。在有效期內,家庭經濟狀況發生明顯變化的,應當向認定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動態管理原則,及時調整並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對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應及時取消其資格並書面告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每年對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狀況和家庭成員的變化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各區(縣)民政部門應當按戶建立低收入家庭認定檔案,及時記錄低收入家庭人員、收入等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各區(縣)民政部門應加強跟蹤監督,確保低收入家庭認定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一條 從事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工作的人員在審查、審核、審批過程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因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依法依規嚴肅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核實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資格, 並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擾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秩序,致使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在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相關工作中,應設立公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應積極配合建立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資料庫,在實施相關救助政策時,充分引入核對機制,並按照本辦法,進行經濟狀況認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自貢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 (自府辦函〔2010〕32 號文印發)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有新規定出台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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