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漢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漢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有效實施社會救助制度,根據四川省民政廳等15部門《關於印發<四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通知》(川民發〔2011〕154號)、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德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通知》(德辦發〔2012〕93號)等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鎮非農業戶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城市居民家庭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為核對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醫療、教育等社會救助時進行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第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和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是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管理及具體核對工作,提供核對對象享受有關社會救助、婚姻狀況、優待撫恤等情況。
其他相關部門、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核對對象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金的情況。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提供核對對象房產擁有、房產交易的情況。
市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核對對象的身份(戶籍)信息、死亡信息及車輛信息等情況。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核對對象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年檢驗照等情況。
市稅務部門負責提供核對對象的個人、個體工商戶以及企業的納稅情況。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核對對象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的情況。
金融部門(機構)負責提供與核對家庭相關的存款、有價證券等信息。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有關社會救助申請受理、入戶、走訪、調查和核實等工作,確保相關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組織居(村)委會代表組成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的結果。
其他市級相關部門根據城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需要,積極配合核對工作,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或提供相關信息。
第六條 市、鄉(鎮)兩級要配備和落實必要的人員和經費,建立信息核對系統和機制,實現信息化管理和服務。
第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以城市低保標準為基礎,按照不高於城市低保標準2倍為原則,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報德陽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實行動態管理,隨城市低保標準的調整而適時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八條 廣漢市城鎮非農業戶籍的居民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符合我市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可在申請政府相關社會救助時按規定程式提請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保障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九條 核對內容包括核對家庭的財產狀況、可支配收入和消費支出。
(一)財產是指家庭擁有的實物財產、貨幣財產。
(二)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在提起核對申請前連續6個月內擁有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1.工資性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範圍確定)以及兼職、兼業收入和從事各種技藝、各項勞動服務所得的報酬。
2.經營性淨收入。指個體、私營業主等在工商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取得的收入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等,可直接用於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收入。
3.財產性收入。主要包括:(1)投資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有價證券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2)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包括將家庭擁有的產權房屋、車輛、土地等資產出租產生的收入。(3)智慧財產權收入。自己創作、發明或者參與創作、發明,並歸個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帶來的收入,專利人將專利權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在一定的時間和範圍內使用其專利所得的個人收入和非專利技術所有者將非專利技術有償地提供、轉讓給他人所取得的個人收入。(4)上述財產之外的財產產生的收入。
4.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契約終止(包括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贍養費、撫(扶)養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以及經認定應計入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消費支出指家庭使用水、電、氣及通訊費用等。
第十條 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二)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三)見義勇為獎勵金;
(四)獨生子女獎勵和扶助金;
(五)在校學生的各類助學金、獎學金、勤工儉學收入;
(六)老年人按政策規定享受的高齡老人長壽補貼;
(七)因公(工)負傷職工的治療費、護理費,死亡職工的喪葬費;非因公(工)傷亡依法獲得的賠(補)償金;
(八)因突發性災難接受的臨時性救(資)助款物;
(九)由單位按期統一扣繳的應由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個人領取的一次性補償金中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部分;
(十)以自謀職業者名義,按最低繳費標準向社會保障部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需提供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十一)由單位按期統一扣繳的應由個人承擔的住房公積金;
(十二)因拆遷獲得的一次性拆遷補償款中,用於購置經濟適用房等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實際支出的部分(超標部分除外);
(十三)以賺取租金差價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實際支付的租金費用(從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十四)政府給予的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補貼;
(十五)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區組織公益性勞動所得的獎勵;
(十六)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
(十七)其他按照規定不應計入家庭收入或允許從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費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一)因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拒絕配合社區居委會和管理機關進行調查、核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的;
(三)取得本市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未滿1年的;
(四)為獲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在核對申請前故意拆分戶口、合併戶口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而不進行求職登記的,或雖進行了登記,但無正當理由一年內兩次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六)擁有兩處及以上住房(含租用住房),且家庭成員人均住房面積超過30平方米,或將住房空置、出租或借與他人居住,以及將房產贈與或無償轉讓給他人的;
(七)對家庭住房進行豪華裝修的;
(八)有固定攤位或門店(包括自建、購買、租賃的固定攤位或門店),且能正常營業的;
(九)家庭擁有非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機動車(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等消費品之一的;
(十)擁有貴重首飾,飼養名貴寵物,種植名貴花草,存有名貴書畫、古玩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十一)家庭所有成員的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累計超過低收入家庭標準三倍以上的;
(十二)核對對象家庭連續三個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電、用氣和通訊費用月平均支出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十三)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稚園入托,在中國小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
(十四)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的;
(十五)故意放棄或不向法定義務人主張履行贍養、撫(扶)養義務的;
(十六)申請當月前5年內夫妻協定離婚或者民事調解離婚時,自願放棄全部或者大部分財產權利的;
(十七)因住房拆遷選擇貨幣安置的家庭尚未購置住房或新建住房,又未用於重大疾病醫療的;
(十八)其他依法依規不能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情形。
第十二條 核對方式:核對工作可以運用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信函索證、評議公示以及調取政府相關部門信息核對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核對途徑:
(一)工資性收入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等獲取;
(二)經營性淨收入通過調查工商登記、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等獲取;
(三)財產性收入通過調查利息、股息與分紅、出租房屋收入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情況等獲取;
(四)轉移性收入通過調查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住房公積金的領取以及獲得贈與、補償、賠償的情況等獲取;
(五)實物性財產通過調查房產、車輛等有較大價值實物的擁有情況等獲取;
(六)貨幣財產通過調查存款、有價證券持有以及債權債務情況等獲取;
(七)消費支出通過調查通訊費用、水、電、氣使用費等獲取。
第十四條 核對程式:城鎮非農業戶籍居民家庭申請專項社會救助,應先由相關專項救助主管部門(或相關學校)進行基本條件審核,在其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情況下,由相關部門(學校)出具委託書,委託市民政部門對其經濟狀況進行核對。與社會救助無直接關係的核對申請,市民政部門可不予受理。
(一)由戶主本人(特殊情況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書面申請報告、相關專項救助主管部門(或相關學校)出具的委託書、每個家庭成員的戶口及身份證件原件與複印件、收入類證明、家庭財產類證明、納稅類證明、婚姻狀況類(離異提供單身證明)證明、家庭成員關係類屬性材料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和證明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核,詳細核對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在居(村)民委員會的協助下,應對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並組織轄區居民開展民主評議,經評議同意後再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 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民眾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鎮人民政府在《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上出具審核意見,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併報送市民政部門。民眾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本人。
(三)市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進行全面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組建調查評估小組,負責對申請家庭進行複查核實,並與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信息比對,相關職能部門應在《廣漢市低保、低收入家庭調查核實聯審表》上籤署意見並蓋章,作為對低收入家庭進行評估認定的依據。
(四)市民政部門對通過相關途徑獲得的核對信息進行核實後,應當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意見書,告知委託的政府相關部門,作為相關部門作出救助決定的參考。
核對意見書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內不作重複核對;超出有效期的,核對家庭應按程式重新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五)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工作時限根據每次所需認定工作的工作量確定,原則上每次認定工作時限不超過2個月。
第十五條 核對家庭的義務:核對家庭應當如實提供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狀況、消費支出以及身份證件、婚姻狀況等相關證明材料,不得隱瞞和虛報,並簽署誠信承諾書。如核對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民政部門可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特殊規定:對需要了解核對家庭存款、有價證券等情況的,核對家庭應當根據政府相關部門的要求,書面授權並協助核對機構的調查。
相關的銀行、證券等機構應當根據核對家庭的書面授權書,及時向市民政部門核對工作機構提供與核對家庭相關的存款、有價證券等信息。
第十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受委託的居(村)委員應當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基礎檔案。
核對家庭成員的工作單位及其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村)委會等相關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核對工作。
第十八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調查、核實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保證核對工作及時、準確、公正。加強與相關部門間低收入家庭信息的共享,建立科學、客觀、高效的信息比對系統和工作平台,保證信息系統安全運行,信息數據不得用於經濟狀況核對和專項社會救助以外的其他方面。組織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息調取等核對工作時,工作人員應當不少於兩名,並出示相關有效證件。
第十九條 保密義務:從事核對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涉及核對對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
第二十條 從事核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不按規定出具收入、財產狀況等相關證明或者在出具證明時弄虛作假的單位及當事人,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並匯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納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妨礙核對工作機構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加強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市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設立公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凡舉報查實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條件的,應及時通報相關救助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取消相應救助,屬騙取救助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國家、省、德陽市對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漢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從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市政府有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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