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實施辦法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以及省民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等15廳、委、局《關於印發<四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川民發〔2011〕154號)等檔案要求,為切實做好我市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審核工作,提高社會救助的準確性和公信力,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巴中市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針,按照國家及省關於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要求和部署,積極探索建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政策措施,創新工作方法,實現跨部門居民家庭相關信息共享,為促進社會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和任務
依託現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資料庫,通過建立跨部門數據交換信息比對工作機制,實現民政與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建、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相關業務數據信息共享,依法對居民個人或家庭的經濟狀況、人口情況開展比對、核實、評估,準確核算和掌握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切實解決家庭收入核算難、救助對象認定難的問題,有效遏制在救助對象認定過程中的不正之風,實現社會救助制度的公開、公平、公正。
各縣(區)要迅速全面建立信息人工核對和實地核對工作機制,在條件成熟時,建立統一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平台,相關部門通過網路實現跨部門信息共享對接。
三、核對對象
(一)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待遇對象;
(二)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待遇對象;
(三)申請享受醫療救助和臨時生活救助對象;
(四)申請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對象;
(五)上級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核對的對象。
四、核對內容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主要對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及家庭實際人口情況進行核對。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開始核對之前連續6個月內擁有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
(一)工資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獲取。
(二)經營性淨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工商登記、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稅收的繳納情況等獲取。
(三)轉移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情況以及獲得贈予、補償和賠償情況等獲取。
家庭財產可以通過調查房產、車輛等有較大價值的實物擁有情況獲取。
家庭人口情況包括:戶籍人口情況,分(立)戶或遷入(出)時間,直系親屬(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狀況,家庭成員死亡和戶口註銷時間等情況。
五、核對方式
按照誠信為本的原則,在社會救助項目申請人“誠信認同”及授權的基礎上,採取有效方式進行核對,確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準確。
(一)系統核對。由縣(區)民政局建立轄區統一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平台,相關部門通過網路實現信息共享對接,民政部門將所有反饋信息匯總,並出具核對報告。
(二)人工核對。居民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系統平台尚未建成前,或部門間暫時不具備建立專網系統的,由民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採取用加密隨身碟、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遞,每月對新增救助對象及其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具體核對方式、運行程式等由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協商確定。網路核對系統建成後,人工核對仍要作為有效補充方式。
(三)A0核對。各縣(區)也可通過目前相當成熟的A0系統進行篩查。
六、核對工作流程
(一)申報。凡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性住房、醫療、教育等社會救助的家庭,在鄉鎮(街道辦事處)誠實申報本人及家庭實際生活和經濟收入狀況,並與受理機構自願簽訂《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及聲明書》,提供受理所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新申請救助家庭,應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統一受理,經初步核實後上報縣(區)民政局統一複查核對審批。已享受社會救助對象的家庭根據需要,適時開展核查工作。
(二)核對。由縣(區)民政部門將需要核對的申請救助居民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情況。傳輸給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民政部門提供的基本情況在本部門的信息系統中進行檢索、查詢、比對,或將涉及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信息傳輸給同級民政部門進行比對。 (三)反饋。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在7個工作日內將核對數據反饋給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的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形成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相關情況,作為是否享受社會救助的依據。
七、職責分工
(一)民政部門牽頭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負責綜合協調、機制建設和規範化管理工作;負責居民收入信息核對系統平台的開發建設,做好系統安裝、調試、升級和數據中心機房、網路專線建設;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進行數據交換,對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數據進行比對分析,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門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好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機構工作人員;提供核對對象的就業、工資、從事公益崗位及城鄉居民領取社會保險金和領取生活補助費等信息。
(三)住建部門負責提供核對對象的房屋註冊、房產交易等信息。
(四)公安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核對對象的戶籍、家庭成員組成、死亡情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核對對象的機動車輛註冊信息。
(五)工商部門負責提供核對對象的工商登記和生產經營情況等信息。
(六)稅務部門負責提供核對對象的納稅情況等信息。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核對對象的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市成立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協調小組,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聯繫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任副組長,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建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各相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責,明確專人負責信息提供核對對象和查詢工作,並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確保信息傳遞順暢,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二)健全工作機制。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是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關鍵環節,各縣(區)要切實加強核對工作機構能力建設,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加強專業培訓,形成一支相對專業、穩定的核對工作隊伍。要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制,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門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整合和有效利用。
(三)強化保密措施。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中的許多信息涉及居民家庭個人秘密和隱私。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保密工作,強化信息保密措施,部門之間信息交換要簽署保密協定,信息交換由專人負責,不得隨意變動,凡因工作需變動崗位的,需要簽訂保密責任書,對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私自泄露核對對象個人信息的,要按有關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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