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在實施各類社會救助時,對提出申請或者已經享受社會救助的城鄉居民或者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的工作。
第三條 核對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市低收入家庭認證中心是專門負責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的組織實施機構。
第五條 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相關工作。
各鎮鄉、園區、街道負責轄區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資料收錄、上報、調查等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鎮鄉、園區、街道的委託,承擔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二章 核對對象
第三章 核對內容
第八條 家庭人口和戶籍情況包括:核對對象戶籍人口情況,分(立)戶或遷入(出)時間,直系親屬(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狀況,家庭成員婚姻狀況、死亡和戶口註銷時間等情況。
第九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各項稅金和社會保險費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性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第十條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包括房產、車輛、船舶、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貴重藏(飾、玩)品等。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和財產的核對內容,按照所申請的社會救助項目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四章 核對方法
(一)實時信息比對。運用計算機網路技術,通過前置伺服器連線專線,實現市低收入家庭認證中心與相關部門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的自動查詢和實時比對。
(二)定期信息比對。通過人工接收和傳送,導入和導出進行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數據的定期交換,或者由市低收入家庭認證中心將核對對象名單提交相關部門(機構),由相關部門(機構)在約定的時間內反饋比對結果。
(三)傳統調查。在運用信息化比對手段的同時,仍要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調查手段,綜合套用,相互補充。
第五章 核對途徑
在建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之前已經享受社會救助的居民和家庭,應結合定期覆核工作,補充完善家庭經濟狀況的調查授權文書,便於審批機關進行動態管理。
政府相關部門在核對對象對審批決定提出異議時,認為有必要覆核其經濟狀況的,可以要求市低收入家庭認證中心進行覆核。市低收入家庭認證中心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政府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市低收入家庭認證中心按照下列途徑開展核對工作:(一)工資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等得出;(二)經營性淨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工商登記、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等得出;(三)財產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利息、股息與紅利、保險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情況等得出;(四)轉移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住房公積金的領取情況,以及獲得贈與、補償、賠償的情況等得出;(五)實物財產可以通過調查房產、車輛,以及古董、藝術品等有較大價值實物的擁有情況等得出;(六)貨幣財產可以通過調查存款、有價證券持有情況、債權債務情況等得出。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十六條 加快完善工作機構,建立健全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核對平台。經核對對象授權,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社會救助工作的需要,及時向市低收入家庭認證中心提供與核對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有關的信息。
民政局負責牽頭開展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開發核對軟體,搭建核對平台,提供婚姻登記、殯葬、領取救助金等信息,以及負責跨市(縣)的信息查詢工作。
財政局負責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經費的安排和資金使用監管。同時提供財政供養人員相關信息。
公安局負責提供戶籍人口登記、變遷、註銷、處罰和機動車輛擁有情況等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提供就業、失業登記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信息。
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提供房屋產權、房產交易、房屋租賃、享受保障安置和救助等信息。
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交通運輸局負責提供從事客、貨運駕駛、計程車輛營運及收入等信息。
工商局負責提供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註冊登記、生產經營等信息。
國稅局負責提供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納稅等信息。
地稅局負責提供個人納稅、個體工商戶及企業的納稅等信息。
統計局負責提供與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相關的統計數據信息。
總工會負責提供特困職工家庭認定和享受幫扶救助等信息。
殘聯負責提供殘疾人殘疾類別、等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人民銀行負責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銀行開戶和存款信息。
監察局負責對各部門落實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情況進行督查。
發改委負責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項目的立項、審核、審批。同時負責政府信息化服務的組織協調、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為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交換和共享提供對接渠道。
第七章 監督管理
市低收入家庭認證中心應當建立調查、比對的工作規範和責任制度,保障核對工作的及時、準確、公正。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保密約束,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個人泄露信息。
市監察局要加強參與核對部門的效能監督,督促參與核對部門在約定的時間內正確及時地提供比對信息。
參與核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