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棗莊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棗莊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
  • 發布文號:棗莊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35號
  • 發布日期:2013-02-06
【生效日期】2013-03-01
【失效日期】2018-03-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棗莊市人民政府
棗莊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棗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
《棗莊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市 長 張術平
2013年2月6日
棗莊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有效實施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制度,規範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展的調查、核對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已享受本市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項目的家庭,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經濟狀況複審,需要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的居民個人或家庭,統稱為核對對象。
第五條 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區(市)民政部門(以下統稱核對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核對對象經濟狀況的調查、覆核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稅務、人民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核對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委託核對的原則;
(二)依法、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
(三)保密原則。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將核對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配備必要的核對工作人員,落實相關工作經費,保障核對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八條 民政、教育、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本市居民個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申請,其審核需要以申請人的經濟狀況作為參考的, 可委託市、區(市)核對機構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委託部門按照要求,向核對機構提交核對委託書,同時提交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書。
核對機構通過政府各部門信息數據核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通過書面報告形式反饋給委託部門,核對結果作為政府相關部門做出審批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核對的內容包括核對對象的可支配收入、財產。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純)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財產包括實物財產、貨幣財產等。
可支配收入和財產的具體內容,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 核對機構可通過調取政府相關部門信息以及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構組織入戶調查、鄰里走訪、外調等核對工作時,應不少於2名工作人員,並出示相關證件。
(一)信息核對。核對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核對對象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並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核對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核對對象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根據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了解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戶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並由調查人員和核對對象(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核對對象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四)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核對內容外,核對對象的支出與其提供的收入狀況明顯不符的,核對機構可以對其相應支出情況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 政府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向核對機構提供核對對象的相關信息: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養老金等信息;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信息;
(四)稅務部門負責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信息;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購買房改房、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房管部門負責提供房地產登記、房產交易和房屋出租等信息;
(六)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車輛擁有情況,戶籍人口登記、註銷等基本信息;
(七)民政部門負責提供享受社會救助、優待撫恤、家庭成員婚姻登記狀況、個人社會團體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基金會登記情況等信息;
(八)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應當根據核對對象的書面授權,依法向核對機構提供與核對對象相關的存款、基金購買、有價證券、商業保險等信息;
(九)根據核對工作的發展,經市政府批准,各部門應根據需要提供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核對機構應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管理平台,使各部門之間達到資源共享。
信息數據交換模式可根據各部門數據信息管理的要求,採取直接聯通或間接聯通的模式。採取直接聯通數據接口形式的,數據實時比對;採取間接聯通形式的,應明確部門之間數據交換、反饋的時限和方式等事項。
第十四條 核對機構應當建立調查、核實的工作規範和責任制度,確保核對工作及時、準確、公正。建立嚴格統一的數據信息管理制度,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 核對對象應積極配合核對機構依法開展調查工作,如實提供個人和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信息,不得虛報或瞞報。
第十六條 核對對象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社會救助的,由社會救助審批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核對對象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市、區(市)民政部門會同監察部門或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核對對象對核對報告提出異議的,政府相關部門可向市核對機構提出覆核申請。
第十九條 核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不得將信息用於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用途。
第二十條 核對機構的工作人員、核對覆核人員等所有接觸核對信息的人員,非法向他人提供核對對象信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局根據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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