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節約用水辦法

棗莊市節約用水辦法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城市可持續發展,創建省級節水型城市,根據《山東省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山東省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要求,結合棗莊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棗莊市節約用水辦法
農林水利
棗莊市節約用水辦法第123號
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
2008-9-17

法規內容

《棗莊市節約用水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棗莊市節約用水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有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加強節約用水(以下簡稱節水),保障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及《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節水管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節水應堅持合理開發、高效利用和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經貿、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節水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節水工作的領導,加大節水資金投入,建立科學的水價調控機制和節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廣泛開展節水宣傳、鼓勵節水技術改造和研究推廣活動,提高全民節水意識,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涵養水源,防止水體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力度,提高水資源可利用率,實現城市污水資源化。
第七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按照優先利用地表水、積極引用客水、限制開採地下水、鼓勵回用再生水、礦坑水的原則,對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實行統一調度,合理配置。
發生供水短缺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工業、農業、生態環境用水的原則,可採取限制用水的措施。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水科學技術研究中有發明創造或者在推廣套用節水先進技術中成效顯著,以及在節水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履行節水義務,並有權對違反節水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到舉報後,應及時組織處理。
第二章用水定額與計畫
第十條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用水定額應作為確定用水總量和用水計畫的基礎。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用水計畫,並對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一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年度用水計畫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下達年度用水計畫。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或個人,應於每年12月1日前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提出下年度用水計畫申請。
第十二條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下達的用水計畫用水,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用水應當計量。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裝置質量合格的量水計量設施。
用水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安裝量水計量設施或者未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更換已損壞的量水計量設施的,按照取水建築物設計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算其用水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供水設施和量水計量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計量值繳納水資源費和水費。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在用水定額範圍內用水的,按照規定的價格標準繳納水費;超定額用水的,按照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繳納水費。超定額累進加價收取的水費,納入同級財政。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在用水定額範圍內用水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水資源費;超定額用水的,按照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章節水措施
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節水規劃,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六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建立健全節水管理、用水計量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採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已安裝使用國家、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更換或者對其進行節水改造。
第十八條新建住宅必須安裝節水型器具,原有住宅使用的高耗水器具應逐步更換節水型器具。
居民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分質用水。
第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進行水資源論證。水資源論證應包括節水的內容。市、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取水許可項目時,應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採量。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建設相應的節水設施,提高水的綜合利用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竣工後經驗收合格並投產使用。
第二十條工業用水應採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水循環次數,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飲料和其他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應對生產後的尾水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飲用水生產企業的產水率不得低於規定的原料水比率。
第二十一條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業和洗車業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節水措施,並對排水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二條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築等行業應當優先使用劣質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區,應當優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化應優先選用耐旱型樹木、花草。城市公園和綠化帶應採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四條嚴禁在超採區和城市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開鑿水井。
對城市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未有取水許可的自備水源一律依法關停,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管網的維護,定期進行管網查漏。公共供水管網漏失率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漏失率高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維修和改造。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保持取水與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二十六條使用微鹹水、礦坑水等劣質水的,水資源徵收標準應當低於優質水的標準;使用中水或者其他再生水的,減收污水處理費。
前款規定的有關費用的收取、減收標準,由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逐步增加對農業節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滲、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對灌溉區進行節水灌溉技術改造,提高農業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扶持農業旱作技術和農作物抗旱新品種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推動節水型農業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一定比例的水資源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收取的水資源費、水費,專項用於節水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和節水設施建設、節水管理及獎勵。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實施辦法》及《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廢水經過處理,水質得到改善,回收後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中水,是指污水和廢水經淨化處理後,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或者《工業用水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再生水。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