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定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州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定辦法
  • 地點:海北州
  • 號令:北政辦〔2013〕82號
  • 時間:2013年9月4日。
概要,內容,

概要

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海北州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定辦法》的通知,北政辦〔2013〕82號,各縣人民政府,青海湖農場,州政府各部門:由州民政局擬定的《海北州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定辦法》已經州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2013年9月4日。

內容

海北州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定管理工作,有效實施社會救助,推動社會救助工作科學、規範開展,根據青海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青政﹝2012﹞52號)、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青海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試行)》(青政辦〔2012〕292號)和《關於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意見》(青政辦﹝2013﹞132)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申請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的居民,要對其家庭經濟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進行核對、認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對、認定工作的行政主管和指導監督部門。
州民政局負責本州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對、認定工作的政策培訓、指導和監督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對、認定工作;
各縣民政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對、認定的具體審批和管理工作。
各鄉(鎮)負責轄區內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對申請、審核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村(居)委會受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政府委託,可承擔城鄉低收人家庭核定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四條 縣民政局運用城鄉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辦法,充分利用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金融、統計、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的相關數據,根據申請人家庭授權,對申請救助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進行調查核實。
第五條 州、縣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金融、統計、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提供申請救助人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相關信息,協助州、縣民政部門做好城鄉低收入家庭的核對、認定工作。
第二章 核對標準
第六條 城鄉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家庭。
第七條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以及縣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收入。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及其他勞動所得的報酬;
(二)經營性收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部營業收入、銷售收入扣除經營性支出的淨收入;
(三)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業生產的淨收入;
(四)財產性收入:土地、房屋等財產的出租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有價證券股息紅利、保險受益、偶然所得和其他投資收入,智慧財產權收入,財產出售等其他收入;
(五)轉移性收入: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捐贈收入、遺產收入、贍養(扶養、撫養)收入,提取住房公積金、企業職工因企業改制所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中扣除購買社會保險費的部分;
(六)依法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給予的獎金和特殊津貼,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建國前入黨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老黨員生活補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保健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補償費;
(三)政府、社會和學校給予貧困在校生的助學金、獎學金和生活補貼;
(四)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因工(公)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金;
(六)從業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
(七)土地、房屋徵收補償費中用於購買(或重建)住房、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部分;
(八)計畫生育獎勵扶助金;
(九)依法不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九條 城鄉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認定標準如下:
(一)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原則上按不超過本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確定。
(二)城鄉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應綜合考慮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機車除外),家庭成員自費出國留學、旅遊,家庭生活消費支出明顯高於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二)提出申請前三年內非土地房屋徵收原因購買商品房,且無突發困難的;
(三)家庭存款原則上不能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四)依法不得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一條 申請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遵循以下程式:
(一)申請。以家庭為單位,以戶主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授權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對其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核對的授權書等以下材料:
1.認定申請書、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查詢授權書,家庭成員情況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明複印件;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其中農業戶口的,應提供家庭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種植、養殖等情況;在職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職工收入證明,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提供銀行發放工資憑證。城鄉居民在私營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務工6個月以上的,應出具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
3.家庭成員個人已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的,應出具相應的繳費憑證;
4.家庭成員房屋屬自有產權的,應提供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有房屋使用權而無產權的,應提供居住地村(社區)委員會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屬租房居住的,應提供租房協定;屬藉助親友房屋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房產證;
5.家庭成員有經營性店面的出具工商營業執照和繳稅證明材料;有車輛的出具車輛購置證明材料;
6.因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應提供補償安置協定等相關證明材料;
7.原家庭成員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調解)書》(或相關證明);
8.家庭成員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戶主出具的人戶分離的情況說明;
9.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10.家庭成員因患嚴重疾病喪失(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診斷結論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殘疾申請人,應提供殘疾證明;
11、家庭成員有在校學生的,應提供子女就讀學校證明;
12、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調查審核。上述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事項及應提供的材料。材料齊全的應予以受理登記;材料不齊的,退回並告知應補齊的材料。受理後,在7日內完成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單位取證、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工作,並將評議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進行張榜公示5日。鄉鎮人民政府在10日內對受理材料和民主評議情況進行複審,並將審核結果在所在村(社區)張榜公示7日。符合認定條件且公示後無異議的,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連同相關材料和表格報縣民政局審批。
(三)審批。縣民政局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後,委託低收入家庭核對認定機構進行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核對機構及時通過核對平台,查詢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各有關部門,在接到核對機構的查詢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數據信息反饋給低收入家庭核對機構。核對機構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與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成員收入和財產情況進行比對,向縣民政局提交核對結論和認定建議,由縣級民政部門覆核、認定。符合城鄉低收入家庭條件的,縣民政局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張榜公示5日,無異議的,審批認定為城鄉低收入家庭;不符合的,依法不予認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州民政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鄉低收入家庭,不再重複核對家庭收入。
第十三條 城鄉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財產標準,實行動態管理。認定為城鄉低收入家庭的有效期為一年。每年動態調整時重新申報、核定、審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民政部門、低收入家庭核對認定中心、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調查、核實過程中獲得的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予以保密。擅自泄密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村)社區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應當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申請家庭成員採取隱瞞收入、財產,騙取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的由縣民政局取消有關待遇,追回所得的非法利益;騙取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由縣民政局取消低收入家庭認定資格,並書面通知住房保障部門及其他專項社會救助部門。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家庭成員中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對認定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縣民政局建立城鄉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財產,享受城鄉低保、保障住房、臨時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或其他社會救助等情況的檔案。
第五章 職責要求
第二十條 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及要求
(一)各部門職責:
民政部門負責牽頭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認定工作。綜合協同相關部門進行數據交換,對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數據進行比對分析,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認定報告。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房產登記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等信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就業、工資、從事公益崗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信息。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戶籍情況、家庭成員組成、死亡情況、直系親屬(贍養人、撫養人、撫養義務人)狀況及車輛擁有等信息。
工商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等信息。
稅務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納稅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管)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辦理運營性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有關信息。
金融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存款等相關信息。
證券營業機構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股票等有價證券持有相關信息。
(二)工作要求:
居民家庭經營狀況核對工作政策性強、涉及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規範流程,保護隱私;部門共享,合作共贏”的總體思想,結合當地實際,積極探索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方式方法,實現不同部門間低收入居民家庭相關信息共享。2013年底前全州各縣全面建立機構健全、制度完善、運行順暢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認定機制,為促進社會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定工作涉及領域廣,牽扯部門多,政策性強,民眾關注,州、縣要成立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由民政部門牽頭並設立辦公室,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險、證券、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定工作領導小組,通過不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認定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核對、認定工作高效、有序運行。
2、加強能力建設。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對、認定是社會救助工作中一個新領域,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為此,州、縣民政局都要成立低收入家庭核對機構。州、縣核對機構均於今年內組建完畢並開展工作。州、縣財政每年向州、縣民政部門分別安排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專項工作經費,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3、加強部門配合。州縣成立領導小組指導,由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和機構共同參與的部門聯動的信息查詢核對平台,共同推進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認定工作。各級銀行、證券、保險、住房公積金、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明確具體承辦人,做到誰簽字誰負責,確保核對、認定工作順利開展。
4、加強保密措施。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中的許多信息涉及居民家庭和個人的隱私。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保密工作,加強信息保密措施,部門之間信息交換要簽保密協定,要建立保密制度,對工作人員私自泄露個人信息的,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和責任領導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5、要綜合採用人工核對、信息系統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手段,確保申請對象信息準確,核定科學、規範,為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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