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原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三章 利用與發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自貢市彩燈文化的保護,傳承弘揚地方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彩燈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和保護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彩燈文化的保護、傳承、利用、發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彩燈,是指根植於自貢地區,採用立體絲扎、分色裱糊、美術彩繪等獨特製燈技藝,展現燈光造型藝術的綜合性工藝美術品。
本條例所稱彩燈文化,是指與彩燈有關,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和社會價值的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他表現形式。
彩燈文化資源納入文物、歷史建築保護的,適用文物、歷史建築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保護原則】 彩燈文化保護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重點保護、合理利用、創新發展的原則,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彩燈文化保護統一協調機制,統籌全市彩燈文化保護工作,協調解決彩燈文化保護中的重要問題。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彩燈文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彩燈文化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彩燈文化保護髮展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彩燈文化對外貿易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體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稅務、海關、外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彩燈文化的保護髮展工作。
第六條【專家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彩燈文化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稱專家委員會),為彩燈文化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提供論證、評審、諮詢等服務。
第七條【社會組織職責】 彩燈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服務彩燈產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社會參與和表彰獎勵】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參與彩燈文化保護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彩燈文化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九條【資源調查】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彩燈文化資源調查。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彩燈文化資源具體調查工作,綜合運用圖片、文字、數位化等多種方式,建立彩燈文化資源檔案和資料庫。
第十條【搶救性保護】 文化主管部門發現瀕臨消失或者損毀的彩燈文化資源,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收集實物、修繕等搶救性保護措施,予以保護;對需要傳承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傳承。
第十一條【保護名錄】 彩燈文化資源保護實行保護名錄製度。
下列彩燈文化資源可以列入保護名錄:
(一)具有彩燈文化價值的遺址、博物館、展覽館等遺蹟、建(構)築物;
(二)優秀彩燈作品以及製作工具等實物;
(三)反映彩燈文化的原始手稿、典籍、民間文學等文獻資料和詩詞、書法、美術等文化藝術作品;
(四)立體絲扎、分色裱糊、美術彩繪等彩燈傳統製作技藝;
(五)與彩燈文化相關的自貢燈會、提燈節等民俗活動;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彩燈文化資源。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彩燈文化資源保護名錄的申請或者建議。
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公布為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建築的彩燈文化資源,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二條【名錄編制】 彩燈文化資源保護名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依據有關認定標準進行論證,提出保護名錄初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公示期結束後,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保護名錄初選名單報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保護對象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或者類型發生變化的,或者新發現的保護對象經認定須列入保護名錄的,應當及時調整保護名錄。保護名錄的調整依據本條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保護措施】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彩燈文化資源進行保護:
(一)對遺蹟、建(構)築物,應當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健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對優秀彩燈作品和其他實物,應當妥善保管、展示、研究、交流;
(三)對反映彩燈文化的文獻資料和文化藝術作品,做好整理、研究、修訂、出版工作;
(四)對彩燈傳統製作技藝,應當運用活態演示、口述實錄等方法,採用文字、圖片、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方式進行記錄、整理、建檔、利用;
(五)其他有利於彩燈文化保護的措施。
對彩燈文化資源豐富、人文環境良好、社會廣泛認同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等特定區域,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十四條【保護責任人的確定】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彩燈文化資源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明確保護責任人。保護對象中,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依法認定並公布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並做好國家級、省級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工作。
第十五條【彩燈製作技藝傳承人】 對技藝精湛的彩燈製作從業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認定為彩燈製作技藝傳承人。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彩燈製作技藝傳承人優先推薦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
彩燈製作技藝傳承人評審認定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彩燈製作技藝傳承人的權利】 彩燈製作技藝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技藝傳授、展示、文藝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識、技藝以及有關資料文獻、實物、場所等,並獲得相應報酬;
(三)申請獲得項目保護經費或者傳承人補助;
(四)提出彩燈文化保護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第十七條 【彩燈製作技藝傳承人的義務】 彩燈製作技藝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傳授彩燈製作技藝,培養後繼人才,報告傳承情況;
(二)配合相關部門徵集、整理和保存列入保護名錄的實物、文獻資料;
(三)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彩燈文化資源調查;
(四)參與彩燈文化公益性宣傳、展示、傳播、交流活動。
第十八條【燈會民俗活動】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組織、民間團體、企業等舉辦彩燈文化民俗活動。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舉辦自貢國際恐龍燈會。
第十九條【宣傳推廣】 支持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宣傳彩燈文化,鼓勵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等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彩燈文化普及活動。
中國彩燈博物館應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條【藏品徵集】 中國彩燈博物館等國有收藏單位、公共文化場館、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大對彩燈文化資源的徵集力度,豐富館藏內容。
自貢國際恐龍燈會的策劃、設計、施工、展出的文字、圖片、影像等資料和具有收藏價值的優秀彩燈作品,依法納入國有收藏單位館藏。
第二十一條【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破壞列入彩燈文化保護名錄的遺蹟、建(構)築物、實物、資料等保護對象。
第三章 利用與發展
第二十二條【產業促進】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彩燈產業發展基金,拓寬彩燈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彩燈企業申請各級產業發展資金。
第二十三條【套用研究】 鼓勵和支持彩燈文化理論與套用技術研究,推動自貢彩燈傳統製作技藝與現代科技、材料、裝備等結合,提高傳承創新能力。
第二十四條【產權保護與品牌建設】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彩燈文化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加強對彩燈文化商標、專利、著作權和商業秘密保護,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支持註冊“自貢彩燈”集體商標,提升“自貢彩燈”的市場認知度。鼓勵彩燈企業進行品牌培育和推廣,創建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自主彩燈品牌。
第二十五條【標準體系建設】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彩燈標準體系建設,開展彩燈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六條【人才支撐】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彩燈人才培養體系,支持彩燈人才職業發展;開展彩燈藝術專業職稱評審,建立“彩燈工匠”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機制;定期舉辦彩燈製作技能大賽,對優秀彩燈技能人才給予獎勵。
鼓勵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彩燈文化學科和專業建設,進行彩燈文化科研和培訓。鼓勵和支持彩燈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彩燈製作技藝傳承人、“彩燈工匠”到院校傳授技藝。
第二十七條【燈城建設】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彩燈文化融入城鄉規劃和建設,最佳化彩燈產業布局,推動彩燈文化特色園區、街區、小鎮等建設,打造中華彩燈之城。
第二十八條【文旅融合】 鼓勵和支持彩燈企業開展創意設計、工藝創新,運用現代燈光技術,豐富彩燈表現形態。發展動漫網遊、網路視聽、移動新媒體等彩燈新興業態。推動彩燈文化與井鹽、恐龍、鹽幫美食等自貢地方特色文化融合發展。
第二十九條【對外交流】 市、縣級人民政府支持彩燈產業融入自貢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和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建設,開展國內外經濟貿易和文化交流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轉致適用】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對侵占、破壞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侵占、破壞列入彩燈文化資源保護名錄的遺蹟、建(構)築物、實物、資料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彩燈文化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實施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