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範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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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9日自貢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自貢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規範、倡導、鼓勵、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宣傳、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公安、應急管理、民政、自然資源、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文化旅遊、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行業規範,引導公民支持並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工作人員應當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八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強化理想信念,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丟垃圾、倒污水;
(二)不在樓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不向室外拋擲物品;
(三)不亂搭亂建、亂牽亂掛、亂塗亂畫、亂貼亂刻;
(四)不損壞公共區域內的設施設備、花草樹木、綠地;
(五)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秸稈、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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