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贛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贛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8月28日贛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贛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贛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0/10/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規範與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新時代道德建設要求,傳承紅色基因,弘揚優秀客家文化,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應當遵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評估考核等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公共文明指數測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行政區域(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與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發揮示範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勸導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維護公序良俗。
第九條 政務服務視窗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合理設定服務網點和服務視窗,最佳化辦事流程,推行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十條 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無償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三)參加教育、醫療、文化、生態環保、社會治理、賽會服務、救援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參加扶貧、濟困、賑災、救孤、助老、助殘、助學、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
(五)關愛外來務工人員;
(六)為環衛、園林等路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幫助;
(七)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並提供必要幫助,或者運用急救技能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八)拾金不昧;
(九)其他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下列規範:
(一)注重禮儀,衣著得體;
(二)文明用語,不說粗話髒話,不大聲喧譁;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保持適當間距,有序禮讓;
(四)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行走;
(五)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參加遊園、集會等活動服從現場管理;
(六)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聚集、不圍觀;
(七)不私自拉接電線、電纜為車輛充電;
(八)不擅自占用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九)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維護公共環境,遵守下列規範:
(一)參加愛國衛生運動,維護乾淨、整潔的人居環境;
(二)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感冒、呼吸系統疾病時主動佩戴口罩;
(三)患有可能傳染的疾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在進行文化、娛樂、健身、廣告宣傳等活動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五)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六)不違反規定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等產生大氣污染的物質;
(七)不違反規定在城區飼養家禽、家畜;
(八)不在城鎮公共區域種植蔬菜、晾曬物品;
(九)分類投放垃圾,不隨意丟棄傾倒垃圾、潑灑排放污水;
(十)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
(十一)其他維護公共環境的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踐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遵守下列規範:
(一)節約資源,使用環保產品;
(二)綠色出行,優先選擇公共運輸工具;
(三)節約糧食,杜絕餐飲浪費;
(四)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
(五)喜事簡辦,反對高價彩禮,不攀比鋪張;
(六)節儉辦喪,節地安葬,文明祭祀;
(七)遠離色情、賭博、毒品,自覺抵制不良行為;
(八)其他踐行文明健康生活的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規範:
(一)遵守交規,安全駕駛,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使用安全帶;
(二)停放車輛規範有序,服從管理;
(三)禮讓行人,遇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時主動讓行;
(四)行人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時,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在車行道內停留、嬉鬧;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
(六)愛護共享車輛,文明用車,不損壞、不丟棄;
(七)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文明上網,遵守下列規範:
(一)遵紀守法,保護他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傳播先進文化,拒絕有害身心健康的網路作品和產品;
(三)尊重自主創新,保護智慧財產權;
(四)不傳播虛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經證實的信息;
(五)不瀏覽包含低俗、迷信、淫穢、暴力等內容的信息;
(六)抵制邪教和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封建迷信思想;
(七)其他文明上網的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文明經營,遵守下列規範:
(一)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明碼標價;
(三)依法依規開展廣告宣傳,不欺騙、誤導消費者;
(四)依法保護顧客信息、商業秘密;
(五)經營活動不妨礙公共秩序、占用盲道,主動履行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的門前三包義務;
(六)其他文明經營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文明旅遊,遵守下列規範:
(一)保護文物、名勝古蹟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與自然遺產;
(二)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三)服從景區景點管理;
(四)愛護花草樹木和旅遊設施,維護景區環境;
(五)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樹立文明鄉風,遵守下列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推動移風易俗,破除陳規陋習;
(二)保持房前屋後整潔衛生,不隨意堆放土石、柴草等物品;
(三)保持家禽、家畜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四)不在公路上曬糧、堆放物料影響通行;
(五)及時回收農用薄膜、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六)其他鄉村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樹立優良家風,遵守下列規範:
(一)家庭成員互相尊重,互相扶持;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愛,勤儉持家;
(三)尊敬長輩,贍養、關心老人;
(四)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五)鄰里之間互敬互助、和諧相處;
(六)其他家庭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文明就醫,遵守下列規範:
(一)遵守醫療機構正常秩序;
(二)尊重醫務人員,按照規定配合診療活動;
(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文明就醫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弘揚蘇區精神、長征精神,傳承紅色基因,牢記革命歷史,倡導下列行為:
(一)參加紅色教育、紅色研學和紅色旅遊,講好紅色故事,傳唱紅色歌曲;
(二)尊崇、銘記英雄烈士,宣傳、弘揚其事跡和精神;
(三)愛護紅色文物,抵制、勸導、舉報污損破壞紅色文物的行為;
(四)向相關部門提供、捐獻紅色文史資料或者紅色文物;
(五)其他傳承、傳播紅色文化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傳承、弘揚優秀客家文化,倡導下列行為:
(一)發揚客家人愛國愛鄉、吃苦耐勞、開拓進取、崇先報本、崇文重教、忠厚傳家、和衷共濟等優良傳統;
(二)保護和傳承客家方言、客家民間藝術以及優秀的客家民俗文化;
(三)保護、傳承和合理利用客家傳統技藝;
(四)捐獻客家文物,或者將客家文物交付相關部門使用;
(五)其他傳承、弘揚優秀客家文化的行為。
第三章 治理與禁止
第二十三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
(三)餐飲服務未採取有效措施淨化油煙,超標排放;
(四)占用、阻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五)從建築物、構築物中向外拋擲物品,或者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違規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七)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八)占用城鎮街道和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擺設花圈挽幛,焚燒或者拋撒冥幣、紙錢;
(九)占用公共的新能源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妨礙他人充電;
(十)駕駛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穿插等候車輛,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不規範使用燈光,行經人行橫道不禮讓行人;
(十一)駕駛非機動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違反規定行駛;
(十二)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跨越隔離設施。
第二十四條 在城區飼養犬只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對犬只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未取得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
(二)隨意拋棄犬只或者犬只屍體;
(三)攜帶犬只出戶時不束犬繩(鏈);
(四)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五)不即時清除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
(六)驅使、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七)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飼養其他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好所養寵物,保持環境衛生,避免干擾他人生活。
第二十五條 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和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全面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促進全社會文明習慣的養成,提升社會文明程度。
第二十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倡導文明理念,傳播文明行為規範,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濃厚氛圍。
在主次幹道、公園廣場、視窗單位、景區景點、公共運輸工具、商場超市、學校醫院、農貿市場、建築工地、居民小區、機場車站等人員較集中的區域,應當依法設定、刊播公益廣告,宣傳文明行為。
第二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引導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提升師生道德素質和文明素養。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無障礙環境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單位和個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鼓勵機場車站、政務大廳、醫療機構、景區景點、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無障礙衛生間等便民設施。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的新能源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進行統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資金援助、裝備支持、教育培訓等方式,支持和發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展志願服務領域,加強專業能力建設。
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者,有困難時可以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三十二條 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者拖延。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見義勇為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導致訴訟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活動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見義勇為人員等先進模範人物的禮遇及困難幫扶制度,提供相應禮遇,採取措施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解決實際困難。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其模範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的工作人員或者會員進行表彰。
第三十四條 鼓勵單位在招考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見義勇為人員、優秀志願者、無償獻血奉獻獎獲得者等先進模範人物。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文廣新旅、交通運輸、民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等部門,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等工作機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並可以向政務熱線或者有關執法部門舉報、投訴。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招募文明勸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十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的,依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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