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文明旅遊促進條例

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促進文明旅遊,推動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江西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鷹潭市文明旅遊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26日
  • 批准時間:2019年3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9年7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8年11月26日鷹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行為規範
第三章保障和實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旅遊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旅遊,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旅遊活動和相關經營服務活動。
第四條文明旅遊促進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規範引導、依法管理、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文明旅遊促進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文明旅遊促進工作納入旅遊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文明旅遊目標管理考核機制。
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文明旅遊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宗教、教育、生態環境、林業、文化、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旅遊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文明旅遊促進工作。
第七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開展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倡導合法、誠信、文明的旅遊經營服務和健康、環保、文明的旅遊行為。
第八條旅遊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積極倡議文明旅遊,引導會員維護行業形象。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旅遊促進工作。
第二章行為規範
第十條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文明規範,熱情服務。
第十一條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真實、準確的旅遊服務信息,公開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尊重旅遊者自主選擇服務項目的權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旅遊者出具憑證、單據。
第十二條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護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嚴格執行安全保障規定,定期檢查、維護旅遊設施設備,防止危害發生;對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尊重旅遊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第十四條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語言文明,服務周到,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耐心解答旅遊者的問詢,及時解決旅遊者的合理訴求。
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勸阻其經營場所內的不文明旅遊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調查取證。
第十六條景區、景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現役軍人、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特定對象免收門票費或者優惠收費,並設立明確的標識,提供便利的服務。
景區、景點內的核心遊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並相應減少收費。
第十七條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書面告知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
第十八條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假冒其他旅遊經營者的註冊商標、品牌或者質量認證標誌,冒用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二)向旅遊者提供含有虛假內容的旅遊服務信息或者作虛假宣傳;
(三)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與旅遊者的契約義務,擅自變更旅遊行程、中止服務或者增加、減少旅遊項目,強行滯留旅遊團隊或者在旅途中甩團、甩客;
(四)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強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強行指定購物場所;
(五)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質價不符,強買強賣、短斤少兩,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六)脅迫、欺騙旅遊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或者向旅遊者索取額外費用;
(七)歧視、刁難、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形式侮辱旅遊者;
(八)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拍攝、使用旅遊者照片,或者在旅遊景點設定影響旅遊者遊覽和拍攝的設施;
(九)在車站、景區、景點等場所大聲攬客、強行拉(載)客;
(十)在講解、介紹中摻雜低俗內容,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十一)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不得在道觀、寺廟、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採取恐嚇、誘導等手段要求旅遊者燃香(燭)、捐贈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二十條旅遊者應當恪守公德,文明遊覽,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遊覽車輛、船筏、纜車及其他觀光運輸工具乘坐規則,服從景區、景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車輛不亂停亂放;
(二)規範有序遊覽,不違規攀岩、游泳,不進入禁行區域,不從事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三)維護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吐口香糖,不亂扔廢棄物,不在禁菸場所吸菸;
(四)在公共場所衣著得體,遵守公共秩序,不大聲喧譁,不爭吵鬥毆,有序排隊,禮讓老幼病殘孕;
(五)保護生態環境,愛護花草樹木,不違規垂釣,不在景區、景點非指定地點野炊,不進行其他違規用火活動;
(六)愛護文物古蹟和旅遊設施,不觸摸、攀爬、刻劃、塗污、損壞文物古蹟,不刻劃、塗污、損壞景物或者設施;
(七)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有損害英雄烈士形象的言行;
(八)尊重旅遊地的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遵守道觀、寺廟、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規定,不違規拍照、燃香(燭)或者燃放鞭炮;
(九)合法、理性維權,不干擾正常的旅遊經營活動,不毆打、謾罵或者以其他形式侮辱旅遊從業人員;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三章保障和實施
第二十一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文明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配套完善旅遊道路、交通標識、停車場(位)等基礎設施。
車站等交通樞紐應當為旅遊車輛合理安排停放場地。
第二十二條景區、景點的道路、停車位、衛生間、垃圾桶等設施應當與其容量相匹配,並保持功能完好、整潔衛生。
第二十三條景區、景點應當加強旅遊經營活動的管理,規範旅遊商品銷售、餐飲、住宿和娛樂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旅遊服務熱線和公眾號並向社會公布,在旅遊者集中的公共場所設定旅遊諮詢服務設施,向社會提供公益性信息諮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本單位人員的文明禮儀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訓,最佳化管理,文明服務。
第二十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其從業人員的文明旅遊教育培訓,將合法、誠信、文明服務納入從業人員的業績考核。
第二十七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各種媒介,採取有效措施宣傳倡導文明旅遊。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刊播文明旅遊公益廣告,宣傳文明旅遊先進事例,曝光不文明旅遊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旅遊的氛圍。
第二十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做好文明旅遊的宣傳和引導工作,在其經營場所設定文明旅遊提醒標識。
景區、景點應當建立文明旅遊督導制度,積極開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規勸工作。
第二十九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推動建立文明旅遊志願服務組織,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旅遊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將文明旅遊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校園考評體系。
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文明旅遊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機制,制定旅遊綜合監管責任清單,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崗位工作規範,推進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
具備條件的景區應當實行綜合執法。
第三十三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統一受理和快速處理機制,在景區景點、車站碼頭、賓館飯店、購物商場等公共場所公布旅遊投訴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
第三十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誠信體系和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布查處信息。
第三十五條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經營規範和服務標準,加強對會員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的自律管理,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對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文明旅遊促進職責的行為進行批評、投訴或者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公共場所的不文明旅遊行為,勸阻時應當注意言行文明,被勸阻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在文明旅遊促進工作中不履行職責、不當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報批評;其工作人員在文明旅遊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景區、景點未按照有關規定對特定對象免收門票費或者優惠收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旅行社未向旅遊者書面告知旅遊文明行為規範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採取恐嚇、誘導等手段要求旅遊者燃香(燭)、捐贈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的,由旅遊、宗教、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宗教活動場所有上述行為或者為其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舉報人、勸阻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管委會,是指鷹潭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鷹潭市信江新區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條例》制定的意義
《條例》的制定契合中央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要求,是我市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實踐;是提升旅遊品質,推動我市旅遊產業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的現實需要,是塑造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舉措。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分為總則、行為規範、保障和實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個部分。總則部分,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定義、工作原則、職責界定、公眾參與等內容,是對文明旅遊促進工作的總體性規定;行為規範部分,主要對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遊者的行為規範作出規定;保障和實施部分,圍繞文明旅遊應具備的硬體設施和軟環境建設,對政府及其部門、旅遊經營者、景區景點在文明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和基礎設施建設、教育培訓、宣傳引導、志願服務、工作表彰等方面作出規定;監督管理部分,主要規定了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統一投訴和快速處理、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誠信體系和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共享、部門文明執法、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和公眾的監督權利等內容,突出加強旅遊行業服務監管,維護良好旅遊市場秩序;法律責任部分,主要針對景區景點、旅行社、宗教活動場所,結合行為規範中的規定,設定一定處罰,旨在加強對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文明旅遊行為的管理,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附則部分,主要規定管委會的含義和條例施行日期。
三、《條例》的主要特點
一是體現約束主體的均衡性。文明旅遊促進工作,涉及的主體有政府及其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遊者,各主體在文明旅遊促進工作中都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為此,《條例》注重把握約束主體的均衡性,使各主體行為均受到調節、約束,而不只是針對旅遊者的約束。
二是遵循倡導性原則。文明旅遊促進立法,重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文明旅遊風尚,應以規範引導、教育宣傳等為主,發揮對文明旅遊行為的促進作用。因此,《條例》在制度設計上,圍繞倡導文明旅遊,營造全社會文明旅遊大環境,著重從文明旅遊的公共服務、教育培訓、宣傳引導、社會參與等方面作出規定。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條例》立足我市實際和文明旅遊促進工作現狀,緊緊圍繞現實中突出存在、公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針對性作出規定,體現地方特色。比如,針對在車站、景區、景點等場所大聲攬客,在宗教活動場所恐嚇、誘導旅遊者違規燃香(燭)、捐贈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等問題,《條例》在第二章行為規範中作出禁止性規定,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對部分行為設定處罰規定;針對我市部分旅遊基礎設施不完善、車站等交通樞紐旅遊車輛停車難、景區景點旅遊經營活動不規範等問題,《條例》在第三章保障和實施中作出相應規定。
四是注重法律與道德的協調性。促進文明旅遊需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因此,在《條例》法律責任章節,對不文明旅遊行為主要遵從上位法規定處罰,只對景區景點、旅行社、宗教活動場所的部分行為增設了處罰規定,以體現法規的剛性,對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處罰的,注重發揮德治作用,希望通過《條例》的實施,久久為功,培養全社會的文明旅遊觀念,讓文明旅遊成為一種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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