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成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為助力成都全力爭創全國文明典範城市,推動這座超兩千萬人口的超大城市完善治理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成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將於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制定經過,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制定經過

2022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成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成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2年12月1日起,《成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施行。

條例全文

成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2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三章 社會共治
第四章 促進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新時代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成都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與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戰略定位相符合。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和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提供相應工作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經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園城市、生態環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文廣旅、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體育、市場監管、商務、醫保等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個人應當遵紀守法,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規範等,遵從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的引導,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八條 在促進公共場所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循公共禮儀,言行舉止文明,著裝整潔得體,不得隨意大聲喧譁,不得使用粗俗和低俗、侮辱性和歧視性等言語;
(二)破除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大操大辦、人情攀比等活動;
(三)講究公共衛生,保持公共場所乾淨整潔,不得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主動佩戴口罩;
(四)尊重他人健康,遵從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相關規定和禁菸標識引導,在非禁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不得亂扔菸頭;
(五)控制社會生活噪聲,依照規定使用外放音響設施、設備,控制外放音量,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六)維護公共秩序,遵從各類文明標識的引導,不得違規占用公用道路、沿街鋪面的公共地段,依照有關提示和引導觀看演出、比賽、展會,文明喝彩助威和交流互動;
(七)愛護公共設施、設備,合理使用和保護園林綠化、文化娛樂、道路照明、城鄉綠道等設施;
(八)其他符合公共場所文明要求的行為規範。
第九條 在建設和諧文明城鄉社區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和弘揚公序良俗,傳承歷史文脈,自覺保護城鄉特色風貌;
(二)愛護社區環境,保持房前屋後乾淨整潔,及時清理垃圾和雜物;
(三)防止和減輕油煙污染,維護和保持專用煙道暢通,倡導有條件的居民住宅樓安裝油煙集中淨化處理設施,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不得露天焚燒秸稈、雜物和垃圾;
(四)文明飼養寵物,採取控制寵物牽引繩等必要安全措施,避免傷害、驚擾他人,及時清理寵物糞便等廢棄物;
(五)遵照有關規定和公約合理使用樓道、陽台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機動車、非機動車規範有序停放;
(六)愛護社區公用設施設備,不得妨礙公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不得私拉亂接水、電、氣、通訊等線路;
(七)防止和減輕室內噪聲污染,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或者開展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避免影響鄰居正常生活;
(八)保障公共安全,不得高空拋物,防止建築物附著物和高層住宅懸掛物、擱置物等掉落;
(九)積極支持與配合社區工作者、志願者等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的幫扶救助、應急救援等工作;
(十)其他促進城鄉社區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條 在交通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駕駛,機動車駕駛人不得實施追逐競駛、違規鳴笛、向車外拋物等行為,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等道路互相禮讓、有序通行,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停車和下車時避免妨礙他人;
(二)文明營運,營運車輛駕駛人不得實施甩客、欺客和拒載等行為,做到用語文明、服務規範;
(三)文明乘車,公共運輸工具乘坐人不得實施滋擾其他乘客、向車外拋物、占座等行為,遵從引導、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四)文明騎行,騎行非機動車不得實施亂穿道路、觀看電子設備、違規載人載物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規範佩戴頭盔,注意避讓行人和其他車輛;
(五)文明行路,行人不得實施違反交通信號指示、亂穿道路等行為,通過擁擠路段時自覺排隊、不推擠他人、不搶行;
(六)愛護和合理使用共享腳踏車、共享汽車等交通工具,按照相關管理規範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機動車道;
(七)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安全規範,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八)其他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在市場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按照法律認可的交易方式和習慣及時履約;
(二)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做到誠信經營、宣傳真實、明碼標價,拒絕參與和包庇縱容違規售賣等不文明商業活動;
(三)其他符合誠實信用要求的商業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二)愛護文物古蹟,尊重旅遊地歷史文化傳統、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三)遵守景區景點秩序,遵從遊玩須知引導,不得採挖破壞植物、違規投餵動物、亂扔垃圾,愛護景區環境、公共設施;
(四)在設有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莊嚴肅穆的景區內瞻仰、祭掃、參觀時,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
(五)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宗教場所或者其他景區景點參觀時,按照管理單位規定使用錄音、攝影、攝像等器材;
(六)產生矛盾糾紛後,禮貌溝通,理性維權;
(七)其他符合旅遊文明要求的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醫療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尊重患者,恪守醫德,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二)醫療衛生人員不得收受患者及其親友財物,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患者及其家屬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不得影響醫療衛生人員的診療活動;
(四)醫患雙方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問題和訴求,依法處理醫療糾紛;
(五)其他符合醫療文明要求的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網路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尊重他人權益,避免侵犯他人隱私;
(二)不得侵犯智慧財產權;
(三)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抵制謾罵、恐嚇等網路暴力行為;
(四)傳播先進文化,抵制恐怖、暴力、迷信、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五)抵制網路謠言,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六)其他符合網路文明要求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促進生產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鼓勵全方位全過程推行綠色生產,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二)鼓勵加快推動生產方式綠色化,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
(三)鼓勵發展新興綠色產業,推動傳統產業綠色生產精細化;
(四)倡導生產活動中節約水、電、氣等能源資源,推廣綠色新能源的運用;
(五)其他符合綠色環保生產方式的文明行為。
第十六條 在促進綠色低碳的文明生活方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健康活動,鼓勵參與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愛國衛生等活動;
(二)綠色出行,倡導優先選擇步行、騎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方式出行;
(三)文明就餐,倡導適量點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勸酒,踐行“光碟行動”,餐後打包;
(四)理性消費,倡導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拒絕過度包裝,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
(五)移風易俗,倡導崇尚節儉,抵制好逸惡勞,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
(六)減少產生生活垃圾,主動做好生活垃圾的源頭控制、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
(七)其他符合綠色健康生活方式的文明行為。
第十七條 在促進生態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大熊貓國家公園、龍泉山城市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地、川西林盤等生態環境,自覺參加植樹造林、養綠護綠等活動;
(二)保護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態系統,不得向河流、湖泊、濕地等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廢棄物;
(三)保護野生動物,不得非法加工、利用、轉讓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避免開展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四)規範野外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用火,嚴格執行政府禁火令,嚴防森林火災;
(五)其他符合生態環保要求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社會共治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文明行為規範,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國家工作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引導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十九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引導形成良好家風、文明鄉風等,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應當引導居民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營造和諧鄰里關係。
第二十條 政務服務、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視窗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一)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特點,制定、完善和實施文明服務規範;
(二)公開服務承諾和辦事流程,合理設定服務網點和服務視窗;
(三)最佳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四)其他符合視窗單位服務規範要求的相關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市教育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一)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文明行為規範等內容納入教育、教學計畫和學生守則;
(二)把文明行為規範內容和要求體現到各學科體系建設中;
(三)通過組織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志願公益、文化藝術等課後育人活動,加強學生思想品德、心理健康、節能環保等方面文明教育;
(四)其他培養文明行為的教育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市科技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一)規範建設管理科普設施和科普基地,加強日常安全管理;
(二)科普設施和基地、具備條件的科研場所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提供科學技術創新公共服務;
(三)組織開展民眾性科普、科學實踐等活動,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
(四)推動數位技術和生活性服務業深度融合,豐富服務產品供給;
(五)其他提升全民科學素養的相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和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一)加強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管理和服務;
(二)加強閱讀指導和優秀讀物推薦,提供和推廣多元化的全民閱讀服務,培養市民的文明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
(三)針對性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活動,開展紅色文化宣講展示、閱讀推廣、藝術普及等活動;
(四)其他提升文化修養的相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類醫療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一)加強宣傳教育,開展衛生健康、傳染病防控、應急救護等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保護患者隱私,不得泄露患者及其家屬個人信息;
(三)維護良好就醫環境,最佳化服務流程,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
(四)遵循醫學倫理規範,合理進行檢查、用藥、診療,加強醫療衛生人員醫德醫風建設;
(五)其他促進醫療領域文明行為的相關措施。
第二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承辦等單位及體育場館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一)弘揚體育精神,加強反興奮劑和賽風賽紀教育管理;
(二)做好宣傳教育,開展對觀賽方遵守賽場管理秩序的宣傳和教育;
(三)促進全民健身,規範組織開展各類體育活動;
(四)其他促進體育文明的相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參與、宣傳、引導文明促進活動:
(一)依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儀、第三衛生間等便民設施和無障礙設施;
(二)規範設定“禁止吸菸”“保持安靜”“一米線”等文明標識;
(三)依照有關規定設定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題景觀和公益廣告設施;
(四)宣傳海報、標識、作品等與公共空間整體設計相協調,並結合周邊建築進行美化處理;
(五)其他促進公共場所文明的相關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開展文明行為宣傳與引導:
(一)商場、景區、賓館、酒店、農貿市場等商業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採取與其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宣傳方式,引導文明旅遊、文明消費;
(二)機場、車站、民用航空器、軌道交通、客運車輛等公共運輸的經營管理者,採取播放音視頻、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宣傳文明行為規範;
(三)餐飲服務單位、設有食堂的經營管理者,在餐飲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傳播用餐禮儀、宴請備餐從簡、公筷公勺使用等健康文明餐飲文化;
(四)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交通文明宣傳教育;
(五)其他促進文明行為的相關措施。
第二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採取下列措施,參與、組織公益志願活動:
(一)參與和組織科普教育、支教助學、慈善捐贈、醫療救助,以及扶貧、濟困、助殘、救孤、賑災等公益和志願活動;
(二)組織開展志願服務展示交流活動,參加應急救援、搶險救災、醫療救護、心理輔導等志願者組織(隊伍);
(三)廣泛開展針對不同群體老年人特點、符合老年人實際需求的敬老、養老、助老等活動;
(四)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為行動不便利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人士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扶持;
(五)以其他適當的方式為有需要的個人和單位提供公益和志願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網際網路企業、網路運營者、網際網路內容生產者和平台服務提供者採取下列措施,維護網路文明:
(一)培育文明健康的網路文化,引導創作、生產和傳播健康的網路作品和產品;
(二)文明辦網、文明管網,完善用戶行為準則,規範用戶網上行為,引導用戶文明上網,理性參與網路直播、網上消費、網路遊戲等活動;
(三)加強自身網路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引導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四)其他體現網路文明的相關措施。
第三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製作和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公益性文化產品,宣傳報導文明行為規範和先進事跡。
第四章 促進機制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特點,制定和完善文明服務規範,公開服務承諾和辦事流程,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行業、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及入職培訓和崗位培訓。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公開招募、志願服務等方式,組建文明引導員隊伍,開展宣傳引導服務,勸導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採取禮貌、合理、適度的方式予以勸導;不聽勸導的,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或者將其勸離。
物業、保全等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確定地區、行業、單位的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並進行動態調整。確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相關區域、單位和場所公示,並在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定期發布文明行為白皮書,向社會公布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及公共文明狀況,指導全社會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整合公共數字資源,探索採取公共視頻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智慧社區建設等措施,提高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智慧化程度。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激勵與幫扶措施:
(一)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和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二)依照有關規定為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提供戶籍遷入、文化、醫療、住房、救助和保護基金等方面的優惠、幫助和服務;
(三)對抗擊重大疫情、災情表現突出的相關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四)無償獻血和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器官的捐獻者及其近親屬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幹細胞移植、骨髓和器官移植方面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五)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並給予相關保障待遇;
(六)其他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激勵與幫扶措施。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舉報和投訴。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以及在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相關設施疏於管理和維護,致使設施損壞或者喪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未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處理的;
(四)其他未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職責的。
第三十九條 行為人因實施不文明行為,多次受到行政處理仍不改正的,負責處理的市和區(市)縣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在合理範圍內公開其不文明行為,但應當依法保護行為人的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市和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對於有關單位未履行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職責的,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發出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 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文明行為規範實施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不得參加下一屆本市文明稱號評選;已經獲得文明稱號的,依法提請撤銷其稱號。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為人實施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由主管部門對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成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立法規範不文明行為,著力引導全體市民樹立文明理念、提升文明素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行為人實施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則由主管部門對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
《條例》在理順政府、社會、個人的關係及責任基礎上,聚焦民眾關注度較高、治理難度較大的方面,重點規範與引導公共場所、城鄉社區等一般場所和交通、旅遊、醫療、網路、生態等特定領域的文明行為,並將綠色出行、文明就餐、垃圾分類等綠色低碳的文明生活方式寫入法規,助力成都全面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加快促進超大城市治理現代化。
“獎”與“罰”都有明確規定
立法工作越到基層,越需要找準解決現實難題的突破口。據介紹,在《條例》起草過程中,成都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會同牽頭起草單位重點關注市民關切的難點、社會治理的短板、城市管理的盲區,積極引導全體市民、廣大企業、公益組織、志願者等各類社會主體躬身入局,自覺做道德風尚的傳播者、文明行為的踐行者、創建活動的參與者。
文明新風人人參與。《條例》強調,要讓各社會組織機構與市民廣泛參與到成都創建全國文明典範城市的過程中,如文化單位提供和推廣多元化的全民閱讀服務,科技單位組織開展民眾性科普、科學實踐等活動,物流配送企業加強自身從業人員交通文明宣傳教育,網路建設與管理者加強自身從業人員教育培訓,鼓勵單位、個人採取適當方式措施參與或組織公益志願活動,打造共建共享的城市文明治理共同體。
《條例》將綜合運用示範創建、公開承諾、文明勸導、制定發布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公共數據資源整合運用等制度措施,組建文明引導員隊伍,開展宣傳引導服務,以及採取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激勵與幫扶措施。對於公共道德,需要有“獎優罰劣”的具體措施,比如《條例》規定了激勵與幫扶機制,對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抗擊重大疫情表現突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等給予表彰、獎勵等。同時,《條例》將按照先行政責任後個人、單位責任的順序,分別規範行政責任、抄送告知、公開警示、提示改正、撤銷文明稱號等法律責任內容。
從社區發展治理到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從文明養犬到非機動車管理……在各個領域的專項立法工作和外地先進立法經驗基礎上,《條例》立足成都市實際,通過行為規範、社會共治、促進機制、法律責任等6章四十餘條的規範內容,與成都市其他關聯法規共同為精神文明建設領域提供法制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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