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宜賓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宜賓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0年4月28日宜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宜賓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宜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06-18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養與社會文明程度,厚植基層社會治理基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法治與德治、倡導與鼓勵、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形成文化滋養、科技支撐、法治保障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明確工作總體目標和職責,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負責相關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風尚倡導
第八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第九條 公民應當踐行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的社會公德。鼓勵支持以下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得體,言談舉止端莊穩重;
(二)參加扶貧、扶老、助殘、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三)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見義勇為;
(四)無償獻血和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器官、遺體;
(五)愛護公共財物,規範使用公共設施設備;
(六)生活簡約適度、綠色低碳,出行優先選擇步行、腳踏車、公共運輸工具等環保方式;
(七)其他符合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十條 公民應當踐行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鼓勵支持以下行為:
(一)勤勉盡責,信守承諾;
(二)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三)熱情周到,耐心細緻;
(四)勇於創新,樂於奉獻;
(五)其他符合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踐行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的家庭美德,注重家教、家訓,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鼓勵支持以下行為:
(一)孝敬父母,尊敬長輩,關心照料老年人;
(二)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教育引導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三)夫妻平等相待,相互扶持,互敬互愛;
(四)移風易俗,文明祭掃,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五)鄰里之間互謙互讓,守望相助,和諧友善相處;
(六)其他符合家庭美德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踐行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的個人品德。鼓勵支持以下行為:
(一)自覺遵守文明行為守則、公約,履行社會責任;
(二)自力更生,發奮圖強,勤勞致富;
(三)積極參與書香宜賓閱讀活動,養成良好閱讀習慣;
(四)合理表達訴求,依法、有序、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五)其他符合個人品德的行為。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和註冊成為志願者。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和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的註冊登記、記錄評價以及保障激勵制度。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便利。
鼓勵支持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紅十字會組織應當開展公益性社會化救護培訓,提升公民救護能力。
鼓勵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等社會救護行為。
鼓勵在機場、車站、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設定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避暑點、遮雨棚、母嬰室等場所,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停車場、運動場所和內部廁所等服務場所或者設施。
第三章 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垃圾分類要求,不隨地丟棄、堆放、焚燒垃圾或者傾倒污水污物;
(二)不隨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
(四)不損毀公共設施,不在建築物、構築物、林木以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劃或者擅自張貼宣傳物品;
(五)不從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物品;
(六)進行行銷宣傳、廣場舞、露天表演等活動時,合理選擇時間、場地,控制音量;
(七)愛護公共環境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自覺排隊等候;
(二)自覺遵守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
(三)正確使用110、119、120、122等特殊電話號碼;
(四)不在公共場所高聲喧譁;
(五)不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赤膊,公共浴場等特定場所除外;
(六)不違規占道經營、堆物、設攤;
(七)自覺抵制“黃賭毒”,不參加封建迷信或者其他低俗活動;
(八)維護公共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運輸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文明駕駛,禮讓行人,按照交通信號規則通行,規範使用遠光燈,駕駛時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
(二)主動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其他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
(三)保持車輛整潔衛生,不違規改裝車輛,非機動車不加裝遮陽傘、雨棚等妨礙安全行車的裝置;
(四)不亂停亂放車輛;
(五)行人通過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按照交通信號燈規則通行,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六)文明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不干擾正常駕駛,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等特殊人群讓座;
(七)維護公共運輸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生態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愛護長江幹流及其支流、湖泊、濕地自然生態環境,不向河流、湖泊、濕地等水體傾倒垃圾或者超標排放污水,不違規占用堤岸、灘涂或者採挖砂石;
(二)愛護森林植被,主動履行植樹義務;
(三)在林區遵守防火安全規定,防火期不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
(四)愛護城鎮綠地、公園,不攀折花草林木、損毀草坪;
(五)愛護野生動植物生長環境,不驚擾野生動物棲息,不擅自放生外來物種;
(六)不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垂釣、捕撈,不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七)不在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維護生態文明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居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私搭亂建,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不占用消防通道,不侵占公共綠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者在建築物的屋頂、樓道等公共空間安裝、堆放、吊掛私人物品;
(三)不私拉亂接電源,不在樓道、樓梯間泊車充電;
(四)不在城市建成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
(五)配合物業管理,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
(六)積極參加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活動;
(七)維護社區文明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村民應當維護鄉村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保持房前屋後、庭院內外和村莊道路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雜物;
(二)主動參與戶用衛生廁所建設和改造;
(三)飼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四)妥善處理秸稈,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五)妥善處理農藥瓶、農膜等廢棄物;
(六)自覺保護古鎮、古村落、古民居、古樹名木和鄉村自然風貌;
(七)不違規修建廟宇或者露天佛、神像;
(八)維護鄉村文明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餐飲,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餐前餐後洗手;
(二)聚餐採用分餐方式或者使用公筷公勺;
(三)不浪費食物;
(四)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五)文明餐飲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對飼養的犬只按照規定接種疫苗、及時進行病害診治;
(二)攜帶犬只出戶,應當使用牽引帶等安全措施,主動避讓路人,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三)不攜帶犬只進入明示禁止的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
(四)不在犬只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或者大型犬;
(五)文明養犬的其他行為。
軍警犬、盲人攜帶的導盲犬和肢殘人士攜帶的互助犬的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習俗;
(二)愛護文物古蹟、自然風貌、旅遊設施;
(三)自覺遵守景區、景點管理制度,服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
(四)文明旅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網路運營者、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一)依法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傳播健康文明信息,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二)遵守網路秩序,誠信友好交流,不侮辱、誹謗、欺詐他人;
(三)維護網路安全,不泄露他人隱私;
(四)文明使用網路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給排水、電力、照明、電信、人民防空等公共設施的管線應當規範建設,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已廢棄的上述管線,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拆除、處置。
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維護等,適用《宜賓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配合有關部門單位的統一指揮和管理,按照相關規定積極、有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第二十九條 執法機關應當文明執法,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
執法人員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公正、平等對待當事人。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出示執法證件,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
第三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規約、行業規範等,約定文明行為的相關內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以及有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文明宜賓建設氛圍。
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公益性宣傳,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文明宣傳,積極刊播公益廣告,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廣泛傳播英烈、榜樣以及各類先進典型事例。
第三十二條 鼓勵支持學校等各類教育機構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將文明行為素養納入學生髮展評價體系,培養學生文明習慣。
鼓勵支持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在視窗單位、機場、車站、公園、景區、幹道路口等重要公共場所設立文明勸導崗或者按照相關規定設定電子監控設備等,加強文明行為勸導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文明行為,有權予以勸阻。
第三十四條 鼓勵支持市、縣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文明實踐活動平台,整合各級各類公共服務資源,發展文明實踐志願者隊伍,全面開展文明實踐活動。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加文明創建活動。
鼓勵支持公民積極參加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申訴工作平台,受理單位和個人對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或者申訴。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記錄製度,納入公民誠信建設體系,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文明行為記錄應當依法運用於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各類道德先進人物推選等活動,並按規定給予表揚獎勵。文明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推選活動的重要依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類先進人物的禮遇和困難幫扶制度。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道德先進人物。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完善以下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
(一)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場(停車泊位)、充電樁等市政設施;
(二)城市規劃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職工)書屋、公共閱報欄(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等公共文化設施;
(三)通村通社硬化路、便民路、產業路等農村道路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五)盲道、無障礙廁位、無障礙停車泊位等無障礙設施;
(六)鎮村、街道、小區、樓宇、門牌、旅遊等地名標誌設施;
(七)母嬰室、路邊座椅、遮陽避雨場所、信息張貼欄等便民設施;
(八)志願者服務站等志願服務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備設施。
第四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精神文明工作的實施保障,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和問責機制。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檢查、考核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並進行定期評估和通報。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現狀和目標,協調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廣旅遊等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機動車加裝遮陽傘、雨棚等妨礙安全行車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則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三十元罰款;經指出仍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燈規則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經指出仍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向實施該行政處罰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二)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或者未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三)對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明顯不力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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