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翠屏山保護條例

宜賓市翠屏山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翠屏山生態環境,合理利用翠屏山自然資源、人文資源,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賓市翠屏山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10月20日
  • 批准時間:2017年12月1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解讀2,

條例全文

(2017年10月20日宜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翠屏山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翠屏山,是指依據翠屏山總體規劃界定,主要包含翠屏山山體和真武山山體兩個區域。
其區域界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據經批准的翠屏山總體規劃劃定,設定界標,予以公告。
第四條翠屏山的保護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永續利用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決定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對翠屏山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統籌解決的事項進行協調。
第六條翠屏區人民政府是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翠屏山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共同做好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翠屏山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翠屏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翠屏山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舉報破壞翠屏山生態環境、文物古蹟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翠屏山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可持續利用的原則,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護森林植被、促進生態平衡;
(二)以自然景觀為主,控制人造景點的設定;
(三)限制永久性設施的建設。
第十條翠屏山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翠屏區人民政府及市級有關職能部門,編制翠屏山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翠屏山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與宜賓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規劃報送審批前,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社會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批准翠屏山總體規劃前,應當將規劃制定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批准翠屏山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經批准的翠屏山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要求依法對翠屏山內的居民、有關單位等實施搬遷。
第三章建設
第十四條翠屏山內應當限制工程建設。確因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配套和保護性維修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按程式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翠屏山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完善休閒娛樂、遊覽觀賞和防災避險等基礎設施,合理設定各類標誌。
第十六條翠屏山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配套建設相應防治污染的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翠屏山內的建設活動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通信基站、發射塔、氣象觀測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有關主管部門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求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八條在翠屏山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場地周圍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森林植被等制定保護方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和環境風貌。
第四章保護
第十九條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制。
第二十條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翠屏山內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組織對森林植被、山形水體等生態系統信息進行記錄,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生態系統;
(二)建立碑碣、石刻、古建築等文物古蹟檔案,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翠屏山的植被及採伐林木。
確因建設、安全、病蟲防治、自然災害、更新和撫育等需要採伐林木的,應當依法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符合補植條件的,應當及時補植。
第二十二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護林防火和植保制度,設定防火和植保設施及消防通道,做好封山育林、護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等工作。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督促林區有關單位訂立護林公約,劃定護林責任區,建立翠屏山森林防火監測點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控監測點。
第二十三條山內有關單位、經營者及居民應當採取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垃圾處置、污水和煙氣排放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翠屏山的生態環境,不得非法占用翠屏山的公共資源。
山內有關單位、經營者、居民和遊客應當愛護翠屏山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森林植被和各項設施。
山內有關單位應當在核准的區域內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翠屏山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林開墾、找礦採礦、採石、挖沙、取土等活動,致使森林植被受到毀壞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
(三)刻劃、污損樹木、岩石和文物古蹟的;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區域內公共服務設施、設備及各種標誌的;
(五)未達到環保要求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及其他污染物的;
(六)野外用火、燃放煙花爆竹、焚燒垃圾和秸稈的;
(七)在吸菸區外吸菸,在非宗教活動場所焚燒香蠟紙燭的;
(八)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的;
(九)違法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亂拉亂接電源線等管線的;
(十)擅自採摘、採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的;
(十一)隨地吐痰、便溺及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的;
(十二)新建、改建、擴建墳墓的;
(十三)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六條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交通工具、遊樂設施、危險地段的安全保護設施確定安全責任人,並監督安全責任人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清除事故隱患。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第二十七條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以現有道路和設施為基礎,合理設定遊覽線路。
遊覽線路內,應當使用環保清潔的公共運輸工具
提倡遊客採用步行的遊覽方式。
第二十八條翠屏山內實行交通管制,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會同翠屏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告。
進入翠屏山的車輛應當服從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按照指定的線路行駛,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
第二十九條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翠屏山規劃和功能需要,擬定經營服務網點規劃方案,報翠屏區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擬在翠屏山內從事經營或者設定戶外廣告,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有關主管部門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求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經批准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時限以及經批准的範圍內依法經營或者設定戶外廣告。
第三十條在翠屏山內開展或者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的,有關主管部門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求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一)新增石刻、碑碣、雕塑等;
(二)開展影視拍攝、文藝演出;
(三)其他可能影響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刻劃、污損文物古蹟,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區域內公共服務設施、設備及各種標誌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吸菸區外吸菸,在非宗教活動場所焚燒香蠟紙燭,在野外用火、燃放煙花爆竹、焚燒垃圾和秸稈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亂拉亂接電源線等管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採摘、採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新建、改建、擴建墳墓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可並處工程造價1%—10%的罰款;不能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按照指定的線路行駛、未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的,由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八項、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按規定的地點、時限和經批准的範圍經營或者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的,由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宜賓市翠屏山保護管理條例》是宜賓市首部實體性地方性法規,經宜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7年12月1日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批准《宜賓市翠屏山保護管理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8日記者在翠屏公園管理處獲悉,為促進《條例》實施,公園管理處已在各路口設定了宣傳牌,在元旦期間也將加強文明宣傳。
28日記者在翠屏山鹽水溪入口位置看到《宜賓市翠屏山保護管理條例》公示牌,該公示牌把《條例》設“總則”“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38條都一一列出,不時會有上山的市民駐足觀看。
為促進《條例》實施,翠屏山公園管理處不僅在各主要路口設定宣傳公示牌,同時也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組成宣傳文明勸導隊,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將聯合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條例》規定,翠屏山的保護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永續利用和公眾參與的原則,宜賓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決定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解讀2

12月8日,宜賓市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宜賓市翠屏山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情況,這也是宜賓市首部實體性地方性法規,《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翠屏山位於宜賓市中心城區,是宜賓市區不可多得的大型生態功能區和城市‘後花園’。”宜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熊鳴介紹,近年來,翠屏山在提升宜賓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的作用日益明顯。
為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充分發揮翠屏山生態屏障和生態服務功能,宜賓將《宜賓市翠屏山保護條例》列入五年規劃並明確為全市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實體法規加以推進,“這不僅是宜賓市踐行生態文明理念的具體體現,也是滿足人們對美好生活需求的現實考量”。
據了解,《條例》設“總則”“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38條,對條例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與區域、保護原則、領導機構、責任主體、經費保障和社會參與等做了具體要求。
根據《條例》規定,翠屏山的保護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永續利用和公眾參與的原則,宜賓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決定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在翠屏山總體規劃方面,《條例》規定,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可持續利用的原則,並且應當符合“保護森林植被、促進生態平衡; 以自然景觀為主,控制人造景點的設定; 限制永久性設施的建設”的要求,翠屏山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與宜賓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此外,《條例》針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也給出了相關處罰標準。對刻劃、污損文物古蹟,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區域內公共服務設施、設備及各種標誌,擅自採摘、採挖花草、樹木、藥材,違規建設等行為,將由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等處罰措施。
《條例》規定,對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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