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市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來賓市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於2017年9月29日經來賓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17年12月1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來賓市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通過日期:2017年12月1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條例目錄,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物保護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忻城土司文化遺產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忻城土司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忻城土司文化遺產,包括忻城土司文物和忻城土司非物質文化遺產
忻城土司文物是指現今遺存的,體現忻城土司制度實施時期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生產生活等活動,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忻城土司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歷史上形成的,與忻城土司文化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 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加強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對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負責忻城土司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
縣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管理監督,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旅遊、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所承擔的保護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忻城土司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根據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忻城土司文化遺產情況的調查,全面掌握忻城土司文化遺產的數量、現狀、傳承、利用、管理等情況。
第八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文化(文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編制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其他各類城鄉建設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加大投入。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給予支持。
第十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忻城土司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歷史文化知識,增強公眾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等方式有序參與忻城土司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依法保護忻城土司文化遺產,有權制止、舉報和投訴破壞、損害文化遺產的行為。
忻城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設立舉報、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忻城土司文化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與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文化的發展和忻城土司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利用。
第二章 文物保護
第十三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忻城土司文物的調查、整理、研究、保護等工作,建立忻城土司文物信息資料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文物信息資源對社會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忻城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忻城土司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申報工作。
對新發現的忻城土司不可移動文物,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忻城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土司研究、文物鑑定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評估。經評估認定為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由市人民政府、忻城縣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本級文物保護單位,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對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市人民政府、忻城縣人民政府申報為更高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予以保護。
對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忻城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布,參照本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忻城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忻城土司館藏文物和民間收藏文物的認定工作。
對文物所有權人或者持有人書面申請要求認定為忻城土司文物的,受理申請的本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予以答覆。
文物的等級由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認定。
第十六條 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莫土司衙署應當予以重點保護,依法指定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建設和完善保護設施。忻城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莫土司衙署的管理監督。
第十七條 莫土司衙署設立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範圍為準;建設控制地帶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城鄉規划行政部門劃定並公布的建設控制地帶相一致。
第十八條 莫土司衙署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管理依據保護規劃嚴格執行。保護範圍內的保護管理工作由忻城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委託的文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保護管理工作,由忻城縣人民政府組織文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共同負責。
忻城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按照已公布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定保護標誌和界樁。
第十九條 莫土司衙署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衙署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保護範圍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莫土司衙署保護範圍內不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逐步改造或者拆除;違法建設的,應當依法拆除。
不得擅自在距離古建築圍牆邊緣五米之內,現存官塘池岸周邊二十米之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 莫土司衙署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其風格、高度、體量、色調等與衙署相協調,不得危及衙署安全,不得破壞衙署的環境和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在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家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 莫土司衙署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害衙署文物安全或者破壞衙署建築群歷史風貌的,應當及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部門加強莫土司衙署保護範圍內翠屏山、麒麟山、芝江等山形水系、地表植被等與衙署歷史密切相關的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防止生態破壞、水源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根據莫土司衙署保護工作的需要,可以依法將莫土司衙署保護範圍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但應當保護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忻城縣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二十四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根據莫土司衙署保護的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鼓勵莫土司衙署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人口外遷,除因婚姻關係等特殊情況外,嚴格控制外地居民的戶口遷入莫土司衙署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減輕人口對文物保護造成的壓力。
忻城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通過收購、置換產權等多種方式鼓勵莫土司衙署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居民搬遷到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外居住具體辦法由忻城縣人民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
第二十五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館藏土司文物定級工作,設定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對藏品實行分級管理,並依照規定報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館藏文物的交換、借用和對外展出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交換、借用館藏文物的,可以給予合理補償。
館藏文物的修復、複製、拓印,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等需要拍攝土司館藏文物的,應當徵得文物收藏單位同意
利用莫土司衙署進行實景演出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徵得莫土司衙署管理機構同意。
經允許進行拍攝、演出或者舉辦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文物管理者簽訂協定,明確文物保護措施和責任。
第二十七條 莫土司衙署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利用:
(一)利用衙署建立博物館、旅遊景點,發展歷史文化特色旅遊;
(二)利用館藏文物舉辦展覽,展示和宣傳忻城土司歷史文化;
(三)利用衙署和館藏文物開展學術研究和文化交流,開發文化產品;
(四)其他有利於莫土司衙署合理利用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 禁止刻劃、塗污、損壞文物以及損壞文物保護設施。
在莫土司衙署保護範圍內,除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情形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山形水系、地貌植被;
(二)私拉亂接電線電纜,危害文物安全。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二十九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應當企業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與忻城土司文化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登記,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方式,對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忻城土司文化專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資料庫,並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該資料庫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向社會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第三十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根據忻城土司文化遺產的保護的需要,可以將與忻城土司文化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整理,建立忻城土司文化專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便於向社會集中展示。
為了更好的保護與忻城土司文化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市人民政府、忻城縣人民政府應當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中選出與忻城土司文化相關聯的,具有較高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項目,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第三十一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與忻城土司文化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為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和經費資助,支持開展授徒、傳藝、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關技藝資料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忻城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與忻城土司文化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級、分類保護,採取重點保護、搶救性保護、傳承性保護、生產性保護等保護措施。
在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忻城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下列與忻城土司文化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
(一)社會力量對民間傳統文化藝術進行挖掘、整理、研究或者進行合作與交流;
(二)教育研究機構、有名望的老藝人對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傳統工藝和民間手藝進行授徒、傳藝、交流等;
(三)社會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宣傳普及、傳承保護和開發利用;
(四)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可以合理利用與忻城土司文化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促進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利用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原有文化生態資源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濫用。
市人民政府、忻城縣人民政府對優秀的與忻城土司文化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宣傳推廣力度,開發傳統文化產品,拓展文化旅遊功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合理利用與忻城土司文化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服務和旅遊項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忻城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莫土司衙署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在距離莫土司衙署古建築圍牆邊緣五米之內,現存官塘池岸周邊二十米之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莫土司衙署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工程設計方案未徵得國家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未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准,危及莫土司衙署安全,破壞莫土司衙署歷史風貌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允許拍攝土司館藏文物的,由忻城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拍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允許利用莫土司衙署進行實景演出、舉辦活動的,由忻城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或者舉辦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場景損壞的,責令限期修復或者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損壞文物保護設施或者刻劃、塗污、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破壞山形水系、地貌植被的,由忻城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依法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明確指出,忻城土司文化遺產,包括忻城土司文物和忻城土司非物質文化遺產。忻城土司文物是指現今遺存的,體現忻城土司制度實施時期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生產、生活等活動,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忻城土司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歷史上形成的,與忻城土司文化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等方式有序參與忻城土司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依法保護忻城土司文化遺產,有權制止、舉報和投訴破壞、損害文化遺產的行為。
《條例》還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合理利用與忻城土司文化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服務和旅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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