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樂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樂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5日
檔案全文
樂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7號
《樂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樂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3年4月25日通過,由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5月25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25日
樂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3年4月25日樂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三章 治理與促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引導和規範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樂山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倡導與治理、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考評體系。
第四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規劃、指導協調、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景區、園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依法將文明行為相關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和途徑,依法處理對不文明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以及相關文明行為規範,弘揚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八條 公民應當樹立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旗、國徽、國歌的尊嚴,尊崇英烈,擁軍優屬。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社會治理、文明創建、生態環境保護、世界重要旅遊目的地建設等志願服務活動,支持和發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賑災、助學、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鼓勵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和遺體等行為。
第十條 鼓勵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科學有序參與應急救援、搶險救災等活動。
第十一條 在歷史文化保護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保護峨眉山—樂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夾江東風堰世界灌溉工程遺產,遵守《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樂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維護世界遺產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二)保護嘉州古城、清溪古鎮、箭板鎮順河古街等樂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傳統村落,保護郭沫若故居等文物古蹟;
(三)保護和傳承竹紙製作技藝、峨眉武術、沐川草龍和夾江年畫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四)挖掘、整理和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文化展示、非遺傳承、愛國教育和民俗活動;
(五)其他歷史文化保護的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生態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保護峨眉山—樂山大佛、黑竹溝、大風頂、綠心等生態環境,維護生態系統多樣性和生物多樣性,保持動植物基因庫的原始特性;
(二)保護岷江、大渡河、青衣江幹流、支流以及湖泊、濕地原生態自然山水格局和原真性地域人文資源,遵守《樂山市三江岸線保護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不違規占用水域、灘涂、岸線,不違規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廢棄物;
(三)保護野生動物,不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不非法捕捉、獵殺、買賣、食用野生動物,不非法買賣、食用野生動物製品;
(四)不違法違規垂釣、捕撈水生生物,不放流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
(五)科學開展國土綠化,保護和培育森林植被,保護珙桐、桫欏等珍稀野生植物,保護野生中藥材資源,嚴格執行政府禁火令,嚴防森林火災;
(六)不露天焚燒垃圾、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控制化學洗滌劑、化肥、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環境污染;
(七)愛護綠地、公園,不攀折花草樹木,不侵占或者損毀草坪;
(八)其他維護生態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旅遊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信仰和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二)遵守景區旅遊秩序,服從景區管理;
(三)愛護文物古蹟和旅遊設施,不在文物古蹟和旅遊設施上刻劃、塗污、攀爬等;
(四)保護楨楠、峨眉冷杉等古樹名木,不破壞景觀環境;
(五)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熱情、周到的旅遊服務,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
(六)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不得操縱市場價格,不得哄抬價格;
(七)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旅遊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八)產生矛盾糾紛後,禮貌溝通,理性維權;
(九)其他維護旅遊文明的行為規範。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諮詢服務。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停車泊位、廁所對旅遊者免費開放。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公示遊覽線路,標示遊覽區域和非開放區域,設定安全警示等標識。
第十四條 在公共場所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循公共禮儀,言行舉止得體,禮貌待人,著裝整潔;
(二)講究公共衛生,保持公共場所乾淨整潔,文明如廁,不亂扔垃圾,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疾病時遵守醫療衛生防疫規定;
(三)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或者使用產生煙霧的香菸替代品;
(四)控制噪聲污染,公共場所輕聲接打電話,依照規定使用外放音響設施、設備,控制外放音量,不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五)娛樂、健身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不以噪音或者其他方式影響他人;
(六)維護公共秩序,遵從公共場所“一米線”等文明標識的引導,等候服務有序排隊,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七)愛護公共設施,合理使用和保護園林綠化、文化娛樂、道路照明、城鄉綠道等設施,不在公共設施設備上亂塗亂畫或者張貼小廣告;
(八)不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九)集貿市場管理人應當加強市場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市場及周邊環境整潔有序;
(十)設定門店牌匾應當符合城市管理有關要求,遵循公序良俗,體現城市人文特色和業態特點,並與區域環境、建築風格相協調;
(十一)其他維護公共場所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交通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文明駕駛,行經斑馬線禮讓行人,不隨意鳴笛,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等道路互相禮讓、有序通行,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二)文明停車,在劃定的停車位內按規定的朝向規範停放車輛,不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三)文明營運,營運車輛駕駛人不得實施甩客、欺客和拒載等行為,做到用語文明、服務規範;
(四)文明乘車,公共運輸工具乘坐人不得實施滋擾其他乘客、占座等行為,遵從引導、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五)文明騎行,騎行機車、電動腳踏車不實施亂穿道路、違規載人載物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不加裝遮陽傘、雨棚等妨礙行車安全的裝置,規範佩戴頭盔,注意避讓行人和其他車輛;
(六)文明行路,行人不實施違反交通信號指示亂穿道路等行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不嬉鬧、不攀爬道路隔離設施;
(七)愛護共享交通工具,規範有序使用和停放;
(八)機動車駕乘人員不得向外拋擲物品;
(九)其他維護交通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網路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利用網路進行侵犯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二)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抵制謾罵、侮辱、誹謗、恐嚇等網路暴力行為;
(三)傳播先進文化,抵制恐怖、暴力、迷信、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四)不傳播含有醜化民族形象、破壞國家統一和詆毀英模烈士的言論、圖片等信息;
(五)抵制網路謠言,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六)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
(七)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加強本平台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
(八)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校園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養良好的校風、教風、學風;
(二)培養良好的師德師風,關愛學生,不歧視、侮辱、體罰學生;
(三)尊師重教,互愛互助,杜絕校園欺凌;
(四)培育積極健康心態,避免過激行為;
(五)遵守學校教學秩序,維護學校校園安寧,注重禮儀行為規範,不滋事惹事;
(六)不在校園周邊設定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和煙、酒、彩票銷售網點;
(七)維護校園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其他維護校園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醫療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醫務人員應當恪守醫德,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二)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臨床診療技術規範以及醫學倫理規範,不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三)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不影響醫務人員的診療活動;
(四)尊重和理解醫務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擾亂醫療秩序;
(五)其他維護醫療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社區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違法違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二)不私搭亂建,不擅自改變、破壞建築物結構和外觀;
(三)不占用共有樓梯間、樓道、巷道,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不侵占公共綠地、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
(四)不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五)不私拉亂接電源,不在樓梯間、公共門廳、安全出口泊車充電;
(六)控制室內活動噪音,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七)文明飼養寵物,採取控制寵物牽引繩等必要措施,避免傷害、驚擾他人,及時清理寵物糞便;
(八)不在城鎮建成區內飼養家禽家畜,不占用公共區域種植蔬果;
(九)其他維護社區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鄉村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傳承弘揚鄉村優秀傳統文化,倡導勤勞致富、孝老愛親、鄰里和睦、勤儉節約的文明鄉風;
(二)養成好習慣,保持房前屋後、村莊、溝渠、塘堰衛生整潔,有序堆放土石、農具、柴草等;
(三)講究家庭和個人衛生,推進改廚、改灶、改水、改廁,規範處理生活垃圾、動物屍體和糞便;
(四)其他維護鄉村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促進綠色低碳的文明生活方式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節約水、電、氣等能源資源,推廣綠色新能源運用;
(二)倡導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出行方式;
(三)倡導文明就餐,適量點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踐行“光碟行動”;
(四)倡導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拒絕過度包裝,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
(五)做好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
(六)其他促進綠色低碳文明生活方式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在家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
(二)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扶持,不得遺棄、虐待,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三)成年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關心照料和看望問候父母;
(四)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溺愛、不放任、不縱容,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親職教育義務;
(五)其他維護家庭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在移風易俗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
(二)不得利用宗教、家族勢力或者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不得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三)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反對並抵制高價彩禮、人情攀比、厚葬薄養、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
(四)不在城鎮街道、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堂)、擺設花圈,不在禁止區域焚燒、拋灑祭奠物品;
(五)其他移風易俗的行為規範。
第三章 治理與促進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績效考核,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效開展。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目標和現狀,組織制定並動態調整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和重點治理工作方案,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二十六條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違法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對不文明行為查處情況,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公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舉報,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標準,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道路、橋樑、隔離帶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和停車場及充電樁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無障礙坡道、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和電梯等設施以及公共聚集場所的急救設施;
(四)行政區劃、住宅小區、街道、樓棟和門牌等地名標誌設施;
(五)景區、景點的指示標誌,界碑、世界遺產徽志、標誌說明等旅遊服務設施;
(六)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及服務設施;
(七)體育場(館)、文化館(站)、圖書館和影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
(八)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場所公共設施;
(九)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和集市市場等經營場所服務設施;
(十)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和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十一)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十二)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相關部門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前款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完好、使用安全、整潔有序、乾淨衛生。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揚獎勵制度,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工作,支持和推動各種形式的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入資金、勞動、技術、智力成果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和各類宣傳欄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公益宣傳內容,宣傳樂山世界重要旅遊目的地和精神文明建設良好形象,宣傳《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樂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樂山市三江岸線保護條例》、《樂山市中心城區綠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定期刊播文明行為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對不文明行為實施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文明引導員相關規定。文明引導員在禮儀示範、秩序維護等方面開展宣傳引導服務,勸導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對有關單位未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發出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不得參加下一屆本市文明稱號評選;已經獲得文明稱號的,依法提請撤銷其稱號。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文明行為和不文明行為記錄製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等的不文明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記錄可以送達其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應當對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未規定法律責任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向實施該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申請參加志願者組織、助殘、助醫、維持道路交通、社會治安公共秩序等公益性社會服務,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機關認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