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對樂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確保世界遺產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樂山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樂山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8日
全文,解讀,

全文

(2019年10月25日樂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 護
第三章 規劃和建設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樂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樂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以下簡稱樂山大佛)的保護範圍:東距305省道西外側100米,北至樂山岷江一橋,沿岷江西岸線至肖公嘴外側,再沿大渡河北岸向西至肖壩大渡河大橋,沿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河路南側紅線及開發區東界至冠英公路,沿冠英公路北側紅線過老江壩大橋跨江接樂山外環路東段閉合。具體範圍由依法批准的規劃確定或者調整。
  第三條 樂山大佛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循保護第一、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樂山大佛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市長擔任召集人的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重大事項、重大問題。
  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承擔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的生態保護、文化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旅遊發展、特許經營、社會參與、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等職責。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必須由市級以上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監督管理職責外,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由市中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承擔。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樂山大佛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責任制、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文物保護績效考核等制度,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的要求,系統保護樂山大佛的山、水、林、田、湖、草,統籌推進世界遺產的保護利用傳承。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樂山大佛保護管理相關經費列入預算。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世界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依法參與相關保護活動,增強原住居民以及其他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和生態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世界遺產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世界遺產的行為。
  對保護世界遺產以及在相關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保 護
  第八條 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等相關規定,採取分類保護措施,嚴格保護下列世界遺產核心要素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一)文化遺產:以樂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烏尤大士銅像、阿彌陀佛鐵像、《唐經》為代表的佛教文物;以凌雲寺、烏尤寺、麻浩崖墓、爾雅台、靈寶塔、東坡樓為代表的文化遺存;以陶馬、吹簫俑、《嘉州凌雲寺大彌勒石像記》碑為代表的書畫、碑刻以及有關歷史文獻和專著等。
  (二)自然遺產:以樂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烏尤離堆、峨眉浮影、巨型睡佛、三江匯流為代表的自然景觀等。
  第九條 嚴格按照依法批准的規劃對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實行用途管制和分級分區保護。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標明界區,設立界碑,作出準確的標誌說明,在醒目位置設定世界遺產徽志。
  第十條 建立文化自然資源資產調查制度,對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的文化自然資源資產進行本底普查和定期調查,編制反映資源存量及變動情況的資產負債表。
  加強對世界遺產的日常監測、定期監測和反應性監測,根據監測情況進行風險預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等信息。
  建立樂山大佛保護專家委員會制度,對世界遺產、文物等開展科學研究,評估保護現狀,提出保護對策措施。
  第十一條 樂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是世界最高的唐代彌勒佛摩崖石刻造像,是樂山大佛保護範圍的核心景觀。對樂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開展維護保養,運用科學技術和研究成果實施保護工程,有效防治佛體滲水、風化和生物病害等損害;必要時,可以對樂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進行封閉式維修。
  九曲棧道是樂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的構成部分。加強九曲棧道岩體穩定性監測和安全性評估,確保通行安全。
  第十二條 巨型睡佛是由烏尤、凌雲、龜城三山輪廓形成的自然景觀。對構成巨型睡佛景觀要素的山體、植被等進行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保持山體及其輪廓的自然形態。
  加強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實時監測、聯網監控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山體,對已破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山體,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及時修復治理。
  第十三條 加強對凌雲寺、烏尤寺、麻浩崖墓等文化遺產和其他文物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監管,確保文物安全。
  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管理和利用,按照國家文物保護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不可移動文物使用人、所有人應當在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和文物、宗教事務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凌雲寺、烏尤寺、麻浩崖墓和其他文物的日常保養、安全管理和維護修繕,並採取針對性保護措施,防止人為破壞和自然損毀。修繕、保養不可移動文物,應當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及其風貌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報批程式。
  第十四條 凌雲寺、烏尤寺等宗教活動場所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宗教事務管理的規定執行。
  市中區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凌雲寺、烏尤寺管理組織與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以及文物、林業、旅遊等方面的關係,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保護岷江、大渡河、青衣江三江匯流自然景觀的完整性,建立健全水體、岸線、水上活動的保護管理制度。
  在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水域幹流和支流沿岸劃定生態緩衝帶,禁止侵占水域岸線、填河造地等行為,嚴格控制與生態保護無關的開發活動;在不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河岸生態公益林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大力修復沿江沿河生態系統,提高水環境承載能力。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船舶產生的垃圾、污水等廢棄物、污染物應當收集回收上岸處理,禁止直接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嚴格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淘汰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舊落後船舶。
  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劃定禁止游泳、垂釣、捕魚等污染損害水環境行為的水域和時段,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建立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制度,保障森林生態安全。
  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設立保護標誌,落實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擅自出讓或者變相出讓世界遺產資源;
  (二)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設施;
  (三)非法砍伐林木、採挖野生植物、損害古樹名木,毀林開墾、毀林採種、砍柴以及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過度修枝等毀林行為;
  (四)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五)在文物古蹟、人文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六)非法從事開山、採石、墾荒、開礦、取土等破壞地表、地貌的活動;
  (七)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品設施;
  (八)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從事別墅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
  (九)違法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及各類培訓中心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十)擅自引進外來植物和動物物種;
  (十一)擅自改變水系自然環境現狀;
  (十二)在禁止水域、禁止時段游泳、垂釣、捕魚或者其他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
  (十三)在禁火區域內吸菸、生火;
  (十四)向水域或者陸地亂扔廢棄物;
  (十五)敞放牲畜、違法放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十六)擅自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十七)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標識;
  (十八)其他損害世界遺產原真性和完整性、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舉辦體育賽事、大型遊樂、演藝娛樂等活動;
  (二)從事影視拍攝等活動;
  (三)實地教學、科考等活動;
  (四)使用無人機;
  (五)其他影響景觀景物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規劃要求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技術和實物補償、提供就業崗位等為輔的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導致正常的生產生活受到限制、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原住居民給予扶持、幫助,處理好生態保護、世界遺產保護、產業最佳化和改善民生的關係,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樂山大佛核心保護區內常駐人口數量超出世界遺產保護規劃確定的承載能力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搬遷措施。由市中區人民政府會同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制定搬遷和補償安置規劃,按照法定程式報經批准後,依法有序實施。
  第二十條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態修復、賠償損失等責任。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二十一條 依法批准的有關樂山大佛保護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是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等各項活動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
  嚴格遵循先規劃、後許可、再建設的原則,規劃未經批准的,不得在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第二十二條 按照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以及相鄰區域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推進國土綠化。
  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以及相鄰區域建築的高度、布局、色彩等風貌,應當注重地域特色,與樂山大佛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做到顯山、露水、透綠。
  凌雲山遠眺峨眉浮影視線通廊內的建築高度應當符合景觀眺望的控制要求。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樂山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以桂花樓皇華台歷史文化街區、文廟老霄頂歷史地段和嘉州古城牆等為代表的嘉州古城歷史遺存的保護利用,深度挖掘歷史內涵,加強古城文化展示;控制老霄頂俯視歷史城區、樂山大佛遠眺歷史城區視線通廊的建築強度,保持歷史城區與樂山大佛的景觀協調。
  第二十三條 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經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修建公路、索道、纜車、大型文化設施、體育設施與遊樂設施、賓館酒店等重大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對世界遺產的影響評估專題報告;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建設方案,應當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審議。有關部門在審核同意前應當依法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接受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依法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嚴格按照批准的規劃和建設方案進行建設,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有效保護人文、自然景觀以及周圍的植被、水體、地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修復生態環境。
  第二十四條 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應當強化新建農房規劃管控和村容村貌整治,提升鄉村建築和庭院外觀設計水平和環境品質。農村住房建設的選址定點和建築設計、施工方案應當經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市中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審批條件、審批程式、建築風貌、監督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條 根據依法批准的規劃和世界遺產的特點,組織對歷史文化、景觀資源價值進行挖掘闡釋和傳播利用,提升資源環境品質,完善旅遊配套設施和服務功能,開展健康有益的遊覽觀光、文化展示、科普教育等活動。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開展科學研究,為樂山大佛生態保護、科研監測、人才培養等提供科技支撐和技術服務。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推廣宣傳世界遺產品牌,促進資源保護。
  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智慧旅遊建設;完善旅遊標識體系;建立公共服務平台,發布保護管理、科研監測、遊客數量、氣象氣候等信息,受理旅遊者諮詢、投訴、舉報等。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組織市中區人民政府、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和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旅遊、林業園林等有關部門制定產業和建設項目準入負面清單,嚴格限制和禁止可能危害生態環境和世界遺產的產業和建設項目。
  第二十七條 在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經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對經營活動實行總量和區域控制。
  經營者利用原住居民合法修建的房屋等場地從事農家樂(民宿)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安全和消防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 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誤導消費者;
  (二)在遊人集散地、步游道等公共場所採取拉客攬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三)擅自搭棚、設攤、設點、占道或者擴大面積經營;
  (四)攔截、追攆或者強登機動車;
  (五)其他侵犯消費者權益或者擾亂經營秩序、交通秩序的行為。
  市中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加強審核和監督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全面實行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市中區人民政府、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要求,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
  市中區人民政府、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選址合理、數量充足、乾淨無味、實用免費、管理有效、衛生文明的標準建設和管理旅遊廁所。
  市中區人民政府、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下列環境衛生工作:
  (一)餐飲等服務項目使用天然氣、液化氣、電等清潔能源,安裝合格的油煙淨化設施,實現油煙達標排放;
  (二)按照規定收集、處理生活污水,禁止污水直排;
  (三)按照規定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垃圾等廢棄物;
  (四)採取降噪、隔噪措施,減輕噪音污染;
  (五)其他環境衛生工作。
  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激勵措施鼓勵旅遊者自帶垃圾下山。根據生態環境和世界遺產保護的需要,可以對經營的商品、服務項目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裝物等作出限制性規定。
  第三十條 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公示遊覽線路,標示遊覽區域,設定安全警示等標識,及時發布旅遊安全警示信息,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根據規劃制定和實施旅遊者容量控制方案,必要時,可以對景點、遊覽線路以及旅遊者數量採取臨時管制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樂山大佛門票實行政府定價。完善門票價格形成機制,制定和調整門票價格,應當徵求公眾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依法進行聽證,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三十二條 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高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鼓勵和引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中規定有關世界遺產保護的內容。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移風易俗,樹立文明鄉風、淳樸民風,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提升文明水平。
  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服務,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旅遊者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愛護世界遺產,保護生態環境,服從工作人員的引導和管理。
  建立志願者平台,制定志願者招募與準入、教育與培訓、管理與激勵的相關政策措施,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生態保護、科普宣傳、文明勸導、義務講解、法律援助等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三條 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遊覽區域內的人文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亂扔廢棄物的,由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二百元罰款。
  在禁止水域和禁止時段游泳、垂釣、捕魚的,由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在遊覽區域的禁火區內吸菸、生火的,由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標識的,由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審核同意舉辦體育賽事、大型遊樂、演藝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影視拍攝等活動的,由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審核同意從事實地教學、科考等活動,或者使用無人機的,由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依法批准從事建設活動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依法處以罰款。
  未按照批准內容從事建設活動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遊人集散地、步游道等公共場所採取拉客攬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罰款。
  擅自搭棚、設攤、設點、占道或者擴大面積經營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發現不屬於本單位實施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先行制止,並及時移送有權執法機關處理;有權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通報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二)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三)審核同意不符合規劃的建設或者經營活動;
  (四)規劃批准前批准在樂山大佛保護範圍進行建設活動;
  (五)擅自出讓或者變相出讓世界遺產資源;
  (六)不及時制止、查處違法行為;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造成世界遺產損害或者生態環境破壞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2月31日,《樂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實施啟動儀式在樂山大佛景區內舉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田,區委副書記、代理區長、大佛景區管委會主任左小林,市級相關部門代表、景區管理人員代表、景區執法人員代表、景區企業代表、景區村民代表、大佛守護人代表等出席了啟動儀式。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田在致辭中指出,通過地方立法,將樂山大佛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納入法治軌道,對促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和世界重要旅遊目的地的建設,推動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左小林表示,一直以來,樂山市、市中區以及大佛景區管委會都高度重視樂山大佛的保護,持續不斷地推進保護規劃編制、保護工程實施、保護技術研究等工作,努力確保世界遺產的完整性和原真性。伴隨著2020年新年的鐘聲,樂山史上第一部地方性世界遺產保護法規——《樂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正式施行,標誌著樂山大佛的保護工作從此將邁入法治軌道,以法為循,依法保護。
據了解,《條例》是樂山繼《樂山市中心城區綠心保護條例》和《樂山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後新一輪出台的實體性地方性法規,也是首次由設區的市對世界雙遺產保護進行的專門立法。
從此以後,樂山大佛將“穿上”法制外衣,用立法引領大佛的保護工作。今後,景區將嚴格遵守《條例》規定,在景區範圍內開展全覆蓋、多形式的學習活動,幫助全體幹部職工將《條例》學深吃透弄通;開展廣範圍、多元化的宣傳活動,提供市民、遊客配合、支持和參與世界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嚴格履職盡責,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統籌抓好規劃編制、項目建設、保護修繕等工作。同時,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不斷提升世界遺產保護水平,為樂山加快建設世界重要旅遊目的地做出更大貢獻。
儀式上,景區相關代表人員上台接受《條例》單行本並進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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