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長沙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是2023年長沙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管理辦法,對全市公租房建設、運營管理及保障對象資格申請審核等進行明確規定。其中規定,公租房應滿足基本的居住需求,主要為成套小戶型或集體宿舍,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0平方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長沙市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長沙市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長沙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內容解讀

根據《辦法》,長沙公租房的保障方式分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補貼兩種。實物配租分為定向配租和非定向配租。園區、開發區以及用人單位籌集的公租房,以定向配租為主,主要用於本園區、開發區單位職工以及本用人單位職工,其認定標準由產權單位制定,認定標準報所在區住建部門備案。非定向配租公租房,主要用於解決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居住問題。
《辦法》規定,長沙範圍內,凡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家庭(人員)須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非本市戶籍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為工作單位所在地)提交住房保障申請表和申報資料,街道辦事處負責收件並進行資格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初審完成後交由各區住建部門完成資格審核並公示。
《辦法》明確,公租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新就業無房職工的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公租房保障對象,應在公租房住房契約期滿、承租市場住房終止之日前3個月提出續保申請,按程式進行資格期滿審查。
《辦法》規定,承租人有下列6種違規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租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結構或用途的;破壞或改變住房配套設施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造成重大損失,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租房的;累計拖欠6個月以上租金的。
為了確保公租房分配公正、公平、公開,《辦法》規定,市、區住建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誠信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將保障人員相關信息推送至房屋交易部門、產權登記部門,形成聯動。對發生失信行為的個人或機構,依法納入失信名單並進行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處理,並依法列入房屋經紀行業失信行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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