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寧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逐步形成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機制,武寧縣發布了《武寧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寧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發布單位:武寧縣人民政府
  • 施行地區:武寧縣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逐步形成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0]67號)、《九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九府廳發[2012]2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武寧縣範圍內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社會機構投資建設,限定套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創業的外來人員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三房合一,五位一體;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租售並舉,租補分離;嚴格準入,公開公正;加強監督,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房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政策,並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管理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縣發改、監察、國土、建設、規劃、財政、物價、民政、稅務、金融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協同配合,積極做好推進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相關工作。監察部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全過程及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確保優先供應。
第七條 稅費優惠。
(一)公共租賃住房一律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工程定額測定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建築施工超標噪音排污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各類行政性證照費、地方教育附加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防洪保全基金、價格調節基金等。
(二)按低限減半徵收經營性收費,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電工程建設費、工程諮詢費、工程監理費、建築物防雷設施驗收費、環境評估費、室內環境檢測費、白蟻防治費、工地圍牆廣告發布費等(不包括社會廣告)。
(三)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部門要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給予支持,新建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四)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稅收優惠。
1、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占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3、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第八條 對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取得顯著成績業務主管單位,經年度考核後,縣政府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九條 申請條件。
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
(二)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5000元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三)申請人為轄區內城鎮居民且在縣城實際居住滿2年,或者申請人在就業地勞動關係穩定即已簽3年以上勞動契約(含聘用契約),或已辦理3年以上工商營業執照。
(四)申請人及家庭在城市規劃區內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和我縣根據需要引進的專業人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縣的優惠政策執行。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選定一名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能申請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參加房改購房或集資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面向工業園區用工單位和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由建設管理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租賃價格。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物價、房管部門統籌考慮市場租金水平、承租人支付能力、維修管理成本、建設投資回收、房屋類別及所處地段等因素合理確定。
具體租金標準由縣物價部門會同縣房管部門每兩年測算一次,報縣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租補分離。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對象,交納租金實行租補分離,其按公共租賃住房標準交納租金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差額部分另外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助。
第十二條 申請審批。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分配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具體程式是:
(一)個人如實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持身份證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社區免費領取申請表格,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證、戶口簿(或就業勞動契約、工商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2、住房、收入等證明材料及複印件;
(二)社區初審: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格進行初審。社區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格進行入戶調查,民眾評議。審查完畢後,公示七天,公示期間對有異議者由社區組織調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審查結束後將材料交街道辦複審。
(三)街道辦複審: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格進行複審。複審完畢後公示七天,公示期滿對有異議者由街道辦組織調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複審結束後將材料交房管部門審定。
(四)縣房產管理局審定: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對申請人對象、家庭成員資格進行審定。
(五)張榜公示。縣房產管理局將審查結果統一編號,在縣政府網站、電視台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對有異議者縣房產管理局組織調查核實。
(七)搖號配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採取公開搖號方式進行。公開搖號全過程接受公證人員現場公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察部門和民眾監督員現場監督。
搖號配租未中籤的申請戶經申請仍符合條件的直接參加下一批次公共租賃住房搖號配租。
我縣城市範圍內的拆遷戶如無能力購買安置房,且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對象,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優先安排。面向工業園區用工單位和就業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程式由建設管理單位參照本細則執行。
廉租住房申請審批按武寧縣人民政府《關於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辦法》(武府發[2008]6號)實施。
第十三條 契約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2年。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居住,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閒置;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負責維修或按價賠償。承租人應及時交納租金和物業管理等費用,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依法追繳。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重新申請,按規定程式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簽定租賃契約續租。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契約時,承租人需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契約的正常履行。履約保證金按40元/㎡標準交納,承租期間無違約行為的,在承租期滿退出承租房時退回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否則按罰款予以沒收上交縣財政。
第十四條 退出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或承租期滿後,自願放棄承租資格的,應及時到當地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並自承租人騰退住房的下一個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二)經審核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應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書面通知。承租人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退出,並按照契約約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住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時,一律不補償個人裝修費用。
第十五條 租金使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財政保障性住房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發放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等。
第十六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可憑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證,在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登記城鎮常住戶口。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後管理制度。縣房產管理局按照規定的程式嚴格準入審批,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監督管理,做到配租過程公開透明、配租結果公平公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要依紀、依規、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本著“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社區入戶調查及民眾評議人員、負責審核的社區工作人員和各級機關工作人員對其審核結果負責。
(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契約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有權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沒收履約保證金,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或者改變用途的;
2、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且未向縣房產管理局說明正當理由並備案的;
3、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且未向縣房產管理局說明正當理由並備案的;
4、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承租資格的;
5、未按要求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6、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7、其他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
涉及轉租、轉借、改變用途和騙取承租資格,必須按市場租金價格補交租金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行為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二)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入戶調查及民眾評議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取消其入戶調查及民眾評議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對社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關法規和程式予以罷免或辭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對各級政府機關、街道工作人員失職、瀆職、違紀、違規、違法的,依紀、依規、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各級責任領導對下屬工作人員違紀、違規、違法行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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