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是青陽縣為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第11號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省政府第248號令)、《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池政〔2019〕5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青陽縣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 屬性:政策法規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第11號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省政府第248號令)、《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池政〔2019〕5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青陽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籌集、分配、租後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的監督管理適用於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售、以及面向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解決其階段性居住租賃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含已建成的廉租房,統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為公租房)。
鼓勵企業或其他社會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資公租房優惠政策。
第三條 公租房申請家庭可自行選擇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其中之一的保障方式,鼓勵申請家庭通過市場租賃住房,解決其住房困難問題,推行“租補分離”政策。
公租房保障與政府引進人才的租房補貼等政策,不得重複享受。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公租房的管理工作,縣房產事務中心負責城區公租房的建設、分配和運營工作。
縣發展改革、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人社、殘聯、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租房建設和管理有關工作。
蓉城鎮人民政府和各社區居委會負責轄區內公租房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工作。
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公租房的建設、分配和運營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公租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畫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租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公租房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縣政府、鄉鎮政府直接投資新建、收購、改建、在市場長期租賃等;
(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征遷安置房等項目中配建;
(三)開發區投資籌集;
(四)企業利用自用土地建設或閒置房屋改建;
(五)機構投資者或房地產企業投資籌集;
(六)其他渠道。
第七條 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並優先保障。
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征遷安置房等項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應在土地出讓條件中對配建套數、戶型面積、交付時限等予以明確。
第八條 公租房建設,以小戶型為主。單套建築面積應符合國家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規定。
公租房裝修標準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執行。
第三章 資金和優惠
第九條 公租房資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上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按比例提取的土地出讓收益;
(四)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部分;
(五)政府債券資金;
(六)企業債券;
(七)銀行貸款;
(八)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
(九)其它資金。
第十條 公租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公租房建設和運營執行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公租房建設行政事業性及經營性收費按照池州市相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二條 公租房保障的對象,為本地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可優先面向住房困難的行業單位集中配租。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鎮居民,納入所在地公租房保障的供應範圍。
(一)具有本縣城區規劃區範圍內的城鎮戶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人口條件(共同申請人條件)
家庭成員具有本縣城區城鎮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並至少有一人取得本縣城區城鎮居民戶口5年以上(含5年)。共同申請人包括與申請人在本縣城區實際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含在外地讀書、服兵役的未婚子女,作為法定被監護對象的監護人等。
2.住房條件
在本縣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含經營性質用房)低於15平方米且住房建築面積(含經營性質用房)不超過50平方米。未享受房改房、承租單位公房、徵收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未擁有自建無證、已實際繼承尚未辦理不動產過戶的住房;未有申請人為父母的,其子女在城區擁有人均高於15平方米的私有住房或申請人為子女的,其父母在城區擁有人均高於15平方米的私有住房;非因重大疾病、意外傷害等不可抗原因,未在申請前5年內轉讓過自有住房(含放棄婚姻承繼期間擁有的住房)。
3.收入條件
人均年收入不高於上年度本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財產標準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家庭財產人均不得超過10萬元,且家庭總財產不得超過30萬元的家庭;未擁有小型載客汽車或5萬元以上(按購置價格認定)其他車輛。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應當持有大中專院校、職校畢業證書,在本行政區域內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在本城區內無住房。
(三)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簽訂勞動契約並就業1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在本城區內無住房。
公租房或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縣經濟開發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轄區社會企業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在優先供應給本單位、轄區企業符合條件的人員的同時,多餘房源經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或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面向社會符合保障條件的對象配租。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不受收入條件和財產標準限制。
第十四條 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按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輪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保障,按以下順序梯次輪候:
(一)經房屋安全鑑定應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住房的本縣居民家庭。
(二)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三無”老人。
(三)低保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申請家庭成員中有70歲以上老人、重大疾病、四級以上殘疾家庭。申請人是因病因殘單獨享受低保的,應與其戶口簿上直系親屬進行整戶審核。
(四)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和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三級以上)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
(五)房屋徵收或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無經濟能力回購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徵收人家庭;在房屋徵收範圍內租住,因公共利益被徵收後,在本縣無其他產權房屋的本縣居民家庭。
(六)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青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見義勇為人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民發〔2014〕79號)的優撫對象,四級以上殘疾人員家庭。
第十五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實物配租或住房租賃補貼,向城區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複印件(查驗原件);
(三)符合優先保障條件需要提供的相應證明材料。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程式:
(一)城區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登記,居委會收集相關證明材料,並在10個工作日內負責完成調查、初審,經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蓉城鎮人民政府。
(二)蓉城鎮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公示,報縣房產事務中心。
(三)縣房產事務中心收到材料後,提交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對申請人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或通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核實),各部門於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審核結果由縣房產事務中心對外公示,在公示期間被舉報的,縣房產事務中心將舉報情況反饋給蓉城鎮人民政府,蓉城鎮人民政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查、公示。對再次被舉報的,縣房產事務中心組織有關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公示。
(四)經公示無異議後,經縣住房與城鄉建設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配租。
第十六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實物配租或住房租賃補貼的,向所在單位提出,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檔案或居住證、勞動(聘用)契約、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等相關材料;
(三)單位提供住房情況和收入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程式:
(一)新就業無房職工或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用人單位完成對申請公租房人員的住房、收入情況的初審並予以公示,出具對申請公租房人員提供的材料真實性予以保證的保證書。
(二)用人單位將申請資料,報人社部門或組織部門核實相關就業情況。其中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由社區居委會、市場監管及人社部門核實相關情況。
(三)用人單位將經核實的申請資料,報送縣房產事務中心核實住房情況,符合保障條件的,縣房產事務中心報縣住建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後配租。
(四)新就業無房職工或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配租可根據需要實行動態分配,不成批集中搖號配租,由縣房產事務中心集中提供房源,用人單位自行分配。單身的申請人員宜採取合租形式配租。
縣經濟開發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轄區社會企業投資建設公租房的申請審核,可參照執行。配租結果報縣房產事務中心備案,納入公租房基礎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七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或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第十八條 公租房受理審核部門應最佳化申請審核流程、壓縮辦事時限,推行“網際網路+住房保障”政務服務,實現部門數據共享、線上全程辦理。
第五章 輪候與租售
第十九條 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經核准配租的,由縣房產事務中心納入輪候期管理。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配租採取搖號方式選定房源,縣房產事務中心向選定房源的申請人發放《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入住通知書》。配租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領取《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入住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30日內到指定地點簽訂《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定》並辦理租居手續。租賃協定應載明公租房租賃期限(不超過5年)、租金標準、權利、義務和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不按時參加搖號和逾期不簽訂租賃協定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資格,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租房。
第二十一條 已取得公租房配租的家庭或個人應當在《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定》期滿前三個月,主動向縣房產事務中心或社區居委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縣房產事務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協定。經審核不符合配租條件的,取消其續租資格。
第二十二條 公租房租金實行“租補分離”原則。
公租房租金由運營管理機構負責收取,公租房租金標準由縣發改(物價)、住建、財政部門參照同時期、同地段、同類別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支出超過家庭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需本人申請,經社區居委會、縣房產事務中心、縣住建局審核,縣政府審批後,給予租金補貼。租金補貼按照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不同保障類型按一定比例發放,具體租金補貼標準另行制定。不按時繳納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的承租人,不享受租金補貼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公租房出售方案由縣政府依據公租房供需狀況研究制定。出售價格按照不高於同期同地段同類別商品房市場價格的80%確定。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租房,不得出售。
第六章 租賃補貼
第二十四條 公租房申請人選擇住房租賃補貼保障方式的,經審核批准後,政府按照一定標準以貨幣化的方式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由申請人自行在市場上租賃房屋,解決住房需求。
第二十五條 住房租賃補貼由申請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每人享受的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每平方米住房租賃補貼金額標準三項指標構成。
每戶住房保障面積,根據申請家庭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人數、公租房實物配租保障面積等情況確定。戶均租賃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單身戶租賃補貼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
每平方米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由縣發改(物價)、住建、財政部門參照商品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申請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測算並分檔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定期動態調整。除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住房救助對象等特困人員可以按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外,其他類型保障對象的租賃補貼標準,最高不高於市場租金水平的80%。
第二十六條 租賃補貼由縣房產事務中心按年、季度打卡發放至符合條件的公租房申請人金融賬戶。新就業無房職工累計領取公租房租賃補貼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七章 後期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城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應成立或委託公租房運營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所轄區域公租房的租賃經營、租金收取、後期維修、物業管理等。
第二十八條 集中建設的公租房小區,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物業服務企業,也可由公租房承租人自治管理。在其他住宅項目中配建的公租房,納入項目統一的物業管理。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聘用公租房小區的承租人從事相應物業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公租房承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按照《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定》約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交納房屋租金、水、電、氣等費用;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完好併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承租人在承租公租房期間,不得擅自裝修公租房;退出公租房時對裝修費用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公租房的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本縣內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財產標準的,或不在本縣就業和居住的,應當及時或在租賃契約期滿後退出公租房。
承租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退出的,由本人申請,經社區居委會、縣房產事務中心審查同意,可以申請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期。延長期內,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因購買期房,暫不能交付使用的,可以申請不超過18個月的延長期。延長期內,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第三十一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解除租賃契約,退回其承租的公租房,停止發放住房租金補助或住房租賃補貼,5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保障:
(一)採取隱瞞、虛報、偽造、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租房保障的;
(二)轉租、轉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公租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騰退公租房時,應當停止使用,交出房屋,並結清水、電、氣、電視、電話、物業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租房應當建立公租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畫、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租金補助、住房租賃補貼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及輿論監督。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租、騙購公租房或騙取住房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承租人、購買人合法權益的,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省政府第248號令)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接受委託,代理公租房轉借、轉租,或者代理未經審核同意的公共租賃住房轉讓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