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上饒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第68次上饒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1月22日印發.本細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城鎮住房困難群體基本住房需求,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堅持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並舉,逐步建立滿足困難民眾多樣化居住需求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重連去建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境射背作的意見》(贛建保〔2016〕1號)及《關於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贛建字〔2019〕4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住房保障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市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準入、分配、使用、退出、運營管理及租賃補貼實施等相關工作。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付槓槳棵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分為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保障方式。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政策的制訂,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準入、分配、使用、退出、運營管理及租賃補貼實施工作,審核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房產交易網簽備案和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等情況。
民政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核對申請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審核申請人婚姻登記狀況、是否享有社會救助等情況。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房產(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等)情況。
公安機關負責審核申請人家庭人口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籍登記、居住證、車輛情況。
人力資源和良符烏屑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各項社會保障繳納信息,並核實工資收入。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是否享受優撫情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從事個體工商或投資辦企業等登記信息。
稅務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相關的完稅信息。
住房公積金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相關的公積金信息。
金融機構在符合查詢條件的情況下,配合查詢申請人存款賬戶、有價證券、理財產品、貴金屬、保險等金融資產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委會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做好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情況核實和住房保障資格初審工作。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充實和加強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工作力量。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章  房源籌集與資金使用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通過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或收購、在安置房建設及商品房開發中配建、各類企業以及其他投資主體建設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公共租賃住房籌集應當充分考慮保障對象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安排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基本功能要齊全,嚴格控制面積標準和裝修標準,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和租賃補貼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當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讓淨收益一定比例的資金;
(五)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六)經政府批准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使用範圍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統籌各項資金用於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租賃補貼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房源籌集、租賃補貼發放、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維修養護、管理等。
第九條  政府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經營性收入以及由此產生的滯納金、違約金、罰金、利息等收入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榜全奔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收入和其它各項營業性收入歸投資者所有。
第十條  縣(市、區) 住房和城禁估肯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符殃,在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經營性收入時,必須使用合法票據,未出具合法票據的,承租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三章  保障對象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地區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係數(最高不超過1.5倍),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持有當地城鎮戶籍,由當地民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認定的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支出型貧困等低收入家庭,且在當地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當地標準的家庭。
(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持有當地城鎮戶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且在當地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當地標準的家庭。
(三)新就業無房職工,是指持有當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或當地城鎮戶籍、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在當地無住房,且自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三年內在當地首次就業,正常繳存社會保險或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職工。
(四)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是指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在當地無住房且穩定就業、正常繳存社會保險或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人員。
具有當地戶籍的單身居民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不同對象實行分類保障。
對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支出型貧困等低收入家庭實行應保盡保;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合理的輪候期內給予保障;對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給予階段性保障。
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孤老病殘、優撫對象、退役軍人、計畫生育特困家庭、進城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等對象,實行優先實物保障,並對殘疾人家庭在樓層等方面給予照顧。
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省級以上勞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對象不受收入標準線限制。
第十三條  各地準入標準由縣(市、區)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定期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一)截至申請之日三年內通過出售、贈與、離婚析產、繼承等方式轉讓過位於本行政區域內房產的(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除外);
(二)已享受過住房補貼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正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離婚時放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權未滿三年的;
(四)截至申請之日三年內領取的徵收安置補償款可以在當地買到適宜面積住房的;
(五)擁有營業用房、辦公用房、生產用房的;
(六)持有排氣量超過1.6L(不含)或新車購置價在10萬元以上的消費型車輛的(以購車發票為準),二手車以新車購置價為準;
(七)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規章和政策性檔案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常態化申請、分批審核、分級審批、動態管理。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將《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和申請提交資料清單等在政府官網、贛服通或微信公眾號等平台上公布供申請人下載。
第十六條  本地城鎮戶籍家庭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新就業無房職工及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可個人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也可由所在單位統一向單位地址所在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分別提供相關材料。
(一)城鎮居民家庭應當提供以下證件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戶口簿及婚姻證明(未婚提供未婚申明);
3.家庭收入情況個人承諾書和授權查詢書;
4.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支出型貧困等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門認定的相關證明;
5.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應當提供以下證件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居住證及婚姻證明(未婚提供未婚申明);
3.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
4.勞動契約(至申請日仍有未執行契約期1年以上);
5.收入情況承諾書和授權查詢書;
6.連續6個月以上繳存社會保險或公積金等材料;
7.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應當提供以下證件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居住證及婚姻證明(未婚提供未婚申明);
3.勞動契約(至申請日仍有未執行契約期一年以上);
4.收入情況承諾書和授權查詢書;
4.連續6個月以上繳存社會保險或公積金等材料;
5.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縣(市、區)應建立健全申請人承諾制度和委託審核制度,推進部門信息數據共享協查,提高申請審核效率。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準入嚴格實行“三級審核、三榜公示”制度。具體程式為:
(一)初審:社區居委會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
工作人員應現場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受理申請後,社區居委會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社區居委會應在社區公示欄予以公示,公示時間7天。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複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複審工作。
收到社區居委會報送的申請人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採取走訪調查、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審核符合條件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核意見及申報材料一併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
(三)終審: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終審工作。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審查申請人的財產狀況。
相關部門在收到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推送的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相關情況核查,並出具書面核查意見。
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在政務信息公開平台及申請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名單公示,公示時間7天。公示期內無異議的,予以確認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資格。有異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覆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方式。
第五章  實物配租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度,輪候期限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輪候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輪候期內以租賃補貼形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按照保障對象申報時間先後確定輪候順序。同一時間提出申請的,可根據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由低到高排序。條件相同的,採取隨機搖號等方法確定輪候順序。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家庭在輪候期間,其住房、收入、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主動如實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申報,並申請退出輪候。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應當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和輪候順序,分期、分批組織申請人參加公開搖號,並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搖號結果在相關媒體和街道、社區、用人單位等地公布。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套型建築面積計收。租金標準根據住房租賃市場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確定後報同級發改部門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低於同地段同檔次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一般不高於市場租金的70%。
第二十六條  政府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縣(市、區)應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對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支出型貧困等低收入家庭,執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訂租金減免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並對外公布。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實物配租契約簽訂期限一般為三年。
第二十九條  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和承租人續簽契約。
第三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期繳納租金。承租人未按契約規定,逾期未繳納租金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逾期時間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補繳租金並按約定比例收取違約金;
(二)解除契約,責令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將違約信息記入個人或單位的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四)通過司法途徑追繳租金及違約金,並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租賃補貼
第三十二條  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群體,在房源不足暫時無法滿足實物配租的情況下,可自行租賃住房後通過申請租賃補貼的方式,保障基本居住需求。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及住房保障對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租賃補貼的單位面積補貼標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租賃補貼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和住房困難程度,實行分層級差別化的租賃補貼政策。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支出型貧困等低收入家庭,發放比例為100%;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發放比例為不低於60%。
第三十五條  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15平方米,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單身的居民、職工或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為2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對象自行承擔。
第三十六條  租賃補貼發放最高限額為600元/戶/月,超過最高標準按600元/戶/月核發,不超過600元/戶/月按實際核算情況發放。
計算公式為:戶租賃補貼金額=(15平方米-人均居住建築面積)×單位面積補貼標準×保障人數×發放比例
第三十七條  租賃補貼的申請和審核程式按本細則第十八條執行。申請人除提交本細則第十七條所列材料外,須提交房屋租賃契約、租金支付憑證等材料。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及時與保障對象簽訂租賃補貼協定,明確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停發補貼事項及違約責任等。租賃補貼協定期限為一年。
租賃補貼自簽訂租賃補貼協定起次月發放,按季度或半年度發放,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後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按戶建立租賃補貼檔案,每年對補貼發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覆核。對不再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終止發放租賃補貼。對騙取、套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追繳。
領取租賃補貼期間獲得實物配租的,配租入住後的下一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四十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做好租賃補貼申請材料的受理、審核工作,提高補貼發放資格審核的準確性。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結果,及時撥付租賃補貼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履行監管職責。
第七章  使用與退出
第四十一條  保障對象家庭因就業、婚姻、生育、死亡致人口變化或收入變化,可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調整共同申請人,重新進行住房保障資格認定,每個申請家庭每年限申請一次。
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共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後,因子女成年後就業、婚姻等變化致家庭財產、收入情況變化,子女可以申請單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原家庭成員可調整保障標準繼續居住。
第四十二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承租人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運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自願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或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家庭的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
(三)轉租、轉借或擅自調換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
(四)契約期滿,未重新簽訂續租契約的;
(五)擅自改變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租賃期內,承租人已離開或遷出行政區域內,未實際居住公共租賃住房的;
(八)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物業費等相關費用,經催告仍不繳納的;
(九) 破壞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或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十) 公共租賃住房規章和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變化等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定期對保障對象資格進行覆核,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取消保障資格有異議的,可在書面通知送達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申訴事項進行覆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覆核決定仍有異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回或騰退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租金按同區位、同品質住房市場租金水平計收。
承租人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但拒不騰退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可通過法律途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納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第八章  運營管理
第四十七條  政府與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園區和企業共建(或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當地政府(管委會)公布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其中政府產權部分的租金,由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園區和企業管理部門統一收取後上繳財政部門。企業經營有困難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租金標準可在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下浮。
政府在鄉鎮、學校等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四十八條  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按照屬地原則,實行授權管理,統一納入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監管,即投資主體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進行審核,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積極推行市場化運行,引進社會信譽好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專業化的物業服務。
第五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標準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項目規模、物業服務內容及其服務質量等因素在物業服務契約中明確約定。承租人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五十一條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保持房屋和設施完好,並即時結清水費、電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等費用。
第五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負責。
公共租賃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配租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解決;政府與企業或其他社會投資主體共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共有產權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別承擔。
第九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縣(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準入、分配、使用、退出、運營管理和租賃補貼發放等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對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可採取以下措施實施監督檢查: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核查事項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二)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複製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四)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公共租賃住房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公開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過程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媒體等參與。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在公共租賃住房的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過程中,應實行保障政策、審核程式、房源信息、保障對象、分配過程、分配結果、投訴處理等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五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按住房保障對象“一戶一檔”、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檔”要求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確保其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要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實現通過信息系統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分配、租賃補貼發放等業務,提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第五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各縣(市、區)結合本細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租賃補貼標準,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政策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不適用本細則。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3月8日頒布的《上饒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饒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饒府字〔2007〕36號)、2012年5月9日頒布的《關於加快推進“三房合一”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饒府廳發〔2012〕15號)和2013年12月16日頒布的《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饒府廳發〔2013〕120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共出台過4個規範性檔案,分別是:2007年3月,市政府印發的《上饒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饒府字〔2007〕36號);2012年5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三房合一”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饒府廳發〔2012〕15號);2012年5月,原市房管局印發的《上饒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饒房發〔2012〕51號);2013年12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饒府廳字〔2013〕120號)。以上檔案對規範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重點已從前期的建設階段轉為後期管理階段,部分內容已不適應新的住房保障工作要求,迫切需要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近年來,住建部及省住建廳對住房保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要求加大基本住房保障力度、落實兜底保障政策、建立多層次保障體系、出台公租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同時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申請審核程式。因此,本著修訂我市現行規範性檔案的原則,結合新的住房保障工作要求,市住建局牽頭起草了《上饒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二、起草依據本《細則》主要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12〕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見》(贛建保〔2016〕1號)、《關於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贛建字〔2019〕4號)為依據,同時參照青海省、江門市、九江市等省、市做法,結合《上饒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饒府字〔2007〕36號)、《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房合一”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饒府廳發〔2012〕15號)、《上饒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饒房發〔2012〕51號)、《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饒府廳字〔2013〕120號)有關內容起草而成。三、任務目標
進一步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堅持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並舉,逐步建立滿足困難民眾多樣化居住需求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城鎮住房困難群體基本住房需求。四、特點和創新
一是實施公租房租賃補貼政策。《細則》第六章對租賃補貼的申請流程、補貼標準的確定、補貼面積以及補貼金額進行詳細規定,將租賃補貼申請人群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群體,將極大提高我市住房保障水平。
二是完善退出機制。《細則(送審稿)》第七章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共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後,因子女成年後就業、婚姻等變化致家庭財產、收入情況發生變化,子女可以申請單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原家庭成員可調整保障標準繼續居住。
三是新增物業服務和維修管理等方面的規定。《細則(送審稿)》第八章第四十九條規定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引進社會信譽好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專業化的物業服務。第五十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第五十二條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資金來源。
五、主要內容
《細則》共10章63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包括房源籌集與資金使用、保障對象、申請與審核、實物配租、租賃補貼、使用與退出、運營管理、責任與監督等內容。
1.明確各部門職責。《細則》總則第三條對住建、民政、自然資源、公安、人社、退役軍人事務、市管、稅務、住房公積金、金融等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
2.規範統一各縣(市、區)的住房保障政策。目前各縣(市、區)住房保障政策執行不一,對申請人群、申請程式、房屋管理、住房保障部門職責等方面都有不同規定。同時隨著廣豐、廣信撤縣改區,主城區範圍不斷擴大,不適宜由市住建部門統一制定市中心城區住房保障標準。新細則印發後,縣(市、區)可實行較為統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度,只需在細則框架內根據本地經濟和財政情況劃定收入標準、租金標準和補貼標準。
3.擴大保障範圍,對不同的保障對象進行分類保障。《細則》第三章第十一條對保障對象進行了系統性的詳實闡述。第十二條對不同對象實行的分類保障進行闡述,明確對城鎮低保對象、城鎮特困人員和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三類人群實行應保盡保,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合理的輪候期內給予保障,對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給予階段性保障。第十二條還對優先保障的群體進行了規定。
4.明確不屬於公租房保障範圍的情形。《細則》第三章第十四條明確了不屬於公租房保障範圍的七種情形,特別是針對領取徵收安置補償款和擁有消費型車輛等方面規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5.明確公租房申請與審核所需材料及流程。《細則》第四章明確公租房保障實行常態化申請,並對申請資料、申請方式和審核程式進行詳細規定,使公租房申請制度化、透明化。
6.加強行政監督管理。《細則》第九章規定住房保障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租賃住房籌集應當充分考慮保障對象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安排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基本功能要齊全,嚴格控制面積標準和裝修標準,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和租賃補貼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當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讓淨收益一定比例的資金;
(五)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六)經政府批准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使用範圍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統籌各項資金用於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租賃補貼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房源籌集、租賃補貼發放、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維修養護、管理等。
第九條  政府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經營性收入以及由此產生的滯納金、違約金、罰金、利息等收入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收入和其它各項營業性收入歸投資者所有。
第十條  縣(市、區)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在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經營性收入時,必須使用合法票據,未出具合法票據的,承租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三章  保障對象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地區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係數(最高不超過1.5倍),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持有當地城鎮戶籍,由當地民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認定的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支出型貧困等低收入家庭,且在當地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當地標準的家庭。
(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持有當地城鎮戶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且在當地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當地標準的家庭。
(三)新就業無房職工,是指持有當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或當地城鎮戶籍、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在當地無住房,且自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三年內在當地首次就業,正常繳存社會保險或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職工。
(四)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是指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在當地無住房且穩定就業、正常繳存社會保險或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人員。
具有當地戶籍的單身居民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不同對象實行分類保障。
對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支出型貧困等低收入家庭實行應保盡保;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合理的輪候期內給予保障;對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給予階段性保障。
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孤老病殘、優撫對象、退役軍人、計畫生育特困家庭、進城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等對象,實行優先實物保障,並對殘疾人家庭在樓層等方面給予照顧。
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省級以上勞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對象不受收入標準線限制。
第十三條  各地準入標準由縣(市、區)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定期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一)截至申請之日三年內通過出售、贈與、離婚析產、繼承等方式轉讓過位於本行政區域內房產的(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除外);
(二)已享受過住房補貼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正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離婚時放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權未滿三年的;
(四)截至申請之日三年內領取的徵收安置補償款可以在當地買到適宜面積住房的;
(五)擁有營業用房、辦公用房、生產用房的;
(六)持有排氣量超過1.6L(不含)或新車購置價在10萬元以上的消費型車輛的(以購車發票為準),二手車以新車購置價為準;
(七)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規章和政策性檔案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常態化申請、分批審核、分級審批、動態管理。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將《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和申請提交資料清單等在政府官網、贛服通或微信公眾號等平台上公布供申請人下載。
第十六條  本地城鎮戶籍家庭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新就業無房職工及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可個人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也可由所在單位統一向單位地址所在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分別提供相關材料。
(一)城鎮居民家庭應當提供以下證件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戶口簿及婚姻證明(未婚提供未婚申明);
3.家庭收入情況個人承諾書和授權查詢書;
4.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支出型貧困等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門認定的相關證明;
5.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應當提供以下證件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居住證及婚姻證明(未婚提供未婚申明);
3.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
4.勞動契約(至申請日仍有未執行契約期1年以上);
5.收入情況承諾書和授權查詢書;
6.連續6個月以上繳存社會保險或公積金等材料;
7.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應當提供以下證件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居住證及婚姻證明(未婚提供未婚申明);
3.勞動契約(至申請日仍有未執行契約期一年以上);
4.收入情況承諾書和授權查詢書;
4.連續6個月以上繳存社會保險或公積金等材料;
5.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縣(市、區)應建立健全申請人承諾制度和委託審核制度,推進部門信息數據共享協查,提高申請審核效率。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準入嚴格實行“三級審核、三榜公示”制度。具體程式為:
(一)初審:社區居委會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
工作人員應現場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受理申請後,社區居委會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社區居委會應在社區公示欄予以公示,公示時間7天。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複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複審工作。
收到社區居委會報送的申請人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採取走訪調查、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審核符合條件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核意見及申報材料一併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
(三)終審: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終審工作。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審查申請人的財產狀況。
相關部門在收到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推送的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相關情況核查,並出具書面核查意見。
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在政務信息公開平台及申請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名單公示,公示時間7天。公示期內無異議的,予以確認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資格。有異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覆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方式。
第五章  實物配租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度,輪候期限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輪候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輪候期內以租賃補貼形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按照保障對象申報時間先後確定輪候順序。同一時間提出申請的,可根據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由低到高排序。條件相同的,採取隨機搖號等方法確定輪候順序。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家庭在輪候期間,其住房、收入、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主動如實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申報,並申請退出輪候。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應當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和輪候順序,分期、分批組織申請人參加公開搖號,並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搖號結果在相關媒體和街道、社區、用人單位等地公布。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套型建築面積計收。租金標準根據住房租賃市場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確定後報同級發改部門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低於同地段同檔次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一般不高於市場租金的70%。
第二十六條  政府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縣(市、區)應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對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支出型貧困等低收入家庭,執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訂租金減免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並對外公布。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實物配租契約簽訂期限一般為三年。
第二十九條  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和承租人續簽契約。
第三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期繳納租金。承租人未按契約規定,逾期未繳納租金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逾期時間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補繳租金並按約定比例收取違約金;
(二)解除契約,責令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將違約信息記入個人或單位的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四)通過司法途徑追繳租金及違約金,並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租賃補貼
第三十二條  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群體,在房源不足暫時無法滿足實物配租的情況下,可自行租賃住房後通過申請租賃補貼的方式,保障基本居住需求。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及住房保障對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租賃補貼的單位面積補貼標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租賃補貼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和住房困難程度,實行分層級差別化的租賃補貼政策。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支出型貧困等低收入家庭,發放比例為100%;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發放比例為不低於60%。
第三十五條  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15平方米,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單身的居民、職工或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為2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對象自行承擔。
第三十六條  租賃補貼發放最高限額為600元/戶/月,超過最高標準按600元/戶/月核發,不超過600元/戶/月按實際核算情況發放。
計算公式為:戶租賃補貼金額=(15平方米-人均居住建築面積)×單位面積補貼標準×保障人數×發放比例
第三十七條  租賃補貼的申請和審核程式按本細則第十八條執行。申請人除提交本細則第十七條所列材料外,須提交房屋租賃契約、租金支付憑證等材料。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及時與保障對象簽訂租賃補貼協定,明確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停發補貼事項及違約責任等。租賃補貼協定期限為一年。
租賃補貼自簽訂租賃補貼協定起次月發放,按季度或半年度發放,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後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按戶建立租賃補貼檔案,每年對補貼發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覆核。對不再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終止發放租賃補貼。對騙取、套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追繳。
領取租賃補貼期間獲得實物配租的,配租入住後的下一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四十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做好租賃補貼申請材料的受理、審核工作,提高補貼發放資格審核的準確性。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結果,及時撥付租賃補貼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履行監管職責。
第七章  使用與退出
第四十一條  保障對象家庭因就業、婚姻、生育、死亡致人口變化或收入變化,可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調整共同申請人,重新進行住房保障資格認定,每個申請家庭每年限申請一次。
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共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後,因子女成年後就業、婚姻等變化致家庭財產、收入情況變化,子女可以申請單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原家庭成員可調整保障標準繼續居住。
第四十二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承租人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運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自願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或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家庭的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
(三)轉租、轉借或擅自調換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
(四)契約期滿,未重新簽訂續租契約的;
(五)擅自改變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租賃期內,承租人已離開或遷出行政區域內,未實際居住公共租賃住房的;
(八)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物業費等相關費用,經催告仍不繳納的;
(九) 破壞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或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十) 公共租賃住房規章和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變化等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定期對保障對象資格進行覆核,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取消保障資格有異議的,可在書面通知送達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申訴事項進行覆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覆核決定仍有異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回或騰退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租金按同區位、同品質住房市場租金水平計收。
承租人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但拒不騰退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可通過法律途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納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第八章  運營管理
第四十七條  政府與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園區和企業共建(或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當地政府(管委會)公布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其中政府產權部分的租金,由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園區和企業管理部門統一收取後上繳財政部門。企業經營有困難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租金標準可在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下浮。
政府在鄉鎮、學校等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四十八條  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按照屬地原則,實行授權管理,統一納入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監管,即投資主體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進行審核,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積極推行市場化運行,引進社會信譽好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專業化的物業服務。
第五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標準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項目規模、物業服務內容及其服務質量等因素在物業服務契約中明確約定。承租人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五十一條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保持房屋和設施完好,並即時結清水費、電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等費用。
第五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負責。
公共租賃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配租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解決;政府與企業或其他社會投資主體共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共有產權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別承擔。
第九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縣(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準入、分配、使用、退出、運營管理和租賃補貼發放等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對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可採取以下措施實施監督檢查: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核查事項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二)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複製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四)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公共租賃住房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託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公開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過程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媒體等參與。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在公共租賃住房的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過程中,應實行保障政策、審核程式、房源信息、保障對象、分配過程、分配結果、投訴處理等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五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按住房保障對象“一戶一檔”、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檔”要求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確保其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要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實現通過信息系統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分配、租賃補貼發放等業務,提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第五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各縣(市、區)結合本細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租賃補貼標準,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政策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不適用本細則。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3月8日頒布的《上饒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饒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饒府字〔2007〕36號)、2012年5月9日頒布的《關於加快推進“三房合一”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饒府廳發〔2012〕15號)和2013年12月16日頒布的《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饒府廳發〔2013〕120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共出台過4個規範性檔案,分別是:2007年3月,市政府印發的《上饒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饒府字〔2007〕36號);2012年5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三房合一”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饒府廳發〔2012〕15號);2012年5月,原市房管局印發的《上饒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饒房發〔2012〕51號);2013年12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饒府廳字〔2013〕120號)。以上檔案對規範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重點已從前期的建設階段轉為後期管理階段,部分內容已不適應新的住房保障工作要求,迫切需要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近年來,住建部及省住建廳對住房保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要求加大基本住房保障力度、落實兜底保障政策、建立多層次保障體系、出台公租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同時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申請審核程式。因此,本著修訂我市現行規範性檔案的原則,結合新的住房保障工作要求,市住建局牽頭起草了《上饒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二、起草依據本《細則》主要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12〕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見》(贛建保〔2016〕1號)、《關於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贛建字〔2019〕4號)為依據,同時參照青海省、江門市、九江市等省、市做法,結合《上饒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饒府字〔2007〕36號)、《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房合一”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饒府廳發〔2012〕15號)、《上饒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饒房發〔2012〕51號)、《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饒府廳字〔2013〕120號)有關內容起草而成。三、任務目標
進一步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堅持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並舉,逐步建立滿足困難民眾多樣化居住需求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城鎮住房困難群體基本住房需求。四、特點和創新
一是實施公租房租賃補貼政策。《細則》第六章對租賃補貼的申請流程、補貼標準的確定、補貼面積以及補貼金額進行詳細規定,將租賃補貼申請人群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群體,將極大提高我市住房保障水平。
二是完善退出機制。《細則(送審稿)》第七章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共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後,因子女成年後就業、婚姻等變化致家庭財產、收入情況發生變化,子女可以申請單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原家庭成員可調整保障標準繼續居住。
三是新增物業服務和維修管理等方面的規定。《細則(送審稿)》第八章第四十九條規定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引進社會信譽好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專業化的物業服務。第五十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第五十二條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資金來源。
五、主要內容
《細則》共10章63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包括房源籌集與資金使用、保障對象、申請與審核、實物配租、租賃補貼、使用與退出、運營管理、責任與監督等內容。
1.明確各部門職責。《細則》總則第三條對住建、民政、自然資源、公安、人社、退役軍人事務、市管、稅務、住房公積金、金融等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
2.規範統一各縣(市、區)的住房保障政策。目前各縣(市、區)住房保障政策執行不一,對申請人群、申請程式、房屋管理、住房保障部門職責等方面都有不同規定。同時隨著廣豐、廣信撤縣改區,主城區範圍不斷擴大,不適宜由市住建部門統一制定市中心城區住房保障標準。新細則印發後,縣(市、區)可實行較為統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度,只需在細則框架內根據本地經濟和財政情況劃定收入標準、租金標準和補貼標準。
3.擴大保障範圍,對不同的保障對象進行分類保障。《細則》第三章第十一條對保障對象進行了系統性的詳實闡述。第十二條對不同對象實行的分類保障進行闡述,明確對城鎮低保對象、城鎮特困人員和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三類人群實行應保盡保,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合理的輪候期內給予保障,對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給予階段性保障。第十二條還對優先保障的群體進行了規定。
4.明確不屬於公租房保障範圍的情形。《細則》第三章第十四條明確了不屬於公租房保障範圍的七種情形,特別是針對領取徵收安置補償款和擁有消費型車輛等方面規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5.明確公租房申請與審核所需材料及流程。《細則》第四章明確公租房保障實行常態化申請,並對申請資料、申請方式和審核程式進行詳細規定,使公租房申請制度化、透明化。
6.加強行政監督管理。《細則》第九章規定住房保障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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