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湖口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經湖口縣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21年8月3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口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範運營及使用,明確工作職責,健全退出機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2﹞11號)、《公共租賃住房運行管理標準(JGJ/T 433—2018)》、《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贛府廳發〔2013〕11號)、《江西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贛府廳發〔2014〕6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見》(贛建保〔2016〕1號)、《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九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九府辦發〔2020〕3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面向社會公開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企業組織籌集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是指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分配及動態監管,以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交付後的租賃管理、出售管理、物業服務及房屋維修等各項工作。
第四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規劃、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有關住房保障政策,並對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爭取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指導、協調編制項目投資計畫,以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初步設計審查和審批,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價格的審定和批准。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中央投資補助資金、省財政配套補助資金、國債轉借地方專項資金的撥付,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以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中相關規費的減免。
審計部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全過程審計監督。
國資部門負責其經營管理範圍內的新增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的登記、運營及出售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落實公共租賃住房規劃選址和用地計畫,規劃許可的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的報批、審核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動產登記。
生態資源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環評及驗收。
民政部門負責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核對以及優先保障對象的資格認定。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住房保障對象中退役軍人身份的核查認定。
公安部門負責住房保障對象戶籍和機動車輛的核查、戶籍登記。
人社部門負責住房保障對象的養老保險繳納情況的核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住房保障對象營業執照登記情況的核查。
稅務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相關稅費減免的落實。
金融部門負責協調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貸款。
統計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相關數據的蒐集、測算和統計。
宣傳部門負責配合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法規的宣傳貫徹和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中輿論引導和監督,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過程中在媒體上的公示和現場搖號直播工作。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全過程及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縣發改、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結合我縣經濟發展狀況、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政策、人口狀況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新增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應遵循“布局合理、設計科學、質量可靠、配套完善”的原則,通過新建、改建、配建、收購和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要堅持“以人為本、方便民眾”的原則,充分考慮民眾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儘量安排在縣城居民聚集區、商品住房毗鄰區、工商產業聚集周邊和主要交通幹道沿線。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八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統籌做好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市民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紮實做好城鎮貧困民眾住房保障工作,對所有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應保盡保。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員、優撫對象、退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等對象實行優先保障。積極探索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制度,鼓勵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家庭通過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滿足其多樣化的居住需求。
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準入條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並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須自主選擇一名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與主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未婚、離異、喪偶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員可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按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確定資格、選房登記、搖號分配的程式進行。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如實填報家庭成員、住房、收入和財產等情況並簽署承諾書,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書面同意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其申報信息。要進一步拓寬申請渠道,通過基層視窗、網路平台推行常態化申請,方便民眾。
(二)受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將申請材料提交社區正式受理。受理時應當查驗申請主體、申請材料,並簽署受理意見,出具受理憑證。
(三)審核:由雙鐘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分別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核,並提交審核意見。要進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民政、人社(社會保障)、公安(戶籍和車管)、自然資源(不動產登記)、市場監督管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金融(銀行、保險、證券)、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及社區、雙鐘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協作配合的聯審聯批制度,提高審核工作效率和準確率。及時完成信息核查並將核查結果予以反饋。
(四)公示。將審查結果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對有異議者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
(五)確定資格。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即取得住房保障資格,資格有效期三年。
(六)選房登記。住房保障資格對象在有效期內,對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布的待分配房源在意向登記時限內進行選房意向登記。
(七)搖號分配。在公證、監督等程式齊全,確保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的前提下,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採取現場影音錄像留存,分配中籤結果及時對外公布的方式組織搖號分配。搖號分配未中籤的住房保障資格對象在資格有效期內可直接參加下一批次公共租賃住房搖號配租,直至中籤。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竣工交付前應進行分戶驗收,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向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移交項目建設、保修、產權登記等有關資料,並做好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協定書。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內設立管理服務站,並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進行租賃管理、房屋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管理、開展動態清退、監督指導物業服務、協調解決小區居民反映的問題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分地段執行。台山片區暫定為多層3.5元/㎡·月,高層(電梯房)4.5元/㎡·月;海山片區暫定為多層3元/㎡·月,高層(電梯房)4元/㎡·月。租金收費標準每2年測算一次,經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中籤對象辦理入住手續時,應對中籤房屋進行核驗,並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契約。簽訂契約時,承租人須交納履約保證金、裝修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契約的正常履行。保證金一次性交納,承租期間無違約行為的,在承租期滿退出承租房屋時不計利息退回保證金。廉租房保障對象可免交履約保證金。
契約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在30日內將契約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對象應自覺遵守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和契約約定使用承租房屋,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閒置;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按時繳納房屋租金,同時自行負擔承租期間發生的物業服務費、水費、電費、燃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收視費等費用。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對象應遵照安全、方便、互諒互讓原則居住和使用房屋,妥善處理通行、排水、採光、通風、環境保護、房屋維修、使用共用設施等方面的問題,不得破壞房屋主體結構和室內外設施設備,也不得對相鄰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妨礙。對於已裝修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未經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許可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再次裝修。
第十七條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對象之間可以進行住房互換。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對象,可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互換申請:
(一)互換雙方應為已交房的承租對象;
(二)互換雙方無違規使用行為且無拖欠租金情況;
(三)互換雙方應具備正當互換理由且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四)公租房互換居住對象須填寫《互換承諾書》,並在簽訂租賃契約的同時一次性繳納一年的租金;
(五)承租對象只能與同保障類型的承租對象進行互換。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完成互換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與其重新簽訂租賃契約,契約期限為原房屋租賃期限。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3-5年。契約期滿,承租對象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對象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3個月前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續租申請。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與其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予以續租。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對象租賃期滿不再續租或在承租期間自願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即時結清租金、物業服務費、水費、電費、燃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收視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後,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退出手續並騰退房屋。房屋租金自騰退住房的次月起停收。未即時結清相關費用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有權在其交納的保證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並按住房保障對象“一戶一檔”、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檔”要求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根據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保障檔案資料,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有效管理。
第五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一條由縣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遵循“租售結合、自願購買、產權分類、區別定價、同步實施、統一管理”的原則,出售有限產權或完全產權。
企事業單位等社會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作為出售房源。
第二十二條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並已承租,且無違規違約行為的住房保障對象可申請購買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購人不得購買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賃住房。一戶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賃住房購房政策。
申請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既可購買有限產權,也可直接購買完全產權。可選擇一次性付款,也可選擇分期付款。具體出售及付款方式由縣人民政府以便民為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由縣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國資等部門共同核定提出意見,核定過程中可參照財政、審計對相關項目的評審和審核結論。最終結果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四條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可以自住、依法繼承或抵押,但不得進行轉讓、贈與、出租、轉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如購買人因經濟和住房條件變化,超出當地規定的保障標準,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由縣人民政府按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購,並補交租住期間有限產權減免的租金。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後,原公租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權屬登記、交易等均按普通商品住房有關規定執行。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的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出售公共租賃住房回收的資金一律進入縣財政保障性住房資金專戶,專項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等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而形成的債務和公共租賃住房新建、管理、發放租賃補貼等。
第二十六條通過單位統一申請方式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家庭,也可申請購買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但只可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並一次性付清全款。
第六章  動態監管
第二十七條  住房保障資格實行動態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建立並實施保障對象自行申報、主管部門和雙鐘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社區核查、民眾舉報查實的常態化公共租賃住房動態監管和退出核查機制。
第二十八條住房保障對象人口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一個月內向所在地社區如實申報情況。所在地社區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報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住房保障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家庭狀況申報的,將視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其自發生變化的第二個月起,按同一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租金標準2倍計收租金。
第二十九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定期會同雙鐘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社區、人社(社保)、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戶籍、車管)、金融、自然資源(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開展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及住房情況聯合動態核查。
第三十條縣民政部門應定期會同雙鐘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人社(社保)、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戶籍、車管)、金融、自然資源(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對公租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及資產情況進行覆核,根據《江西省居民家庭經濟核對操作規程》依法依規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並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反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民政部門反饋的核對信息必須嚴格遵循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操作規程和保密要求,確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多部門動態核查結果及民政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狀況等情況,認定住房保障對象是否繼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
認定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繼續享受住房保障。
認定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但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家庭,取消其廉租房保障資格,履行相關手續後,轉為公租房保障。已承租入住對象,按公租房租金標準繼續承租。
認定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資格。已承租入住對象,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限期十五日騰退其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或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由其通過補繳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有關價款,取得公租房完全產權的方式退出。
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一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租金標準2倍計收租金。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退出,並按照契約約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原認定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且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因家庭條件發生變化,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可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廉租房保障申請,申請審批通過後的次月轉為廉租房保障,按廉租房租金標準繼續承租。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要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直接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
(二)擅自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或者改變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且未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說明正當理由並備案的。
(四)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且未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說明正當理由並備案的。
(五)損毀、破壞公共租賃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不當使用、違規再次裝修造成重大毀損的。
(六)存在其他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或租賃契約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行為的。
蓄意騙取承租資格、擅自轉租轉借改變用途、以及損毀、破壞及其他違規違約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須按同一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租金標準2倍補繳租金。造成損壞的,應無條件恢復原狀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向承租對象出具書面通知。承租對象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15日內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經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同意,可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一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租金標準2倍計收租金。過渡期滿仍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對象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將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重新納入分配範圍,不得私自處置,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對象入戶核查,及時掌握入住家庭成員變化、房屋使用、室內設備設施完好等情況,對發現的違反規定或契約約定使用房屋行為應及時制止,對拒不糾正的應及時上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查處,同時做好核查記錄,歸入承租家庭檔案。對有違規使用房屋不良記錄的家庭,可根據情況適當增加入戶核查次數。
第三十六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民眾投訴、舉報,並做好舉報信息匯總登記、調查及處理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對象的履約、空置、租金收繳、違規使用、舉報調查、違約處理等情況,應在小區公共場所予以公示,接受小區承租家庭監督。
第七章  物業服務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自行組建,也可通過公開招投標、邀請招標、定向委託等方式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實施物業服務。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原則上由一家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服務。
改建、配建、收購、租賃等方式籌集的非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委託同一家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並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物業服務契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三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標準,通過招標、協商等方式確定,但不得高於政府確定的同服務等級住宅小區政府指導價,並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項目規模、物業服務內容及其服務質量等因素在委託契約中明確約定。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在完成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購買前,可根據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優惠比例,享受適當的物業服務費優惠。購買完全產權後,應按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收費標準全額繳交。相關物業服務費優惠比例也應在委託契約中予以明確約定。
第四十條受託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服務企業,除按物業服務契約履行職責外,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約對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管理,並維護相關區域的綠化養護、環境衛生和日常秩序。
(二)受理公共租賃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報修申請,協助做好施工監督、竣工驗收和現場管理等工作。
(三)協助開展日常巡查,催繳租金,核實處理有關投訴、舉報,登記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的入住、使用等情況,同時加強房屋安全監管,發現住戶違章搭建、改變房屋用途或擅自違規裝修、拆改房屋結構等違規違約行為應當進行制止,並及時報告小區管理服務站。
(四)配合進行住戶定期走訪,入戶檢查,收集住戶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了解承租家庭的成員變化及經濟、住房變化情況,並協助辦理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的入住、互換、家庭信息變更、退出等相關手續,協助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檔案。
  (五)配合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宣傳,引導承租家庭合理使用房屋,維護小區秩序。
(六)承擔其他委託事項。
第四十一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服務的指導監督,全面實行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服務評價考核機制,並建立和完善科學有效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監管體系和考核制度。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實行以獎代補機制,按不超過該小區給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在完全產權購買前物業費優惠的額度作為獎勵性補貼,根據年度評價考核結果予以發放。對於履職不到位、民眾不滿意或造成重大安全及責任事件的物業服務企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終止物業服務契約。
物業服務獎勵資金列入租金年度預算,經縣財政部門核定後,報縣政府批准,從上繳國庫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中列支。
第四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在物業服務契約期限屆滿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契約履行情況進行考核,並組織該服務小區入住民眾代表對其服務情況進行評價,綜合確定是否續聘。
第八章  維修管理
第四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要妥善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各種設施設備併合理維護,如有損壞,要無條件恢復原狀或賠償。室內易損物品由承租家庭自行維修或更換。
第四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後,在法定保修期限和範圍內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及相關維護費用。
公共租賃住房質量保修期滿後,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前,室外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及室內除易損物品外專有部分的維修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後,上述室內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由購房人自行承擔,室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按購房人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產權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分擔。
第四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費用,應當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承擔的部分,由縣財政部門按其經營範圍內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總收入的10%計提維修基金予以解決;由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或購房人承擔的部分,按規定自行負擔或從其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中支出。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與雙鐘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社區、公安(治安)、金融、銀行等建立聯席處理制度,加大對違規違約物業服務企業、承租家庭的處理力度。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分配、使用、服務、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均可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舉報,各相關部門應及時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八條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縣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承租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可憑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證或產權證,在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登記城鎮常住戶口。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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