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

《漢中市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是漢中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漢中市
漢中市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以市場配置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賃體系,推動房地產、文化旅遊、康養等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滿足人才隊伍建設需求,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16〕11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的租賃住房項目是指專項用於向社會出租的住房項目,不含與其同步建設的其它類型項目。
租賃住房通過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資本投資。
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條 漢台區、南鄭區、勉縣、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江新區、興漢新區行政區域內,以及全市範圍內4A級以上景區的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市政府負責建立全市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是全市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發改、財政、國土、建規、環保、旅發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住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漢台區、南鄭區、勉縣、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江新區、興漢新區,以及全市範圍內涉及4A級以上景區的租賃住房需求情況,組織編制租賃住房建設規劃,經同級建規、國土部門聯審,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建規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提前預留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國土部門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供應計畫時,應根據本地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畫優先安排建設用地,並實行淨地供應。
第六條漢台區、南鄭區、勉縣政府,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江新區、興漢新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轄區租賃住房需求情況,直接投資建設租賃住房;對涉及4A級以上景區的縣區可根據景區租賃住房需求情況,直接投資建設租賃住房。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成規模的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允許民營和私營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建設租賃住房;允許將經過改造具備居住功能和使用條件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現有空置房作為租賃住房。
第七條租賃住房項目應選擇在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完善的區域,以及成規模的文化旅遊景區、康養基地、或高端人才聚集區建設。
第八條租賃住房項目確定後,由住房管理部門會同國土、建規部門聯合下達同意項目建設的批文,由建規部門選址並預先下達規劃設計條件,由國土部門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
第九條開發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租賃住房土地使用權後,應按規定繳清土地出讓金,並與國土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十條 受市縣住房管理部門委託,本級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全面開展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對滿足“環境影響登記表”條件的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三章 扶持酒店式公寓建設
第十二條酒店式公寓屬於租賃住房的一種特殊類型,是集住宅、酒店、會所多功能於一體,由經營單位統一提供酒店式管理和服務的綜合型住宅體,其主要用於滿足轄區內旅居、康養、高端人才的住房需求。
第十三條市建規局牽頭,會同市國土局、旅發委等部門,依據漢台區、南鄭區、勉縣、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江新區、興漢新區,以及全市範圍內涉及4A級以上景區酒店式公寓的需求情況,制定全市酒店式公寓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市旅發委參照國家標準擬定酒店式公寓必備項目標準,供相關縣區及市建規局在項目審批過程中參考,同時對建成後的酒店式公寓動員其申報為旅遊星級酒店,並根據標準加強對已評定為星級酒店的管理。
第十五條市縣住房管理、國土、建規部門在下達同意建設酒店式公寓項目批文時,應註明此項目為“酒店式公寓”。
第十六條漢台區、南鄭區、勉縣、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江新區、興漢新區要在環境優美,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完善,緊鄰文化旅遊景點、康養基地、高端人才聚集區,採取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或政企聯建的方式,集中建設酒店式公寓。全市範圍內有4A級以上景區的縣區,要根據景區發展需要,採取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或政企聯建方式,集中建設酒店式公寓。
第十七條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區,配建成棟的酒店式公寓。鼓勵民營和私營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建設酒店式公寓。鼓勵將企事業單位空置的商品住房、公房改造成酒店式公寓。
第十八條對酒店式公寓項目建設實施“以獎代補”政策,具體補助標準為:漢台區、南鄭區、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興漢新區以及其他縣涉及4A以上級景區項目,市財政按照所建公寓每套(間)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補助,其中:當公寓套(間)建築面積不大於50平方米時,按實際建築面積補助;當公寓套(間)建築面積大於50平方米時,按每套(間)50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同時,項目所在縣區財政按上述標準,給予每套(間)每平方米200元的補助。
濱江新區所屬項目,市財政按照上述面積核定標準,給予每套(間)每平方米300元的補助。
獎補資金在項目主體竣工驗收達標後1個月內兌現。
第十九條引導家庭(個人)在漢台區、南鄭區、勉縣、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江新區、興漢新區行政區域內,以及全市4A級以上景區周邊,依託豐富的旅遊、教育以及康養等資源,通過購買、租賃的方式收集庫存商品房、個人持有的空置住房發展農家小院、客棧民宿、短租公寓、長租公寓等非標住宿業態。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條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帶動及引領示範作用,漢台區、南鄭區、勉縣、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江新區、興漢新區至少各發展1家國有企業開展規模化住房租賃業務。
第二十一條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鼓勵居民通過住房租賃信息服務平台發布信息,或與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物業公司簽訂委託契約,建立長期穩定的契約關係,開展住房租賃業務。
第二十二條 漢台區、南鄭區、勉縣、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江新區、興漢新區住房管理部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快搭建本級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實現住房租賃監管、監測分析一體化,以及政府公共住房服務、租賃企業服務和市場服務資源共享,為市縣政府完善租賃住房制度,建立健全住房租賃市場運行監測體系提供技術保障。
第二十三條完善住房公積金支持住房租賃政策,支持使用住房公積金按月轉賬支付房租。對承租納入住房租賃信息政府服務交易平台管理的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在原有基礎上提高承租人對住房公積金的支付使用比例。
第二十四條 執行全省統一的租賃契約示範文本,逐步實現租賃契約網上籤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條 漢台區、南鄭區、勉縣、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江新區、興漢新區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專項用於政府投資的租賃住房項目建設。
第二十六條嚴格落實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16〕112號)對於稅收優惠的相關政策規定。
第二十七條實行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規費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一)住房規模在40套(間)及以上的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收取建築垃圾處理費、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城建檔案諮詢服務費、土地交易佣金,減免20%收取防雷技術服務費,配套供電工程建設相關費用由租賃住房項目開發企業與供電工程建設企業依法簽訂《供電工程建設協定》確定。
(二)住房規模在40套(間)及以上的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土地出讓價款,應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的約定及時繳納,其中首次繳納價款應為總額的50%,餘下款項應按契約約定在一年內繳清。
第二十八條對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提供金融支持,具體如下:
(一)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加強信貸產品和服務創新,為新建租賃住房項目在投資、開發、運營等環節提供多元化、多層次、全周期的金融解決方案。
(二)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建築企業開具各類銀行保函,以減輕租賃住房項目建設企業的資金負擔。
(三)支持符合條件的租賃住房項目開發企業通過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企業債和不動產證券化產品等方式,推動發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有效拓寬融資渠道。
第二十九條落實公共服務保障。非本地戶籍的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依據居住證明,同等享受當地義務教育、醫療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住管局依據中省有關政策規定,牽頭修訂2005年4月,市住管局、市公安局等七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推進全市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管理工作開展。
第三十一條規範住房租賃行業秩序。參照商品房銷售資金監管制度,探索建立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加強對住房租賃企業和經紀機構的監管,建立健全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制度。發揮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作用,逐步實現租賃市場的標準化、規範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對相關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在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中涉及的房屋改建事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部門審批的,由改建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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