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辦法

《西安市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辦法》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管理,明確住房租賃管理職責,規範住房租賃行為,保護住房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著力解決西安市住房租賃市場監管制度措施不完善、市場秩序不規範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西安市住房租賃市場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安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租賃,是指出租人、轉租人將符合居住條件的房屋出租、轉租給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的行為,旅館業客房、學校和企業自建宿舍等情形除外。
公共租賃住房、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的租賃按照相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住房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誠信原則;住房租賃管理應當採用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西安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各負其責,協作配合,建立多
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確保各項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市住建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國有土地上住房租賃管理的相關政策;建設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台;發布租賃市場相關信息;建立健全住房租賃市場主體信用管理體系;指導區、開發區做好本轄區內的住房租賃日常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從事住房租賃活動企業的註冊登記;在職責範圍內,查處企業無照經營行為;監督處理利用契約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查處違反公平、自願原則,迫使契約相對人接受關聯服務並亂收費的行為。
市公安部門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負責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督促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做好租賃住房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市應急管理部門、市消防救援機構等市級有關部門及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依規履行對租賃住房消防安全的相關職責。
市金融工作部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查處住房租賃市場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打擊住房租賃市場非法金融行為。
市資源規劃、城管等其他相關部門依照職責進行住房租賃市場管理及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五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範圍內住房租賃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住房租賃相關信息的採集、住房租賃契約網簽備案、企業開業信息登記等事項,並建立信息報送制度,發現重大輿情應及時反饋至有關部門;做好政策法規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宣傳;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轄區內租賃住房的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範圍內住房租賃市場管理的具體事務,建立疑難問題解決機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糾紛投訴解決處理機制以及日常管理機制等;加強對住房租賃市場的日常檢查;建立信息報送制度,發現重大輿情應及時反饋至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
第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實施住房租賃自治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住房租賃管理工作;指導格線員、物管人員切實履行巡查、發現、勸阻、報告等工作職責;對租賃住房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核查,並及時將信息反饋至街道辦事處或相關部門。
第八條 推行住房租賃格線化管理。將住房租賃管理納入格線化管理體系,形成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動態化住房租賃管理機制。
第二章 住房租賃行為規範
第九條 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消防、治安、安全、環保等方面的相關規定,並具備給排水、供電、供氣等必要的基本居住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住房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出租住房應當遵循以下標準:
(一)最小出租單位標準。出租住房最小單位應當以原房屋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違規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二)最多出租人數標準。出租住房每個房間的租住人數原則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三)最低人均租住面積標準。人均租住住房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但為了滿足租賃住房特定需求,集中開發且符合規劃、消防、安全等規定的租賃住房集約式產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出租住房管理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企業,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轄區公安等部門備案。
(二)出租自有閒置合法住房的個人,應切實履行其作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責任人的義務,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流動人口信息登記,不得向沒有合法有效證件、來歷不明的人員出租住房。房屋所有權人將住房委託他人出租、管理的,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登記。
(三)向境外單位、人員出租、轉租、轉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員的,房屋權利人、承租人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及時向屬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住房租賃契約,並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租賃雙方須按照公平、自願的原則簽訂住房租賃契約,鼓勵租賃當事人使用住房租賃契約示範文本。
(二)租賃當事人簽訂住房租賃契約時,需認真閱讀契約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出租人應對承租人做到契約相關條款的風險提示。
(三)承租人將租賃住房轉租給第三人,應當經房屋產權人書面同意。
(四)出租人不得在租賃期限內單方面任意提高租金標準,隨意變更租金調整頻次和租金漲幅。
(五)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租賃契約中約定押金的數額、管理方式和返還時間。除契約約定的扣除押金條款外,不得惡意剋扣押金。
(六)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出租住房。
第十三條 住房租賃交易實行契約網簽備案。租賃當事人達成租賃成交、變更、解除意向後,應當通過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台辦理住房租賃契約網簽備案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出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查驗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並登記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
(二)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住房從事非法活動和無證無照經營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與承租人及時辦理住房租賃契約網簽備案等相關手續;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承租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制止及處罰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及責任。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如實向出租人提供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
(二)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與出租人及時辦理住房租賃契約網簽備案等相關手續;
(三)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得利用租住房屋進行非法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及責任。
第十六條 住房租賃產生的糾紛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途徑解決:
(一)租賃當事人因租賃住房發生糾紛的,依據住房租賃契約的相關條款協商解決;
(二)租賃當事人因租賃住房發生糾紛的,也可向街道辦事處或其他相應機構申請調解;
(三)租賃當事人不接受調解結果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章 住房租賃市場主體規範
第十七條 在我市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其經營範圍應當註明“住房租賃”。住房租賃企業開展業務前,應當向工商登記住所地住建部門推送開業信息。
第十八條 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住建等部門指導住房租賃企業在銀行設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將租金、押金等納入監管賬戶,規範企業經營行為。
第十九條 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通過各類信息平台發布的房源信息、企業資質、從業人員等相關信息,應當對其真實性負責,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二十條 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合法誠信開展住房租賃業務,提供真實有效的住房租賃信息,不得為不符合規定的租賃住房及相關租賃當事人提供租賃服務,不得參與或教唆他人參與不符合規定的住房租賃行為。
第二十一條 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不得擾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不得與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無金融許可證的機構合作開展“租金貸”業務;不得強制或誘騙承租人使用“租金貸”。
第二十二條 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熟知與住房租賃業務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業政策規定,並為承租人提供實名服務、誠信服務,在服務過程中不得損害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個人信用管理體系。全面建立相關主體的信用檔案,實行信用評價管理和公示制度,建立多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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