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峯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管理工作,切實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就近解決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峯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鶴峯縣住建局
  • 目的: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就近解決基本住房需求
第二條我縣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等適用本辦法,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策扶持、嚴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包括兩房並軌後的原廉租房)是指限定住房規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鶴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公租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由政府投資,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進行產權登記及運營管理。
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進行商品住房開發的,應按照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並在規劃條件及土地出讓協定中明確配建比例及配建方式。
第五條縣住建局主管全縣公租房工作,各公租房產權單位承擔所轄公租房保障和日常管理主體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定住房保障便民服務連線埠、落實住房保障管理人員,履行屬地管理責任。
財政、民政、發改、自然資源規劃、城管、公安、人社、市場監管、衛健、政務、司法、審計、教育、鶴峰經濟開發區、紀委監委等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公租房建設和管理履行監管責任;各用人單位黨委(黨組)對本單位職工公租房申報、使用和退出等承擔主體責任。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鶴峰經濟開發區及相關責任部門公租房管理和保障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
第七條 政府統一管理的公租房所得租金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全額繳入國庫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公租房的運營、維護、管理支出和建設投資補助。
第八條 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高智慧型化管理服務水平;採取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方式,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租房運營管理;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檔案。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九條公租房保障方式為公租房實物配租(以下簡稱實物配租)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其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方式以租賃補貼為主,城鎮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保障方式以實物配租為主,也可自願選擇租賃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新就業無房職工保障方式以實物配租為主,期限不超過5年;在鶴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保障方式以租賃補貼為主,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條政府獨資(投資)建設和籌措的縣城規劃區內公租房,申請人可以家庭共租、單人承租、多人合租方式申請住房保障,原則上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具體為: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具有申請地城鎮常住戶口且長期在所在地城鎮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財產符合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鎮低保家庭或城鎮低收入家庭或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在申請地無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6平方米且在3年內無房產轉移、註銷記錄;
4.未享受其他國家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
1.在申請地城鎮社區內穩定就業1年以上、5年以內;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或持有組織、人事、編制部門的任職(錄用)檔案或編制證明等;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請地城鎮無房產且3年內無房產轉移、註銷記錄;
4.申請人直系親屬在縣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不得申請公租房;申請人直系親屬具有申請地城鎮常住戶口且與申請人戶口在一起的,應當以住房困難家庭名義申請。
5.未享受其他國家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符合以下條件的在鶴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
1.年滿18周歲,持有就業地城鎮居住證明;
2.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於上年度申請地城鎮社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就業地城鎮社區居住2年以上,勞動關係穩定,有符合要求的勞動(聘用)契約;
4.在就業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2年以上;
5.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請地城鎮無房產且3年內無房產轉移、註銷記錄;
6.未享受其他國家保障性住房政策。
引進的特殊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消防救援人員、重點優撫對象不受收入和相關年限限制。
第十一條  公租房保障嚴格實行動態受理,資格審核原則上每年不少於2次。
(一)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委託社區工作人員通過信息比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核實,並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經初審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所在社區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縣住建局。經初審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縣住建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轉縣民政局。
(三)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複審意見及申請材料反饋至縣住建局。
經複審符合條件的,由縣住建局將複審結果在縣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登記為公租房實物配租輪候對象或租賃補貼發放對象。經複審不符合條件的,縣住建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和公開搖號制度,由縣住建局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配租方案,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城鎮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引進特殊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消防救援人員、重點優撫對象、公交司機、環衛工人、青年醫生及青年教師等。
進入輪候期的申請人,若在輪候選房前,申請資料填報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如實報告。縣住建局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取消其輪候資格;符合申請條件的,將公租房房源按照輪候先後次序予以配租,每年配租一次,並及時公示。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三條 建設在各鄉鎮的公租房,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配租和管理,並報縣住建局備案;各級政府統一管理外的公租房,配租和管理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並報縣住建局及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相關要求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多人合租的,應與共同申請人簽訂租賃契約。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員,若有共同居住人員退租,由其他共同居住人員申請,經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更換共同居住人員,並變更租賃契約相關內容,租賃期限按原有契約剩餘時間計算。
第十五條  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和租賃補貼分檔保障。公租房租金及租賃補貼標準由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障對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按照適當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實行動態調整,每三年調整一次,調幅不超過20%。
第十六條  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在應保盡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合理調劑閒置存量公租房,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公租房可與棚改、救災等房源予以轉換,作為民眾過渡性安置房源使用,過渡期不超過2年;安置主體按照市場價統一繳納公租房租金,到期後負責房源騰退及收回工作。
第十七條 承租家庭上一年度出現重大變故(患重大疾病或受重大自然災害導致家庭經濟條件嚴重困難的)或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可以向縣住建局申請減免租金(原則上一年一審),租賃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網路等費用不計入減免範圍內。申請租金減免應提交所屬社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材料。
第三章  使用與退出
第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並按期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承租期間,承租人不得閒置、出租、轉租、出借、擅自調換公租房,不得損毀、破壞公租房,不得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結構、配套設施等。承租人退出公租房前,應當結清房屋租金及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房屋及其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當恢復、修理或賠償。
第十九條  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配租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準予續租,並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租房。
第二十條 承租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租房:
(一)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自建、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房產情況等發生變化,導致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的;
(五)提供虛假證明,採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公租房的;
(六)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所承租公租房6個月以上的;
(八)出租、轉借、出借、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九)損毀、破壞公租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十)在公租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租賃期間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或者租賃期滿不再續租,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騰退的,可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搬遷過渡期,過渡期內正常繳納租金;承租人不再符合現有公租房入住條件但其住房困難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的,可繼續配租公租房,其租金按照市場價格收取;租賃補貼發放對象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及時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二條  公租房保障申請實行誠信承諾制。申請人應簽訂誠信承諾書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住建局應設立投訴舉報渠道(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及時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對投訴舉報信息進行核實和處理,並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縣住建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責任部門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覆核,加強對公租房使用的監督檢查,承租人及所在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公租房所有權人和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契約情況進行檢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和檢查,如實提供與公租房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調查和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五條對當事人違反公租房保障相關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公租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不良行為予以記載公布,並告知徵信機構將當事人違反公租房相關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納入徵信記錄。
屬於國家公職人員違規使用公租房的,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規占用政策性用房(公租房)公職人員進行處理,處理不及時和不到位的由公租房管理部門將問題線索提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租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公租房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在公租房管理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節較輕的,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情節較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收入和財政狀況等信息騙取公租房的,由縣住建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其騰退公租房,並按照市場價格補繳違規承租期間的租金,且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規定的,由縣住建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其限期補繳租金、恢復原狀、騰退、罰款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且承租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拒不騰退的,應當依法作出責令限期騰退的決定。承租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承租人在騰退期限內拒不騰退的,由作出決定的管理部門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新就業無房職工已享受實物配租的,其租賃年限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述公租房保障申請、審核、輪候、配租等程式中各類文本、表單等由縣住建局監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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