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住建部等7部委《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11〕45號)等規定,制定《丹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方案》。該《實施方案》經2011年10月8日丹東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0月21日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丹政辦發〔2011〕28號印發。《實施方案》分保障範圍、申請條件、申請方式、申請要求、核准程式、租賃管理、退出管理、管理模式、監督管理等10部分,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方案
  • 文號:丹政辦發〔2011〕28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 發布機構: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丹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方案,保障範圍,申請條件,申請方式,申請要求,核准程式,租賃管理,退出管理,管理模式,監督管理,其他,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丹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辦發〔2011〕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方案》業經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丹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住建部等七部委《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11〕45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切實做好“十二五”時期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的意見》(丹委發〔2011〕1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保障範圍

市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在市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含引進高端人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在市區穩定就業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
(一)以下為穩定就業和收入來源人員: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且在市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人員;
2、在市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養老保險費且在市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
3、在市區居住滿5年以上、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且有穩定收入的外來務工人員。
4、本市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5、本市區退休人員。
勞動契約簽訂、社會養老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二)收入限制標準:單身人士年收入低於24000元;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4536元。以後年度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家庭收入審核按照國家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發〔2008〕156號)檔案規定執行。
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確認的高端人才不受收入限制。對在本市工作符合條件的全國和省部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及符合條件的單親母親家庭優先輪候保障。
單親母親家庭是指:因離婚或喪偶等原因造成母親一方與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其中,因離婚造成的單親母親家庭的,離婚時間需滿5年以上。
(三)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市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購買契約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且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市區未發生住房轉讓、分割、贈與或以房抵債等行為。上述行為發生時間以房屋登記機構登記時間為準。
(四)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
住房建築面積按房屋權屬證書或公房租賃契約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併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其中,非直系親屬掛靠戶口不計入家庭成員;遷入同戶籍時間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間不足1年的人口,不計入同戶籍常住人口。因結婚、出生而增加的人口和因上學、服兵役在同一戶籍遷出又遷入的人口,不受戶籍遷入時間限制。

申請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
(一)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外地獨自來丹東市區務工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並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申請要求

(一)申請地點。申請人向其戶籍(居住證)所在地的社區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委託所轄社區受理本街道(鎮政府)範圍內城鎮居民公共租賃住房申請。
(二)申請時間。每年申請的具體時間,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新聞媒體和丹東房產交易網公告,屆時申請人可查詢。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期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
1、申請登記表。申請人可到戶籍(居住證)所在地社區領取《丹東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表》。
2、身份證明。丹東市區戶籍的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非市區戶籍的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
3、婚姻證明。已婚的應當提供結婚證明,離婚的應當提供離婚協定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4、工作、收入、社保費或公積金證明。
(1)簽訂勞動契約的提供勞動契約,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和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明。
(2)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明和現住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的就業和收入證明。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4)市區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證明或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退休情況證明。
共同申請人有工作的,應按上述規定提供收入證明;無工作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證明。
5、住房狀況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由單位出具住房狀況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出具住房狀況證明。住房困難家庭需出具公有住房租賃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1)全國、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
(2)引進的高端人才由市人才辦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3)普通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契約的提交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登記表,要書面承諾所填內容真實有效,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核准程式

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審核、核准、公示、輪候、配租工作,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各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並實行社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住房保障機構三級審核和街道辦事處、市住房保障部門兩級公示制度。
(一)受理。各社區受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委託,負責受理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並負責申請人住房、收入、繳費、人口、婚姻等情況的調查核實。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應予退回,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初審合格的統一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申報。
(二)審核。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收到申報材料後,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戶籍人口、住房狀況、收入水平、繳費情況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查閱檔案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全面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張榜公示7日,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三)核准。區住房保障機構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複審,核准確認是否符合保障條件。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統一公示。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到各區合格的申請人材料後,統一在丹東房產交易網和新聞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公示期間,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接受實名舉報。
(五)輪候。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登記並進入申請人輪候庫,申請人可在申請地或通過丹東市房產交易網和新聞媒體查詢。輪候期間, 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原申請地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六)配租。
1、配租標準:2人以下配租一室戶住房,3人以上配租兩室戶住房。每個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2、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兩人的,可配租兩室戶住房。
3、公共租賃住房通過電子搖號系統進行配租。房源是市政府投資建設(籌集)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各區住房保障機構實施配租,房源是各區政府投資建設(籌集)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指導各區住房保障機構自行組織實施。
4、搖號配租過程接受監察部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及申請人代表等監督,搖號結果和配租的戶型、數量、地點等相關信息通過丹東房產交易網和新聞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5、獲得配租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區住房保障機構向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七)簽訂契約。獲得配租的申請人應在收到配租《確認通知書》後的1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和《確認通知書》到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區住房保障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之日計算。已經享受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時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管理

(一)契約管理
1、租賃契約簽訂期限一般為3至5年。
2、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戶型、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維修責任;
(6)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7)其他約定。
3、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一次性交納押金,以保證租賃契約的正常履行。押金標準按3個月的租金標準計算。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押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4、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契約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按原有契約的剩餘時間計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場租金的70%確定,具體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房產部門測定報市政府同意後公布,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2、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投資補助和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
3、對承租人無故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契約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2、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暖、氣、通訊、有線(數字)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當每兩年向申請地的區住房保障機構申報住房、收入情況,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契約終止。
4、承租人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亂拆亂改。對於房屋內部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5、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契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員。

退出管理

(一)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租賃契約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在市區獲得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契約,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並取消承租人或承租家庭在5年內再次申請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2、將房屋轉讓、轉租、出借,從事其它經營活動或用於違法活動的;
3、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
5、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的;
6、違反房屋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它行為。
(四)退出規定
1、承租人應在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暖、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2、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除按契約約定加收租金外,可在適當範圍內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管理模式

1、政府投資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國有,委託市國有房產經營單位或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單位經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由政府確定。
2、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模式,由企業和其他機構自行確定,政府監督。

監督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區住房保障機構定期組織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抽查覆核,承租人應予以配合。經抽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住資格。
(二)各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組織房管、物業單位每年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契約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各區住房保障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2、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三)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區住房保障機構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區住房保障機構分別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要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五)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其他

(一)本方案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以後,包括本數。
(二)各縣(市)可參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本縣(市)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方案。
(三)本方案由丹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產)負責解釋。
(四)本方案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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