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雞西市住房保障體系,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2年第11號)、《黑龍江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5年第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8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20日
  • 發布單位:雞西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雞西市行政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原則,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我市行政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民政、財政、物價監管、人社、房產、公安、工商、稅務、保障辦、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騙驗婆
第六條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係。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
第九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轄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並在本市轄區實際居住,應提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5年內無被清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或自動放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記錄;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家庭年悼獄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無住房、家庭唯一住房經鑑定屬危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
第十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轄區城鎮常住戶口或居住證;
(二)參加工作年限較短;
(三)在本市轄區內無住房。
第十一條 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轄區城鎮居住證;旋炒
(二)在城鎮連續穩定拒悼恥工作一定年限,有穩定收入,能夠提供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或持有申請地營業執照和一定年限的完稅證明;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轄區內均無住房。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限制行為能力和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申請人單獨申請;
(二)其他不適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
第十三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申報、審核制度。集中申報、審核時間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元陵乘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發布。
第十四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審核機關調查核實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二)審核及公示。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審核結果進行登記,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檔案。
第十五條 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覆核。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配租和輪候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市級投資建設的中心區公共租賃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分配,也可按照各區需求情況將愉院簽房源分配給各區進行分配;各區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分配。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分配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配租方案。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房源情況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包括房歸諒踏遙源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分配時間及方式等內容。
(二)意向登記。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按照配租方案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意向登記情況進行匯總。
(三) 覆核。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複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四)配租和輪候。配租和輪候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分配方案組織實施,確定配租對象及輪候排序,分配過程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辦理手續。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確定的配租對象發放入住通知書,住房保障對象應當自收到入住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入住手續的,其承租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輪候期間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家庭成員中有重點優撫對象或者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英模稱號的;
(四)符合條件的單親家庭;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租賃與退出
第二十條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契約期限為3年。
第二十一條 租賃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契約當事人的姓名;
(二)房屋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報市、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特困救助戶住房困難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難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同情況實行差別化租金。租金減收比例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契約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享有按契約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當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
第三十二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原受理申請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契約;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契約約定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處理。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雞西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限制行為能力和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申請人單獨申請;
(二)其他不適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
第十三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申報、審核制度。集中申報、審核時間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發布。
第十四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審核機關調查核實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二)審核及公示。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審核結果進行登記,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檔案。
第十五條 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覆核。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配租和輪候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市級投資建設的中心區公共租賃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分配,也可按照各區需求情況將房源分配給各區進行分配;各區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分配。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分配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配租方案。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房源情況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分配時間及方式等內容。
(二)意向登記。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按照配租方案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意向登記情況進行匯總。
(三) 覆核。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複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四)配租和輪候。配租和輪候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分配方案組織實施,確定配租對象及輪候排序,分配過程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辦理手續。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確定的配租對象發放入住通知書,住房保障對象應當自收到入住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入住手續的,其承租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輪候期間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家庭成員中有重點優撫對象或者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英模稱號的;
(四)符合條件的單親家庭;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租賃與退出
第二十條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契約期限為3年。
第二十一條 租賃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契約當事人的姓名;
(二)房屋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報市、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特困救助戶住房困難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難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同情況實行差別化租金。租金減收比例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契約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享有按契約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當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
第三十二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原受理申請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契約;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契約約定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處理。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雞西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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