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是一種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12月25日發布的檔案。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金華市區住房保障體系,滿足市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市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階段性基本居住需求,規範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建保〔2014〕91號)等精神,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為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個人提供支持和幫助,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是指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向符合保障條件對象發放的貨幣補貼。領取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既可以申請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基本居住需求。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已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市區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實行統一分配、運營和管理。
第三條 金華市區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配租、準入、使用、退出、維修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負責日常管理。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困難人群需求等,結合市區住房保障規劃,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第二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市財政、區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
(二)按規定從土地出讓金收入中安排的保障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部分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餘額;
(四)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補助資金;
(五)通過投融資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收購資金;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七)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第七條 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租賃補貼、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的維護維修、物業服務管理等支出。
第三章 房源籌集與政策支持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租賃等方式籌集,可由政府投資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和生活需求,結合城市產業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科學建設。
第十條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園區,應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參照本辦法規劃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內就業人員出租。
第十一條 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大中型企業,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並納入政府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
第十二條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城中村改造社區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支持,由稅務部門根據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鼓勵市區城中村改造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要求的安置用房,按一定的規模和數量,經社區組織與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簽訂長期租賃契約,用於安置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戶,納入市區住房保障體系。
第十三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層住宅可在單套控制面積基礎上放寬10平方米;面向新就業職工保障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以下為主;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JGJ36-2005)有關規定。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環保”原則進行簡易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到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予以重點保障,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採用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所建公共租賃住房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加強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涉及道路、排水、公交、垃圾清潔直運接駁點等配套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服務等配套公共建築建設。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築規模不超過項目地上建築物總建築面積的10%。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外部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築由轄區政府(管委會)或市政府明確的建設主體負責建設。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歸投資主體所有,投資者可以依法整體轉讓,但不得改變其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得無故空置。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不得進行土地分割登記,不得按套、按戶進行房屋登記發證。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七條 市區住房困難對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取得市區城鎮居民戶籍3年以上且實際居住;新就業無房職工需入戶市區城鎮居民戶籍且實際居住,擁有規定以上學歷、職稱、職業技術等級或從事公益類特定工種,已實現就業、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契約,在市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連續不間斷繳費,且在規定保障期內;外來務工人員需取得市區居住證5年以上且實際居住,擁有規定以上學歷、職稱、職業技術等級或從事公益類特定工種,在市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連續不間斷繳費5年以上並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契約,且在規定保障期內;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市區無房產或3人以下(含3人)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房產建築面積低於45平方米;
(三)申請人家庭財產、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政府同期劃定標準;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申請時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五)符合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同住一處、同一戶籍內的子女、夫妻雙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人員。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時,原則上以戶主作為申請人,已遷入同一戶籍2周年以上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個人為單位。
第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外來務工人員向居住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材料;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住房狀況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書面委託授權同意相關部門和單位核實其申報信息。申請人需有關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並對所出具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公布,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各區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
(三)各區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根據《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進行核對,出具核對報告,並將相關材料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經過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准,核准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民政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及資料。
第五章 保障方式與標準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梯度保障,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因病致貧、重度殘疾、勞動模範、成年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應當優先給予保障。優先保障對象範圍和安排辦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審核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採取“租金收取和補貼發放分離”方式實施租金管理,即先由保障對象按照規定標準繳納租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再根據保障群體類型及其困難程度,分檔分級給予租賃補貼。對於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採取租金減免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根據市區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等情況,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實物配租租金標準,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租賃補貼標準。租金標準和租賃補貼標準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租賃補貼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戶核算,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按人核算。
租賃補貼從被保障對象簽訂保障協定次月發放,按季核發,年度最後一次核發租賃補貼必須在12月25日前完成。
通過租賃市場房源等途徑解決住房困難的保障對象,所領取租賃補貼最多不得高於保障面積與核定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的乘積。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受保障對象,所領取租賃補貼最多不得高於所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保障對象因住房、收入及財產等情況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時,從情況發生的次月停發租賃補貼。
保障對象如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八、第三十條所列情況,自發生違規行為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賃補貼,多領取的租賃補貼予以追回。
第六章 配租與租賃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據房源籌集情況制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符合陽光保障要求。
第二十四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簽訂書面租賃契約,期限最長不得超出5年。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契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續租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承租人已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但確有特殊困難暫時不能騰退住房的,經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批准,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契約應收租金的1.5倍標準收取。逾期不退的,租金按契約租金2倍標準收取,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要按照租賃契約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轉租、轉讓、閒置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原有房屋結構、設施設備及使用功能,未經產權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對承租的房屋進行裝修,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
承租人基於對房屋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及裝修成果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賠償及折價。
承租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租金及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訊、物業管理等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因購買、受贈、繼承、租賃其他住房或因經濟條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時,應在情況發生變化後30日內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報告並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 實行保障對象年審和動態管理,保障對象及相關單位需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保障資格覆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整改或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
(一)承租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欠租,經催繳後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二)承租人拒不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保障資格覆核工作的;
(三)承租人因住房、收入及財產等情況變化已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四)根據租賃契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根據申請人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保障檔案資料,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動態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整改或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如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採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狀況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
(二)將公共租賃住房擅自轉借、轉租、調換的;
(三)公共租賃住房閒置6個月及以上的;
(四)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用途、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或非法活動的;
(五)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結構,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情況。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作出警告、責令整改、罰款或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對象退房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自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十二條 從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的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情況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可參照本辦法確定的準入條件、租金水平、退出要求等進行規範管理,並在契約簽訂後30日內將契約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原直管公房租賃契約到期的家庭,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給予不超出3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超出過渡期租金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2倍收取,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牽頭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金華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市政府令第42號)、《金華市區二OO三年度公有住房調租若干政策規定》(金房委〔2003〕10號)同時廢止。
發布機構: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29日
來源: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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