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桐柏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柏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桐柏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號:桐政〔2014〕64號
  • 頒布時間:2014年9月28日
  • 頒布單位:桐柏縣人民政府
桐政〔2014〕64號
桐柏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桐柏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產業集聚區、安棚化工專業園區管委會,縣直相關單位:
《桐柏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4年9月28日
桐柏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辦法
為保證我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第11號令)、《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導意見》(豫政辦〔2012〕158號)、《南陽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宛政〔2012〕45號)、《南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做好2014年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宛建住保〔2014〕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分配原則和組織分工
(一)分配原則
1、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2、堅持先無房後有房的原則。
3、堅持先特殊困難家庭(孤、老、病、殘家庭)後普通保障家庭的原則。
4、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一般由個人申請,也可由縣產業聚集區和用工企業(單位)集中申請分配入住。
嚴格做到分配方案公開、分配過程公開、分配結果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組織分工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在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縣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及組成部門工作職責,縣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全程監督、檢查工作;縣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的組織實施;縣財政、物價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價格的核定工作;各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各社區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初審、審核及配合相關單位進行異議核查和申請家庭資格覆核等工作。
二、房源供應
每批次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前,縣住房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房源供應情況。
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
(一)具備以下條件家庭
1、具有縣域內常住城鎮戶口;
2、無自有住房、無租住公有住房、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且未享受政府其它住房保障;
3、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4、縣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人員、來桐務工人員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1、已辦理城區暫住證明6個月以上,或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契約或其它就業、務工證明材料;
2、在本縣城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無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享受政府其它保障性住房;
3、縣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可優先申請公租房;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差別化租金核減制度。
四、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價格
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低於市場租金價格,租金價格暫定為3元/m2/月,符合廉租房條件的,租金價格暫定為1元/m2/月,符合經適房條件的,租金價格暫定為2元/m2/月。租金價格報相關部門備案。
五、分配工作流程
(一)公布分配方案
縣房管部門利用縣電視台、縣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每批次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引導做好供應工作。
(二)申報程式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與準入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1、申請。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戶口所在鄉鎮(園區)申報。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時,按要求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1)《桐柏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和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3)住房情況證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鄉鎮(園區)審查確定申請家庭住房狀況。申請家庭為住房困難家庭的,須提交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申請家庭無自有產權住房的,須提交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無房證明。其中,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出具無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鄉鎮(園區)出具無房證明。
(4)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配偶離異、去世的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申請人應為戶主;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其他成員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並出具書面委託書。
2、受理。鄉鎮(園區)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嚴格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並審核認定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真實一致,及時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鄉鎮(園區)應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審核。城關鎮各社區居委會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調查、核實,並就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受理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在受理社區或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桐柏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上由社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送城關鎮政府。其他鄉鎮(園區)申請材料直接報送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應會同房管、民政等部門及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通過入戶調查和調閱有關材料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詳細的審核落實。縣民政部門對低收入家庭進行認定。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並在《桐柏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上加蓋公章,報送縣房管部門。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受理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縣產業聚集區用工企業集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產業聚集區用工企業按照相關程式受理審核,審核確認名單報縣住房保障部門,檔案可以由縣產業聚集區和用工企業留存管理。
4、核准。縣房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最後核定,並通過縣相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三)登記確認
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家庭,縣房管部門將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並登記造冊。若本批次入圍家庭超出房源數,縣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研究,按照申請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人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進行輪候。
(四)入住管理
符合條件家庭的配租以搖號確定房號。房號確定後,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出具配租確認通知書。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門發出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到縣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公租房租賃契約》,未按期簽訂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為格式契約,每次租賃契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五年。承租人享有按契約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權利。承租人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公租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租金價格根據情況實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政府規定的公租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五)退出管理
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租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途徑獲得其他住房,或其他超過政府規定公租房保障標準的,應當退回公租房。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契約,收回公租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租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違反租賃契約約定的。
承租人在契約期滿或終止租賃契約後應當退出。拒不騰退的,按契約約定處理,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告,由住房保障部門或者具體實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六、物業管理維修
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管理費用和維修費用均由住戶自行承擔。其他公共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由相關住戶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擔。
實物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實施物業管理,保障家庭應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用。
七、責任追究
對在公共租賃住房出售過程中,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對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管部門收回租住的房屋並依照法規進行查處。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騙購公共租賃住房的個人,由房管部門收回其所購住房。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本辦法由縣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抄送:縣委、縣人大、縣政協,存檔。
桐柏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9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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