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為完善本縣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轉發關於加快發展我區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11〕1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全文,第二章 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第三章 房源籌集與規劃建設,第四章 申請與配租,第五章 租賃管理,第六章 附 則,內容解讀,一、出台背景,二、編制依據,三、目的意義,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縣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轉發關於加快發展我區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11〕1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配租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供給符合條件的家庭、個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開公平和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實施。
縣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資、稅務、財政、統計、求擔射審計、監察和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涉及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不低於10%的公租房保障資金;
(四)上級財政補助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五)符合國家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商業銀行貸款;
(七)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故臘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規定,實行收記槓店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新建、改建、購買和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參照廉租住房的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三章 房源籌集與規劃建設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發展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
第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引導保險資金、信託資金投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
第十四條 公殃拜格晚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新建、改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從現有空置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按規定程式轉化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政府收購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標準的住房;
(四)政府向社會統一租賃的直管公房;
(五)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六)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產業園區中集中配套建設,面向園區職工出租的公寓、宿舍;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槳霸姜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縣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本縣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選址,應考慮住房困難群體對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統籌規劃區位布局。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並優先保障供應。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委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等方式有償使用。
第十九條 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配建的公租房項目,原則上配建比例應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5%,並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和配建比例等事項,並以契約方式約定。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廉租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取事宜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的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質量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蘭灑烏二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設面向本單位職工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標準和供應對連遷遙晚象經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定後,由相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建設和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配租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主要為新就業職工、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二十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備獨立的完全民事責任能力;
(二)具有申請地城鎮戶籍,或辦理了《居住證》;
(三)已與申請地就業單位簽訂2年以上的勞動或工作契約;
(四)收入情況符合當地確定的中等偏下收入認定標準;
(五)在申請地無自有住房。
第二十七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家庭成員均辦理了《暫住證》(《居住證》),並在申請地連續居住2年以上;
(二)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與本縣就業單位簽訂了2年以上勞動契約,且在申請地連續繳納社保2年以上;
(三)家庭收入情況符合當地確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四)在申請地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當地城鎮戶籍;
(二)家庭收入情況符合當地確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三)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
(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縣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縣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前款第二項規定限制。
第二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和共同承租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二)申請人和共同承租人戶口複印件1份(含戶主);
(三)《新和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1份(原件);
(四)證明材料(收入、單位職工(社區居民)、無私有住房等證明);
(五)若已結婚,需要結婚證複印件1份;
(六)若有優惠證複印件1份(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中等偏下收入貧困人員優惠等);
(七)若申請人帶有殘疾,需交殘疾證複印件1份。
第三十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且共同生活。每個申請家庭應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具備獨立完全民事責任能力,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其戶籍或居住證所在地的初審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初審部門:縣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新就業職工初審,縣商務和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和園區辦負責外來務工人員初審,新和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初審部門自接到申請15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進行張貼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合格人員的申請材料報縣民政部門審查收入情況。
(三)縣民政部門自接到申請15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收入狀況審核;審核合格的,進行張貼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合格人員的申請材料返回相應的初審部門,由初審部門匯總後上報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查。
(四)縣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申請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將申請人相關信息報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同意後,獲得租賃資格。
第三十二條 縣住房保障、民政、組織人事、縣商務和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和園區辦等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請條件或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虛構隱瞞收入和住房等基本情況的,經縣住房保障部門調查核實後,取消其租賃資格,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輪候制度,配租面積應當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並符合國家、自治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的規定,即2人以下(含2人)家庭原則上配租建築面積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3人戶家庭原則上配租建築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4人以上(含4人)家庭可配租建築面積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城鎮新就業職工原則上配租宿舍或小套型合租公寓。
第三十五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當年房源情況,制定配租方案,按照輪候庫統一依次配租,配租確定後,申請人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簽訂《新和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辦理入住手續。
第三十六條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租賃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確定配租房源後,租戶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辦理租房手續的;
(二)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
(三)簽訂租賃契約後放棄租房的;
(四)其他放棄租賃資格的情況。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1至3年,契約應當載明住房用途、使用要求和建築面積,租金和保證金等相關費用的標準和支付方式,租賃期限、退出要求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續租審核制度。承租人在契約期限屆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內向縣住房保障部門重新申請;經審核確認符合續租條件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與承租人簽訂續租契約。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籌集面向社會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縣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供應對象支付能力、承租房屋的位置、樓層、朝向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確定,實行低於市場租金高於廉租住房租金的級差式租金制度,報縣人民政府通過後公布實施,並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十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標準由縣民政部門會同縣發改、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當年生活水平條件等綜合因素確定,報縣人民政府通過後公布實施,並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設面向本單位職工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企事業單位根據單位運營狀況、職工支付能力確定,並報縣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縣住房保障部門向租戶承租的公租房已全部裝修完成,不允許租戶對公租房已有裝修進行破壞或擅自二次裝修。
第四十三條 租戶入住公租房時,縣住房保障部門採用物品清單進行交接,明目已裝修和配租物品價款,在使用過程中造成損壞或破損的,由租戶按原價賠償。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向縣住房保障部門報告。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每年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申報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變動情況進行核實。
第四十五條 承租人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而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縣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單方終止租賃契約。
第四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的規定及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保證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暖、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並將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3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契約約定的。
第四十八條 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的,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退房確有困難的,經縣住房保障部門核准,可以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水平平均價格收取租金。過渡期滿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按契約約定處理,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布,必要時縣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並根據申請人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五十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管理人員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完善本縣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範對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管理機制,特制定出台《新和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對全縣城鎮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及管理工作開展,進行了明確規範。

二、編制依據

1.《廉租房保障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
2.《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
3.《關於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2]25號)

三、目的意義

一是《新和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主要圍繞政府管理城鎮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的職能,制定此管理辦法,具體包括:1.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定義;2.明確鎮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3.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4.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條件及配租辦理流程;5.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違規管理。
二是《新和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制定,認真貫徹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檔案,有效完善了城鎮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機制,切實推動我縣城鎮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有序化高效運轉。
(三)政府收購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標準的住房;
(四)政府向社會統一租賃的直管公房;
(五)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六)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產業園區中集中配套建設,面向園區職工出租的公寓、宿舍;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縣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本縣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選址,應考慮住房困難群體對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統籌規劃區位布局。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並優先保障供應。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委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等方式有償使用。
第十九條 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配建的公租房項目,原則上配建比例應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5%,並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和配建比例等事項,並以契約方式約定。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廉租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取事宜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的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質量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設面向本單位職工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標準和供應對象經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定後,由相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建設和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配租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主要為新就業職工、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二十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備獨立的完全民事責任能力;
(二)具有申請地城鎮戶籍,或辦理了《居住證》;
(三)已與申請地就業單位簽訂2年以上的勞動或工作契約;
(四)收入情況符合當地確定的中等偏下收入認定標準;
(五)在申請地無自有住房。
第二十七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家庭成員均辦理了《暫住證》(《居住證》),並在申請地連續居住2年以上;
(二)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與本縣就業單位簽訂了2年以上勞動契約,且在申請地連續繳納社保2年以上;
(三)家庭收入情況符合當地確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四)在申請地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當地城鎮戶籍;
(二)家庭收入情況符合當地確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三)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
(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縣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縣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前款第二項規定限制。
第二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和共同承租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二)申請人和共同承租人戶口複印件1份(含戶主);
(三)《新和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1份(原件);
(四)證明材料(收入、單位職工(社區居民)、無私有住房等證明);
(五)若已結婚,需要結婚證複印件1份;
(六)若有優惠證複印件1份(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中等偏下收入貧困人員優惠等);
(七)若申請人帶有殘疾,需交殘疾證複印件1份。
第三十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且共同生活。每個申請家庭應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具備獨立完全民事責任能力,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其戶籍或居住證所在地的初審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初審部門:縣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新就業職工初審,縣商務和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和園區辦負責外來務工人員初審,新和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初審部門自接到申請15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進行張貼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合格人員的申請材料報縣民政部門審查收入情況。
(三)縣民政部門自接到申請15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收入狀況審核;審核合格的,進行張貼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合格人員的申請材料返回相應的初審部門,由初審部門匯總後上報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查。
(四)縣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申請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將申請人相關信息報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同意後,獲得租賃資格。
第三十二條 縣住房保障、民政、組織人事、縣商務和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和園區辦等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請條件或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虛構隱瞞收入和住房等基本情況的,經縣住房保障部門調查核實後,取消其租賃資格,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輪候制度,配租面積應當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並符合國家、自治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的規定,即2人以下(含2人)家庭原則上配租建築面積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3人戶家庭原則上配租建築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4人以上(含4人)家庭可配租建築面積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城鎮新就業職工原則上配租宿舍或小套型合租公寓。
第三十五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當年房源情況,制定配租方案,按照輪候庫統一依次配租,配租確定後,申請人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簽訂《新和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辦理入住手續。
第三十六條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租賃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確定配租房源後,租戶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辦理租房手續的;
(二)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
(三)簽訂租賃契約後放棄租房的;
(四)其他放棄租賃資格的情況。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1至3年,契約應當載明住房用途、使用要求和建築面積,租金和保證金等相關費用的標準和支付方式,租賃期限、退出要求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續租審核制度。承租人在契約期限屆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內向縣住房保障部門重新申請;經審核確認符合續租條件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與承租人簽訂續租契約。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籌集面向社會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縣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供應對象支付能力、承租房屋的位置、樓層、朝向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確定,實行低於市場租金高於廉租住房租金的級差式租金制度,報縣人民政府通過後公布實施,並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十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標準由縣民政部門會同縣發改、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當年生活水平條件等綜合因素確定,報縣人民政府通過後公布實施,並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設面向本單位職工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企事業單位根據單位運營狀況、職工支付能力確定,並報縣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縣住房保障部門向租戶承租的公租房已全部裝修完成,不允許租戶對公租房已有裝修進行破壞或擅自二次裝修。
第四十三條 租戶入住公租房時,縣住房保障部門採用物品清單進行交接,明目已裝修和配租物品價款,在使用過程中造成損壞或破損的,由租戶按原價賠償。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向縣住房保障部門報告。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每年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申報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變動情況進行核實。
第四十五條 承租人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而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縣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單方終止租賃契約。
第四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的規定及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保證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暖、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並將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3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契約約定的。
第四十八條 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的,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退房確有困難的,經縣住房保障部門核准,可以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水平平均價格收取租金。過渡期滿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按契約約定處理,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布,必要時縣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並根據申請人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五十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管理人員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完善本縣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範對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管理機制,特制定出台《新和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對全縣城鎮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及管理工作開展,進行了明確規範。

二、編制依據

1.《廉租房保障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
2.《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
3.《關於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2]25號)

三、目的意義

一是《新和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主要圍繞政府管理城鎮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的職能,制定此管理辦法,具體包括:1.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定義;2.明確鎮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3.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4.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條件及配租辦理流程;5.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違規管理。
二是《新和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制定,認真貫徹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檔案,有效完善了城鎮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機制,切實推動我縣城鎮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有序化高效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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