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廢止時間:2021年7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三章 土地管理,第四章 建設管理,第五章 申請與準入,第六章 租金與配租,第七章 使用與退出,第八章 監督管理,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濱海新區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滿足濱海新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外地來濱海新區就業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國家、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結合濱海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濱海新區行政區域內社會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申請準入、經營管理、使用退出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濱海新區藍白領公寓的規劃建設、申請準入、經營管理、使用退出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包括社會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含“租賃型政府公屋”)和藍白領公寓。
社會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濱海新區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含“租賃型政府公屋”)是指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在濱海新區就業的職工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簡稱“區規劃國土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和相關政策等,對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區規劃國土局下設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簡稱“區住保中心”),負責組織指導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負責濱海新區本級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擬定、經營、安全、管理和數據統報、歸檔等工作;負責研究擬定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配合價格管理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收購價格及租金標準核定相關工作。
各管委會應設立保障性住房專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公共租賃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的經營、安全、管理和數據統報、歸檔等工作;負責研究擬定本區域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配合區規劃國土局、區住保中心等部門做好相關工作;配合價格管理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收購價格及租金標準核定相關工作。
濱海新區各管委會、區發展改革委、區公安局、區監察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建設交通局、區審計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和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施統一規劃管理,在濱海新區城市總體規劃和住房規劃整體框架下,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保證布局合理和區域供需平衡。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單獨組團規劃。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通過新建、配建、收購等方式籌集。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社區規劃設計應突出生態環保、節能減排、綠色建築、循環經濟等技術創新。應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運輸系統,同步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形成分級配置、全方位、多層次、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務體系。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商品住房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建設、同時竣工交付使用。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畫應按照城區及功能區住房需求制定。各管委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負責實時統計本區域人口及住房需求狀況,實行半年統報制度,調查成果報區住保中心。區住保中心在考慮人口增長、住房需求、資金來源、土地供應和房地產市場情況等因素基礎上,研究擬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畫,經區規劃國土局確定,報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新增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
政府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為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採取劃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供應。實行土地劃撥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計畫、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土地劃撥手續。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予以重點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條件、戶型標準、套型結構、建設要求、非經營性公建配建及移交、開竣工時間、租售對象、裝修標準等要求,應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條件,並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規定。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良好的社會信譽。開發建設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和天津市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履行法定建設程式,嚴格執行國家和天津市建設標準和規範,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質量、安全、節能和環保要求。
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按照經濟、實用、環保原則進行適當裝修,具備基本使用功能。竣工驗收合格並取得準許交付使用的證明後,方可交付使用。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工程質量負總責,勘察、設計、施工、裝修、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質量責任。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裝修、工程監理責任人員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質量依法承擔終身責任。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優先安排。
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土地出讓淨收益按規定比例提取的資金,納入專戶管理;
(二)中央預算內投資;
(三)通過銀行貸款、中長期債券、保險資金、信託資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等各種方式的融資;
(四)通過其他途徑、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四條 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建設優惠:公共租賃住房依據市建設交通委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計畫進行建設,享受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地、建設優惠政策。
(二)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三)資金支持: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給予墊息,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等,墊息資金由住房保障資金墊付。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實現資金平衡。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戶型設計原則上應當符合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全、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學利用空間,具備基本居住功能。
第十六條 社會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
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上限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結合濱海新區人才政策及各管委會招商引資需求,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上限可適當調整,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所占比例根據人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屬區域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總量整體進行平衡,最高不超過30%。
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戶型適中、價格合理,收購價格由項目所屬區域的價格管理部門核定。
收購公共租賃住房為在建項目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工期由收購單位按照收購協定約定的開竣工日期進行監督,確保按期完成建設,及時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後,應當先組織分戶驗收,合格後再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公共租賃住房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明顯位置鑲嵌標誌牌,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名稱等內容。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照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要求納入管轄範圍,民政、房管、公安、市政、市容園林、環衛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實施社區綜合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居民委員會,項目入住時同步開展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應當符合天津市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入住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完成配套的非經營性公建移交接管工作,由接管單位負責日常運營和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章 申請與準入

第二十條 申請人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濱海新區社會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濱海新區戶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者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條件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領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者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且房屋租賃期限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二)具有濱海新區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財產11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滿18周歲以上單人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濱海新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
1、符合濱海新區人才引進政策,在濱海新區工作、簽定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的。
2、申請人已婚並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或申請人離異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
3、申請家庭在濱海新區無住房。
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標準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各管委會自行建設的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可根據本區域招商引資需求,自行制定準入條件,經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區規劃國土局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濱海新區社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按照我市申請審核配租程式執行。
濱海新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統一向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提交如下要件:
(一)《天津市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或同等效力證明原件)複印件
(三)申請人戶口本、身份證、勞動契約、社保繳納證明、人才證明檔案、結婚證及家庭成員身份證。

第六章 租金與配租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以確定經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等工作。經營單位應當具有房屋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項目所在區域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確定和調整。具體項目的租金標準由項目所屬區域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經項目所屬區域價格管理部門核定後公布。每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按照核定的項目租金標準,結合樓層、朝向調劑等係數確定。
租賃期內項目租金標準調整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應當與承租家庭重新簽訂租賃契約,變更租金數額。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所屬住房保障部門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以及租金標準、配租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房源不足時,準予承租社會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按照下列次序進行搖號、選房:
(一)準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且家庭成員中有肢體一、二級殘疾或者視力一、二級盲的家庭,以及殘疾等級在六級(含)以上的傷殘軍人家庭;
(二)前項規定之外的準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房補貼類、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類分別進行登記、搖號;
(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二)的家庭;
(四)其他準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
搖號過程及配租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人才公共租賃住房選房應由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制定選房方案,經所屬住房保障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簽訂租賃契約前,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租房保證金。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交納租房保證金;其他家庭(含承租人才租賃住房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交納租房保證金。
租房保證金由所屬住房保障部門專戶存儲,按照同期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為承租家庭計息,未滿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租房保證金及利息可用於抵扣承租家庭欠繳租金和違約金等。用於抵扣的租房保證金,未滿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承租家庭騰退住房時,退還租房保證金剩餘本息。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應當按照租賃契約按期足額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準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補貼直接劃入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租金收入賬戶。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並委託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按月提取。
第二十八條 除不可抗力外,獲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申請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承租資格,1年內不接受重新申請:
(一)未按規定選定住房的;
(二)未按規定交納租房保證金的;
(三)已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
(四)其他放棄承租資格的情況。

第七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不得轉借、轉租、空置、損壞所承租的住房,不得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及其委託的經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配套設施及經營性配套公建的規劃使用用途。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
租賃契約期限屆滿,承租家庭須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繼續承租的,應在租賃契約期限屆滿的3個月前,向準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核部門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簽租賃契約,按屆時租金執行,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自行騰退住房。騰退的住房繼續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按規定出租,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做好租賃銜接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違反租賃契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租賃契約並收回住房;造成損失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承租家庭賠償損失: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的;
(三)經催告,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的;
(四)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政府徵收、徵用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該房屋無法繼續出租的,租賃契約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單位應當通知承租家庭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未按規定申請續租,或者申請續租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解除的;
(三)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在租賃期內,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
第三十四條 對出現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屆時租金標準確定: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搬遷期自其租賃契約期滿次月起計算,期限不超過12個月;
(二)承租期間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搬遷期可以至租賃契約期滿;租賃契約期滿後,確無住房的,搬遷期可以延長,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三)購買其它保障性住房的,搬遷期自其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次月起計算,期限為2個月。
第三十五條 對逾期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經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房屋使用費按照契約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發生的水、電、氣、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
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日常管理、設備更新所發生的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存入項目資金監管賬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住戶、住房檔案,並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等情況,及時報告所屬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承租家庭有義務配合經營單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區規劃國土局、區住保中心、各管委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日常巡查、定期核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區規劃國土局、區住保中心、各管委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應當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受理申請、審核、分配、退出等情況實施信息公開,暢通信訪、舉報渠道,依法接受人大、審計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區住保中心、各管委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公共租賃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區規劃國土局對檔案的建立、歸集、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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