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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分配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行政區域內由政府及其所屬機構、市屬國有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覆核及分配管理等。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取、申請覆核、分配監督、維修管理等工作;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對保障對象申請的審核、租賃補貼發放、分配管理等工作,業務上受市住房保障部門的管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市、區發改、財政、民政、自然資源、人社、公安、稅務、市場監管、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分為實物分配和租賃補貼。
(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分配分為兩個檔次:低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以下家庭;
(二)實物分配是指面向本市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青年教師、青年醫生、環衛工人、公交司機、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提供住房,並按規定收取租金;
(三)租賃補貼是指面向本市城區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含單身人員)發放租賃補貼,由其在市場上自行承租普通住房。
第三章 申請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低收入家庭
1.戶口:本人或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1年以上(符合本市軍隊轉業、退伍安置條件的人員不受此限制);
2.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一年度我市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住房:本人及家庭在本市範圍內無自有房產或人均住房面積小於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小於50平方米(含)。
(二)中低收入家庭
1.戶口:本人或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無宅基地;
2.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一年度我市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3.住房:本人及家庭在申請所在轄區範圍內無自有房產或人均住房面積小於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小於50平方米(含)。
第六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人實際在我市工作,本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所在轄區範圍內無自有房產;
(二)具有大中專及以上學歷,年齡35歲以下;
(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為正科級(二級主任科員)以及中級職稱以下級別;
(四)申請人已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
(五)最長保障期限不超過5年。
第七條 外來務工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本人及家庭在申請所在轄區無自有房產;
(三)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或申請人在本市登記註冊企業且認購或實際註冊資本10萬元以下,或本人實際在我市居住就業。
第八條 在本市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榮立三等功以
上或因公致殘的轉業、退伍軍人、警察、消防人員等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九條 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對象,限定一個家庭分配一套公共租賃住房。低層樓房優先安排盲人、肢體二級以上殘疾人員或年滿65周歲以上老人等保障家庭。
第十條 同一套房源被兩次以上棄選的,可由住房保障部門直接分配。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1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不含法院判決、拍賣和因大病出售房產人員);
(二)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且未退出的;
(三)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申請的情況。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牽頭,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民眾住房困難程度、國家、自治區政策調整等情況及時進行測算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四章 申請程式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確定。
(一)城市戶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離異、喪偶或未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員,可以由本人作為申請人單獨申請;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作為申請人。
第十四條 提出申請。
申請人須攜帶申請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工作單位所在地)街道領取《石嘴山市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審批表》,按要求如實填寫後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承諾:所申報的情況全部屬實,提交的所有證件及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同意授權政府有關部門核查本戶家庭成員的戶籍、房產、收入、婚姻狀況等有關情況,並同意公示;如有虛報瞞報、弄虛作假,一經查實,無條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並承擔由此帶來的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材料。申請人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三)結(離)婚證、離婚協定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喪偶的提供死亡或戶籍註銷證明;
(四)新就業無房職工還需提供大中專院校的畢業證書,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或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認定材料;
(五)外來務工人員還需提供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或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或企業註冊證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實際在我市居住工作的相關材料;
(六)收入證明、社保查詢信息、房產查詢信息,車輛購置發票,營業執照等;
(七)審核部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審核流程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實行個人誠信申報,“三級審核,二級公示”制度。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初審,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市住房保障部門複審發證。低收入家庭需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理、初審和公示。
(一)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資格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對象的戶籍、家庭人員結構、房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按要求籤署意見並加蓋街道辦事處公章的《石嘴山市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審批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公示表等資料提交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公示對象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街道辦事處提出。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2名以上工作人員如實記錄、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理由,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將核查結果通知異議人。
第十八條 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
(一)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資料後,應當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申請對象是否符合條件,街道辦事處是否按要求進行受理、初審和公示,表格填寫、意見簽署及蓋章等手續是否完備、信息錄入是否正確;
(二)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資料後會同公安、自然資源、人社、民政等職能部門核查相關申請信息;
(三)各職能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戶籍、房產、社會保險繳納、收入等情況進行核查,並將結果反饋至轄區住房保障部門。經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加蓋區住房保障部門公章,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複審。
第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複審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在網站公示,公示期滿後符合條件的,以正式檔案形式通知轄區住房保障部門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物分配或租賃補貼保障對象。
第六章 輪候
第二十條 轄區住房保障部門以申請人首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批准時間為基準時間,按照先後排序輪候。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可優先輪候予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一)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零就業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級以上殘疾人員和重大疾病救助對象;
(三)烈士遺屬、傷病殘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
(四)勞動模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五)貧困單親家庭;
(六)無勞動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
(七)消防救援一線人員;
(八)可以優先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家庭自提出轉為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申請並批准後,次月起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輪候家庭。
第二十三條 除不可抗力或經住房保障部門同意,獲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放棄保障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兩次無故放棄選房的,停發租賃補貼。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放棄選定住房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
(四)簽訂租賃契約後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放棄承租資格的情形。
第七章 使用與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在保障期間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房產,或者戶籍、人口、收入、財產等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因戶籍、人口、房產、收入、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涉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保障標準和保障方式調整的,應當自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地的轄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變更保障;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滿需要繼續保障的,保障對象應當在保障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申請變更保障或續保的、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1年以上並申請保障方式轉換的、輪候滿1年後分配的,由轄區住房保障部門重新核定申請人的保障資格,符合條件的繼續納入保障範圍,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退出。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內,家庭人口、戶籍、房產、收入和財產等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未按規定申報但審核職能部門通過投訴、舉報、申訴、監督檢查、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移交等途徑發現的,確有證據證明保障對象不再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應自覺遵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和租賃契約約定,按時繳交房屋租金及水、暖、電、氣及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合理使用房屋,配合產權單位開展房屋及設施設備維護修繕工作。
第八章 落戶時間、家庭人口、房產、收入認定
第二十八條 關於城鎮戶籍申請對象落戶時間的認定。
(一)落戶時間以公安部門戶籍檔案資料記載的遷入時間為準;
(二)原戶籍在石嘴山市城區以外,因在本市攻讀大中專以上學歷將戶口遷入本市且畢業後落戶本市的,其落戶時間可從戶口遷入大中專院校之日起計算;
(三)因工作調動、讀書、刑滿釋放等戶口遷出本市後又遷回本市的,戶籍登記時間可連續計算。
第二十九條 關於城鎮戶籍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認定。
申請家庭人口的認定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進行認定。其家庭人口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收養關係且共同生活,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計入家庭人口(非本市城區戶籍,在本市外就讀大中專以上院校、服義務兵役、服刑等且戶籍遷出本市的,不作為保障人口,戶籍遷入或回遷本市後經申請可轉為保障人口);單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隨撫養人申請,成年子女可以由其選擇隨父或隨母申請。
家庭人員主要包括下列關係的人員:
(一)配偶;
(二)父母與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的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且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四)父母雙亡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
(五)非本市城區戶籍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其家庭人口為配偶及子女。
第三十條 關於住房保障家庭房產的認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房產或房產份額,其面積納入申請對象自有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1.擁有合法產權的房產;
2.繼承取得但未辦理繼承手續應繼承份額的房產;
3.其他實際取得的事實房產。
(二)申請人自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出售、贈與、自行委託拍賣等房產轉讓行為,不屬於無自有房產的情形;因患有醫療行業標準範圍內的重大疾病、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實無房的,可不受時間限制;
(三)房齡超過30年(含)的磚混或磚木結構的平房,不納入申請對象自有房產面積核定範圍。
第三十一條 關於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認定。
(一)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由申請所在地(非本市城區戶籍的,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進行認定;
(二)有石嘴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可直接認定;
(三)收入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統計部門每年公布的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進行核算公布;
(四)申請對象按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農林合作股金,以及擁有12萬元以下車輛(不含計程車)及10萬元以下的註冊資金,不計入可支配收入。車輛價值以購置發票或評估價格為準。擁有2輛(含2輛)以上車輛的,不論車輛價值,均不予受理;
(五)計算家庭收入前扣除下列費用,當地城鎮居民當年最低生活保障費用,在校高中或全日制大中專學士學雜費、重大疾病醫療費。
第九章 保障面積、租賃補貼發放和租金標準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面積、租賃補貼發放標準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牽頭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綜合考慮我市經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等因素,每三年進行一次測定,如需調整的報市政府研究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面積按照實際保障人口,1人的保障建築面積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建築面積36平方米;3人的保障建築面積45平方米;4人及以上的保障建築面積50平方米核算。
第三十四條 租賃補貼發放標準。租賃補貼發放標準按照應保障面積8元/月/平方米計算。即實際保障人口1人的240元/月;2人的288元/月;3人的360元/月;4人及以上的400元/月。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根據小區位置和樓層係數實行差異化租金,租金收取按照實際保障時間計算。
(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租金標準為保障面積內1.2元/月·平方米,超保障面積為2.4元/月·平方米;
(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大武口區一類地區(東至永康路、南至長慶街、西至台灣路、北至勝利街)租金標準為4元/月·平方米;二類地區(除一類地區以外地區)3元/月·平方米。惠農區(產權為市本級的公共租賃住房)一類地區包括:恆享公寓、御河城、黃金水岸恆園小區租金標準為3元/月·平方米;二類地區水城民生,租金標準為2元/月·平方米。產權為惠農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惠農區政府自行確定(也可參照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標準執行),並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鑒於惠農區實際情況,經惠農區政府批准,並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後,市本級在惠農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根據小區、樓層、戶型等不同情況,按照不超過30%的比例進行上浮和下調;
(三)樓層係數。五層住宅按照一樓1.0;二樓1.1;三樓1.2;四樓0.9;五樓0.7計算。六層住宅按照一樓1.0;二樓1.2;三樓1.3;四樓1.0;五樓0.8;六樓0.7計算。小高層頂樓按照0.7計算樓層係數,其他樓層不計算樓層係數;
(四)租金減免。享受石嘴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一二級殘疾人家庭經本人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中心審核批准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按50%減免;
(五)租金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取按照產權劃分由各級住房保障部門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市住房保障部門,但房源位於惠農區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可委託惠農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管理,並按一定比例返還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為石嘴山市靜安房地產有限公司的,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統一收取後,按規定返還;
(六)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家庭,簽訂租賃契約時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一次性收取3000元的租賃保證金(作為租金和房屋設損壞維修押金);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承租人應承擔的相關費用。租賃保證金由財政專戶存儲,不計利息。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記入個人住房保障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現狀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連續3個月拖欠租金或一年內拖欠租金累計3個月以上的。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有本辦發第三十六條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並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反本規定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計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住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清退、處罰等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轄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委託運營單位配合。
第四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為申請人騙取公共租賃住房出具虛假證明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監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和監督管理申請審核過程中,住房保障部門及相關職能單位可以調查、了解申請人家庭戶籍、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有關情況,查閱、複製申請人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對審核過程中知悉的申請對象及異議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前已經審核批准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的按照原標準執行。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後租賃契約到期後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未明確事宜依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我市之前發布的其他有關公共租賃住房的檔案、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市轄區,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石嘴山市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分配分配及管理辦法》(石房改辦字〔2009〕17號)、《關於提高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的通知》(石住保辦字〔2011〕23號)、《關於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石住保辦字〔2011〕22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