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管理工作,切實解決好我區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無房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號)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20〕3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蔡甸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地區:蔡甸區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租房,是指限定戶型面積標準、租賃價格,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無房新就業職工和在區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公租房保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策扶持、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區政府對公租房保障工作負主體責任。
各街道辦事處(含鄉人民政府,下同)負責本轄區公租房保障資格初審、覆核等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申請對象家庭成員收入情況的審核認定。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主管全區公租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五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蔡甸區城鎮戶籍,共同申請人具有蔡甸區城鎮戶籍或持有有效《武漢市居住證》;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三)在本市無房產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規定標準,且3年內無房產轉移、註銷記錄;
(四)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擁有的房產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列入徵收補償範圍並已下達徵收決定、尚未安置到位的,暫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請。
第六條 無房新就業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蔡甸區城鎮戶籍或持有有效《武漢市居住證》;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房產,且3年內無房產轉移、註銷記錄;
(四)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未滿6年;
(五)在我區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武漢市居住證》;
(二)在我區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處於在繳狀態;
(三)申請人月均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四)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房產,且3年內無房產轉移、註銷記錄。
第八條 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家庭成員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通過發放租賃補貼方式予以保障。
第九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申請與審核程式如下:
(一)申請家庭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所在街道辦事處做好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二)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比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調查申請人家庭收入和房產狀況,就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其所在社區或現工作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街道辦事處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資料一併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資料及初審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房產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審核資料轉區民政部門。
(四)區民政部門自收到審核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認定意見,並反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民政部門已委託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審批的,以街道辦事處認定意見為準。
申請人家庭及其成員的收入認定,按照我區困難家庭收入認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經複審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複審結果在區人民政府政務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發放公租房保障資格證明;經複審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無房新就業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的,申請與審核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經由所在用人單位統一向單位註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工資收入和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核對匯總,確保其填報信息真實準確。
(二)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審核意見在其所在社區或者現工作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街道辦事處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
(三)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資料及審核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房產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經複審符合條件的,在區人民政府政務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發放公租房保障資格證明;經複審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在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與審核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經由所在用人單位統一向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工資收入和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核對匯總,確保其填報信息真實準確。
(二)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書面審核,並通過信息數據共享方式對申請人的居住證及落戶情況和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信息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自收到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房產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經複審符合條件的,在區人民政府政務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發放《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發放通知書》;經複審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十三條 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公租房實物配租(以下簡稱實物配租)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中,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實物配租為主,也可以自願選擇租賃補貼;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以租賃補貼為主。
無房新就業職工實行階段性保障,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保障期限自其畢業之日起不超過6年。
在本區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實行階段性保障,保障方式為發放租賃補貼,保障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
第十四條 實物配租實行差別化租金,按照配租家庭住房困難程度及收入情況,給予不同檔次的租金減幅;
(一)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含)的家庭,按照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50%計收租金;
(二)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低收入標準(含)的家庭,按照項目評定的市場租金標準的30%計收租金;
(三)收入高於低收入標準但低於公租房申請資格收入上限的家庭、無房新就業職工,按照項目評定的市場租金標準的70%計收租金。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交履約保證金、房屋及附屬設施使用押金,物業服務費由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 租賃補貼實行分檔保障,按照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收入情況、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補貼面積標準的差額進行補貼。分檔保障係數為:
(一)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含)的家庭,補貼係數為1.0;
(二)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低收入標準(含)的家庭,補貼係數為0.8;
(三)收入高於低收入標準但低於公租房申請資格收入上限的家庭,補貼係數為0.4。
第十六條 租賃補貼金額按月計算,按季核發。保障對象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於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十七條 保障方式可以變更。選擇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可以在規定期限後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為實物配租。選擇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為租賃補貼,但已經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應當退出所承租公租房。
第十八條 公租房保障標準和租賃補貼發放標準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四章 配租與退出
第十九條 實物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和公開登記搖號制度,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配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單元式住宅優先滿足多人戶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單人戶家庭主要通過宿舍式住宅予以保障。
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規定優先享受住房保障情形的家庭,實物配租時予以優先保障。
優先資格的確認,以認可其具備具體優先情形的主管部門和單位提供的信息為準。
第二十條 實物配租應當簽訂租賃契約,契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無房新就業職工承租公租房的租賃期限自其畢業之日起不超過6年。
租賃契約期限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向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準予續租。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退出配租房屋。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按期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承租人不得閒置、轉租、轉借、擅自調換配租房屋,不得損毀、破壞配租房屋,不得擅自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退出配租房屋前,應結清房屋租金和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配租房屋及其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當恢復、修理和賠償。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租賃期間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或者租賃期滿不再續租,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退出的,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契約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可遷入的,可允許其繼續承租,並按照項目評定的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所承租房屋,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證明,採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居住的;
(四)轉租、轉借配租房屋或擅自調換配租房屋拒不改正的;
(五)損毀、破壞配租房屋,擅自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及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公租房保障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檢查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查閱、記錄、複製保障對象的相關信息或者資料;
(二)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租房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對違反公租房使用相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協助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二十六條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區實際,會同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公租房保障資格覆核工作。資格覆核按照下列原則開展:
(一)對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應當在其簽訂和續訂公租房租賃契約前,開展資格覆核;
(二)對享受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應當按年度開展資格覆核;
(三)對享受公租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年度開展資格覆核,並可結合區民政部門最低生活保障保資格覆核同步開展;
(四)公租房保障期間,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動態篩查保障家庭的房產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對專項工作檢查、審計,以及民眾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渠道反饋的信息和相關情況,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調查覆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租房保障家庭應當在戶籍、家庭人口、婚姻、房產、收入等信息發生變化時以及收到保障資格覆核通知後規定期限內,主動向街道辦事處申報相關情況,配合開展資格覆核工作。
第二十九條 保障家庭拒不配合資格覆核工作的,記入保障家庭誠信檔案,並可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停發租賃補貼。
第三十條 覆核中發現有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偽造相關證明等情況的,記入保障家庭誠信檔案,申請人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第三十一條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檔案管理和誠信管理。
對當事人違反公租房相關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將其記入誠信檔案。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區住房保障管理、區民政和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未履行城鎮住房保障相關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申請家庭、保障家庭違反本細則相關規定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和省人民政府第398號令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租房承租人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和租賃契約約定的,由產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按照契約約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區此前印發檔案內容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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