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

為規範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租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障實施,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限定戶型面積標準、租賃價格,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無房新就業職工和在漢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公租房保障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策扶持、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對本轄區公租房保障工作負主體責任。市人民政府對各區人民政府公租房保障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
街道辦事處(含鄉鎮人民政府,下同)負責本轄區公租房保障資格初審、覆核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住房保障管理力量,落實街道、社區住房保障管理人員。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主管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擔。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租房保障工作。
財政、民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公租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六條 推行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租房運營管理,不斷提高公租房運營管理專業化、規範化水平。
第七條 市級財政投資購買的公租房,產權作為國有資本注入武漢地產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由項目所在區負責運營管理,租金收入上繳區財政,運營管理、房屋維修及空置期物業管理等費用列入所在區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市、區財政共同投資(以區級財政投資為主、市級財政給予補助)和區級財政投資建設、購買以及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無償移交的公租房,產權及租金收入歸屬項目所在區,運營管理、房屋維修及空置期物業管理等費用列入所在區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武漢地產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產權及租金收入歸屬該公司,由項目所在區負責運營管理,所需運營管理、房屋維修及空置期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該公司承擔。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根據本市住房發展規劃及各區住房保障實際,在全市年度住房保障計畫中明確公租房保障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各區人民政府執行。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轄區公租房需求情況,按年度編制公租房保障計畫,明確公租房保障規模、房源籌集方式以及新建公租房用地計畫等內容。
第九條 公租房房源應當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主要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集中新建、改建;
(二)政府購買、長期租賃;
(三)政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比例配建;
(四)公有住房騰退;
(五)其他途徑。
第十條 公租房戶型包括單元式和宿舍式,新建、配建公租房以單元式住宅為主,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十一條 新建(含改建,下同)公租房項目實行計畫管理。
中心城區新建公租房項目計畫,由區人民政府向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分別就項目立項、選址定點、建設規模等徵求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房管、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下達公租房項目建設和用地計畫。
其他區新建公租房項目計畫,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分別就項目立項、選址定點、建設規模等徵求意見,報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住房保障房管、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下達公租房項目建設和用地計畫。
第十二條 中心城區新建商品住房,應當按照住宅面積的5%—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具體配建比例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結合各區公租房供需情況和區人民政府意見擬訂,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配建公租房有關要求納入所屬商品住房項目招拍掛文書和土地出讓契約,招拍掛文書和土地出讓契約應當註明無償配建及配建公租房產權歸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所有。
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公租房的,可以不再配建其他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通過購買、租賃方式籌集公租房的,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實施。
第十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租房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籌集單位按期推進建設、籌集進度,如期完成房源籌集工作。
第十五條 集中新建公租房建設項目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契約制和工程監理制,建設單位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集中新建公租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設定永久性標誌,記載承擔相應質量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姓名。
第十七條 公租房室內應當進行裝修,裝修標準以經濟適用為原則。
第十八條 無房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可根據用工數量,通過集中建設或者長期租賃、配建等方式,建設、籌集公租房,面向用人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十九條 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公租房實物配租(以下簡稱實物配租)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中,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實物配租為主,也可以自願選擇租賃補貼;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以租賃補貼為主。
無房新就業職工實行階段性保障,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保障期限自其畢業之日起不超過6年。
在漢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實行階段性保障,保障方式為發放租賃補貼,保障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
第二十條 實物配租實行差別化租金,按照配租家庭住房困難程度及收入情況,給予不同檔次的租金減幅:
(一)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含)的家庭,按照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50%計收租金;
(二)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低收入標準(含)的家庭,按照項目評定的市場租金標準的30%計收租金;
(三)收入高於低收入標準但低於公租房申請資格收入上限的家庭、無房新就業職工,按照項目評定的市場租金標準的70%計收租金。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交履約保證金、房屋及附屬設施使用押金,物業服務費由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 租賃補貼實行分檔保障,按照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收入情況、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補貼面積標準的差額進行補貼。分檔保障係數為:
(一)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含)的家庭,補貼係數為1.0;
(二)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低收入標準(含)的家庭,補貼係數為0.8;
(三)收入高於低收入標準但低於公租房申請資格收入上限的家庭,補貼係數為0.4。
第二十二條 租賃補貼金額按月計算,按季核發。保障對象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於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三條 保障方式可以變更。選擇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可以在規定期限後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為實物配租。選擇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為租賃補貼,但已經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應當退出所承租公租房。
第二十四條 公租房保障標準和租賃補貼發放標準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五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共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漢市居住證》;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三)在本市無房產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規定標準,且3年內無房產轉移、註銷記錄;
(四)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擁有的房產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列入徵收補償範圍並已下達徵收決定、尚未安置到位的,暫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請。
第二十六條 無房新就業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漢市居住證》;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房產,且3年內無房產轉移、註銷記錄;
(四)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未滿6年;
(五)在我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七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武漢市居住證》;
(二)在本市中心城區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處於在繳狀態;
(三)申請人月均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四)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房產,且3年內無房產轉移、註銷記錄。
第二十八條 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家庭成員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通過發放租賃補貼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申請與審核程式如下:
(一)申請家庭主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所在街道辦事處做好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二)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比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調查申請人家庭收入和房產狀況,就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提出初審意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其所在社區或者現工作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街道辦事處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資料一併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
(三)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自收到申請資料及初審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房產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審核資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區民政部門自收到審核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認定意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房管部門。
民政部門已委託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審批的,以街道辦事處認定意見為準。
申請人家庭及其成員的收入認定,按照我市困難家庭收入認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經複審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將複審結果在所在區人民政府政務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發放公租房保障資格證明;經複審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無房新就業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的,申請與審核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經由所在用人單位統一向單位註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工資收入和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核對匯總,確保其填報信息真實準確。
(二)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審核意見在其所在社區或者現工作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街道辦事處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
(三)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自收到申請資料及審核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房產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經複審符合條件的,在所在區人民政府政務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發放公租房保障資格證明;經複審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在漢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與審核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經由所在用人單位統一向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工資收入和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核對匯總,確保其填報信息真實準確。
(二)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書面審核,並通過信息數據共享方式對申請人的居住證及落戶情況和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信息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
(三)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自收到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房產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經複審符合條件的,在所在區人民政府政務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發放《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發放通知書》;經複審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配租與退出
第三十三條 實物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和公開登記搖號制度,由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配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單元式住宅優先滿足多人戶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單人戶家庭主要通過宿舍式住宅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條 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規定優先享受住房保障情形的家庭,實物配租時予以優先保障。
優先資格的確認,以認可其具備具體優先情形的主管部門和單位提供的信息為準。
第三十五條 實物配租應當簽訂租賃契約,契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無房新就業職工承租公租房的租賃期限自其畢業之日起不超過6年。
租賃契約期限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向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準予續租。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退出配租房屋。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按期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承租人不得閒置、轉租、轉借、擅自調換配租房屋,不得損毀、破壞配租房屋,不得擅自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及配套設施。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退出配租房屋前,應當結清房屋租金和水、電、氣、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配租房屋及其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當恢復、修理和賠償。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租賃期間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或者租賃期滿不再續租,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退出的,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契約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可遷入的,可允許其繼續承租,並按照項目評定的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所承租房屋,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證明,採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居住的;
(四)轉租、轉借配租房屋或者擅自調換配租房屋拒不改正的;
(五)損毀、破壞配租房屋,擅自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及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條 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及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公租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檢查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查閱、記錄、複製保障對象的相關信息或者資料;
(二)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租房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對違反公租房使用相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協助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四十一條 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區實際,會同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公租房保障資格覆核工作。資格覆核按照下列原則開展:
(一)對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應當在其簽訂和續訂公租房租賃契約前,開展資格覆核。
(二)對享受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應當按年度開展資格覆核。
(三)對享受公租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年度開展資格覆核,並可結合各區民政部門最低生活保障資格覆核同步開展。
公租房保障期間,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動態篩查保障家庭的房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專項工作檢查、審計,以及民眾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渠道反饋的信息和相關情況,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調查覆核。
第四十三條 公租房保障家庭應當在戶籍、家庭人口、婚姻、房產、收入等信息發生變化時以及收到保障資格覆核通知後規定期限內,主動向街道辦事處申報相關情況,配合開展資格覆核工作。
第四十四條 保障家庭拒不配合資格覆核工作的,記入保障家庭誠信檔案,並可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停發租賃補貼。
第四十五條 覆核中發現有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偽造相關證明等情況的,記入保障家庭誠信檔案。申請人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第四十六條 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加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檔案管理和誠信管理。
對當事人違反公租房相關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將其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八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城鎮住房保障相關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公租房申請家庭、保障家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所在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和省人民政府第398號令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公租房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和租賃契約約定的,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按照契約約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公租房室內裝修標準由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發展狀況研究確定。
公租房項目的市場租金由各區委託專業房屋評估機構綜合考慮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租賃市場價格、建設運營成本等因素評定。
第五十二條 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籌集的公租房,其申請、審核、分配、退出管理,由用人單位或者園區參照政府投資或者商品住房配建的公租房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其租金標準、運營管理,由用人單位或者園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其首次核減後應當繳納的租金總額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執行;已享受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其租賃補貼總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市此前印發檔案內容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印發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1日

解讀

為進一步加大我市公租房保障力度,促進公租房保障工作進一步規範完善,市人民政府結合我市現行保障政策和工作實際,根據國家最新公租房保障工作精神,制定發布了《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武政規【2020】3號)。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現有政策需要規範統一。近年來,我市陸續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規〔2014〕11號)《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政規〔2017〕58號)《武漢市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保障暫行辦法》(武政規〔2018〕35號)等公租房保障政策檔案,進一步明確了我市公租房建設、管理等事項,保障並促進了我市公租房工作順利實施。上述檔案相對分散,有效期限不一,有的有效期屆滿,需要進行集中梳理,統一規範。
(二)住房保障工作有新要求。近幾年來,國家、省、市公租房保障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98號)、《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陸續出台,對公租房保障範圍、方式、標準均提出了新要求。
(三)人民民眾有新期待。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開展10餘年來,公租房承租家庭對準入、租金繳交、補貼發放、退出等工作有新的期待,希望保障標準更合理、方式更科學、管理更規範。呼應民眾期待,滿足民眾需求,也是“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的要求。
二、起草過程
(一)認真組織起草檔案。我們根據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在認真總結前期管理工作的基礎上,結合近幾年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實際,蒐集整理了需要明確的具體內容,參考了國內同類城市的經驗和做法,認真組織開展起草工作。
(二)組織徵集各方意見。檔案起草過程中,多次組織市、區公租房保障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深入討論研究,書面徵求了各區人民政府和市財政局、民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改委及市保障房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完成了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工作,組織聽取了保障對象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對檔案內容進行完善。
(三)嚴格開展論證評估。組織了《辦法(送審稿)》專家論證會,開展了風險及制度廉潔性評估,經過市政府相關部門多次研究協調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此文。
三、有關政策依據
《辦法》起草的主要政策依據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部令第1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號)、《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號)。同時,《辦法》還結合了《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規〔2014〕11號)、《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政規〔2017〕58號)、《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公租房貨幣化保障工作檔案部分內容的決定》(武政規〔2018〕20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18〕35號)相關內容規定。
四、主要內容
(一)區別保障對象提供保障方式
根據住建部等4部委《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結合我市公租房貨幣化保障實施情況,就保障方式問題明確了以下內容:
1.明確公租房保障方式為公租房實物配租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其中,城鎮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無房新就業職工、在漢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實施階段性保障,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外來務工人員僅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保障,且僅對本人發放)。《武漢市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保障暫行辦法》(武政規〔2018〕35號)對此已有明確規定。(第十九條)
2.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暫未實物配租家庭給予租賃補貼),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合理輪候期內給與保障。(第十九條)
3.明確保障方式可以變更。選擇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可以在規定期限後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為實物配租;選擇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為租賃補貼,但已經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應當先行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第二十三條)
(二)調整租金繳交方式和標準
按照我市現行政策,對於實物配租的公租房,實行“市場租金、租補分離”“分檔補貼、先繳後補”的租金繳交形式。實際工作中,由於承租人收入低,支付能力有限,部分困難民眾認為先行支付租金壓力太大,要求繳、補同時進行(即直接核減租金)。經審議,《辦法》將租金繳交方式調整為實行差別化租金,即按照配租家庭住房困難程度及收入情況,給與不同檔次的租金核減。租金核減的幅度,分別對應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三部分困難家庭,以突出對不同困難家庭給予不同的保障力度。租金核減的幅度標準,按照最大限度與調整前繳交額基本持平、不增加承租人負擔的原則進行。同時,對低收入以上的保障家庭,均實行按市場標準的70%計收租金,進一步加大了對該部分困難家庭的保障力度。租賃補貼(即公租房貨幣化補貼)家庭的分檔標準也相應調整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檔(原為低保、低保2.5倍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檔困難家庭對應的補貼係數分別為1.0、0.8、0.4。(第二十條)
(三)最佳化公租房退出機制
公租房的準入使用是與保障對象的資格直接關聯的,一旦不符合資格管理要求,承租人即應退出公租房,但實際工作中,騰退公租房十分困難。為此,《辦法》根據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並結合實際,設定了“不超過6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按原有租金標準執行。同時,考慮到承租人的困難特殊性,結合政府實施公租房保障的初衷,從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原承租人居住權的角度出發,《辦法》規定在搬遷期滿後,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可遷入的,允許其繼續承租,但須按照項目評定的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原承租人一旦不再符合“無房可遷入”狀態,即應按照公租房管理相關規定,依法要求其退出公租房。(第三十八條)
(四)關於保障體制機制
《辦法(送審稿)》沿襲了市政府現行檔案確立的保障體制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區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強調了主管部門和財政、民政、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各自職責;明確了住房保障部門與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機制,規定由街道辦事處初審,民政部門審核收入情況,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房產情況。同時,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武漢市政府規章和市政府檔案設定證明事項的決定》(武政規〔2018〕36號)要求,提倡建立市區城鎮公租房保障家庭信息核查共享機制,實現多部門聯合信息審核,簡化公租房申請審核流程。
《辦法》中有關項目規劃建設、申請審核、監督管理等內容,均是對以往內容的進一步明確和重申,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對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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