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商品房項目配建公共租賃房實施細則

《黃石市商品房項目配建公共租賃房實施細則》是黃石市人民政府為實現住有所居的發展目標,加大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力度,引導公共租賃住房合理、科學布點,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的住 房問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石市商品房項目配建公共租賃房實施細則
  • 目的:加大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力度
  • 根據:黃石政規〔2010〕15 號
  • 性質:檔案
規定全文
前言
為實現住有所居的發展目標,加大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力度,引導公共租賃住房合理、科學布點,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的住 房問題,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 住房的意見〉》(鄂政辦發〔2011〕28 號)、《黃石市公共租賃住 房管理暫行辦法》(黃石政規〔2010〕15 號)的有關規定,制定 本實施細則。
配建的範圍和方式
凡在本市規劃區域內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含棚戶區、城中村、危舊房改造項目)均應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 稱公租房)。
按比例配建公租房是指本細則公布後,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 域內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含棚戶區、城中村、危舊房改造項目)均應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確因特殊原因不能配建的,經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同意,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按規定配建比例和易地建設公租房資金標準交納異地建設費用,由市 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易地建設。
按比例配建標準為設計項目住宅總建築面積的 5%,配建的 公租房產權歸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鼓勵本細則實施前已取得建設用地的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公租房,或超出規定配建比例將商品房自願納入公租房管理。超出本細則比例要求配建和自願納入管理的公租房產權由開發單 位持有,在一定年限內按照市政府公租房管理規定自主經營。
按比例配建公租房審核和辦理程式
(一)市規劃部門在制訂項目用地規劃時,應按設計項目住 宅總建築面積 5% 的標準作為建設項目公租房建築面積的控制指標,納入項目土地出讓條件並由市國土部門寫入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契約。
公租房的戶均建築面積控制在 50-60 平方米,最大套型面積 不得突破 70 平方米。
(二)市國土部門要根據規劃部門提出的項目規劃條件,將 配建公租房指標作為土地出讓條件進行公告。包括明確公租房的 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以及建成後移交等事項。
(三)市規劃部門在審查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規劃方案和建築方案時,應事先就配建房屋的面積、套數、戶型、位置和其他要求,徵詢房產部門的意見。選擇以費代建的,在核發項目《建 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由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將市房產局確認的公租房易地建設資金上繳市財政部門,存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資 金專戶。未落實配建要求的,不予辦理規劃手續。
(四)建設主管部門對未落實配建要求的項目不予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允許開工建設。
(五)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在項目建築方案審定後,要迅速與土地競買人就配建面積達成配建協定,並明確配建公租房的具體 坐落位置、戶型、套數等內容。配建公租房的房源按棟和單元集 中安排,不足單元部分按規定套數依次由低到高豎向提供房源。 分期開發建設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公租房可分期按比例建設, 也可在第一期工程中配建。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時,應實 地核查項目配建情況。對未按要求配建的,應停止辦理該項目預售許可手續;發現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資金的,應暫停 辦理該項目預售許可證並通知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補繳。
對商品房開發項目業主超出配建比例配建或自願提供商品 房納入政府公租房管理的,市房產局與項目建設開發單位簽訂書 面協定,包括優惠政策、管理方式、契約期限、維修責任、違約責任等內容,明確雙方義務權利。
三、公租房配建易地建設資金標準
經市政府批准,實行公租房易地建設的項目,其交納的易地建設資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區域為主, 參考同期、同質量、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確定。
四、配建公租房的有關優惠政策
(一)商品房開發項目中按比例配建的公租房部分,各項行 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執行。 配建的公租房建設成本計入商品房開發項目總建設成本。
(二)商品房開發項目業主超出配建比例配建或自願提供商品房納入政府公租房管理的除享受按比例配建公租房的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以下優惠政策和支持:
1、實行誰所有、誰經營、誰收益的原則,建設、經營的各 項稅費政策參照公租房建設經營的有關優惠政策執行,出租所得 歸產權人所有;
2、出售按《黃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 定執行。
五、房屋交接
項目竣工驗收時,市規劃部門應將配建公租房規劃指標落實 情況作為規劃驗收的重要內容進行驗收,對配建公租房未按“同 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要求建設的項目,作為未按規劃條件實施的項目不予竣工驗收;市建設管理部門不予備案。配建 房屋驗收後,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與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交接 手續,落實後期物業管理相關事宜,並配合辦理好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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