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東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東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巴東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0年11月13日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的籌集、建設、分配、使用、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包含兩房並軌前的廉租住房),是指限定戶型面積標準、租賃價格,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無房新就業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縣住建局主管全縣公租房保障工作。
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教育、衛健等行業系統籌集的公租房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發改、民政、自然資源規劃、司法、公安、人社、市場監管、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等部門協助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第四條公租房建設、租賃補貼資金及租金收入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公租房各產權單位應因地制宜推行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不斷提高公租房運營管理專業化、規範化水平。
第二章 房源籌集與建設
第五條公租房房源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集中新建、改建;
(二)政府購買、長期租賃、公有住房騰退;
(三)政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比例配建;
(四)其他途徑。
第六條 政府籌集公租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公租房專項資金及融資的資金;
(二)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規定比例計提用於住房保障建設的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四)出租、出售公租房及配套設施所得的收益;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縣財政局要設立保障性住房專帳,實行專帳管理,不得挪用。
第七條公租房戶型包括單元式和宿舍式,新建、配建公租房以單元式住宅為主,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高層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公租房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進行產權登記及運營管理,其權屬證書應當註明“公租房”字樣及用地性質。
公租房應當具備基本入住條件,按照實用、簡潔的原則進行裝修。
第八條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可按照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的5%配建公租房,並在土地出讓檔案和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總建築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套數、戶型建築面積、建設標準、公租房與商品住房同步建設等約束性條件及建成後由政府回收等事項。
第九條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對閒置的存量公租房可與棚改、救災房源轉換,作為棚戶區改造居民、受災民眾短期過渡安置使用。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十條 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公租房實物配租(以下簡稱實物配租)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
公租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只能申請一套公租房。
第十一條 實物配租實行差別化租金,按照配租家庭住房困難程度及收入情況,給予不同檔次的租金減幅:
(一)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含)的家庭,按照我縣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60%計收租金;
(二)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公租房申請資格收入上限(含)的家庭,按照我縣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100%計收租金。
第十二條租賃補貼實行分檔保障,按照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收入情況、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補貼面積標準的差額進行補貼。分檔保障係數為:
(一)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含)的家庭,補貼係數為1.0;
(二)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低收入標準(含)的家庭,補貼係數為0.8;
(三)收入高於低收入標準但低於公租房申請資格收入上限的家庭,補貼係數為0.6。
第十三條 租賃補貼金額按月計算,按季核發。保障對象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於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十四條公租房租金標準和租賃補貼發放標準由縣住建局會同縣發改局、縣財政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按照適當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實行動態調整,每三年調整一次。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五條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城鎮低保、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向所在社區申請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申請地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常住戶口且在申請地常住;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我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80%;
(三)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縣城鎮規劃區內無房產或者自有住房面積低於6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8平方米;且3年內無房產轉移、註銷記錄,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第十六條 無房新就業職工申請公租房實物保障的,向所在單位申請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未滿5年;
(二)在申請地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就業2年以內;已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半年及以上;
(三)持有組織、編制、人社等部門的任職(錄用)檔案、聘用契約或相關證明;
(四)申請人及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業單位所在地無房產,且3年內無房產轉移、註銷記錄;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十七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向用工單位申請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我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80%;
(三)在就業地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居住1年以上(州外人員提供居住證),勞動關係穩定,與城鎮規劃區內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已滿一年(契約在有效期內);
(四)在就業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者累計繳納社會保險2年以上且處於在繳狀態;
(五)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請鄉鎮無房產,且3年內無房產轉移、註銷記錄;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十八條 下列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用人單位申請:
(一)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家庭、消防救援人員家庭、優撫對象家庭、退役軍人家庭、異地任職、掛職幹部家庭、引進人才家庭;
(二)確需配租的其他特殊對象,可報經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租房保障:
(一)屬安排宅基地或貨幣化安置的拆遷戶、搬遷戶;
(二)屬民政部門救助的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的“三無”人員以及無自理能力的;患有智障、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無行為能力且無監護人的;
(三)擁有非經營性機動車輛(售價10萬元及以上);
(四)單身戶分戶或離異未滿1年的;
(五)因違反契約規定,曾被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六)拒絕配合家庭收入調查和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蔽收入),提供虛假證明的;
(七)納入徵信黑名單的對象不能申請公租房保障;
(八)其他不能申請保障的情形。
第二十條申請公租房保障的,申請與審核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社區或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住房狀況等相關材料。
(二)社區或用人單位入戶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公示7天,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複審;經初審和公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告知申請人。
(三)鄉鎮人民政府對社區或者用人單位呈報的申請人申報條件進行複審,提出複審意見,報送縣住建局審核。
(四)縣住建局會同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縣民政局對申請人的房產交易及登記信息、家庭收入與財產狀況進行核查,提出審核意見並公示7天,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作為公租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申請公租房實物保障的實行輪候制度。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州明文規定享受優待的特定對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在輪候期優先安排。
輪候期間家庭財產、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如實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租房保障申請實行誠信承諾制。申請人應簽訂誠信承諾書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三條實物配租應當簽訂租賃契約,保障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無房新就業職工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不超過2年。
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準予續租,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租賃權。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租賃期滿應當退出公租房。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按期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承租人不得閒置、轉租、轉借、擅自調換配租房屋,不得損毀、破壞配租房屋,不得擅自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五條租賃期滿或者過渡期滿,騰退住房時應當結清房屋租金及水、電、氣、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當恢復、修理、賠償。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出或騰退所承租房屋,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證明,採用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二)出租、轉租、出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損毀、破壞公租房,擅自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及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六)在公租房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經覆核,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房產情況等發生變化導致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租賃期間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或租賃期滿不再續租,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退出的,可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公租房租金標準的1.5倍繳納,過渡期滿未退出的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的4倍繳納。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住建局應當加強對公租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檢查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查詢、記錄、複製保障對象的相關信息或者資料;
(二)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租房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對違反公租房使用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縣住建局應當結合本縣實際,會同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公租房保障資格覆核工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資格覆核。
第三十條各公租房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檔案管理和誠信管理。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城鎮住房保障相關職責的,應依法依規追責處理。
第三十三條公租房申請家庭、保障家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和省人民政府第398號令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巴東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巴政規〔2015〕4號)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巴東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補分離暫行辦法和實施細則的通知》(巴政辦函〔2017〕2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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