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是岫巖滿族自治縣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岫巖滿族自治縣政府
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我縣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強和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根據《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關於推進我省公共租賃住房與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實施意見》(遼住建〔2014〕25號)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條住房保障方式,包括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
第四條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梯度保障、租補分離、不租不補、貨幣化補貼為主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我縣成立岫巖縣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單位有:縣城建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徵收安置辦、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人社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規劃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鞍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岫巖辦事處、各有關街道辦事處,各單位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岫巖縣保障性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下文簡稱縣住房保障辦)設在縣城建局,縣城建局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我縣公共租賃住房有關政策、計畫、方案的制定。縣房地產管理所受縣城建局委託,依照本辦法負責我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分配、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保障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主要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及縣政府決定納入保障範圍的人員。
縣政府決定納入保障範圍的人員是指:縣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縣政府重點扶植企業引進的套用型、複合型、技能型人才和在岫巖縣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已經簽訂徵收補償協定且在徵收補償協定中,約定安置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政府決定納入的住房保障範圍,可依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標準根據保障面積和市場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低保戶家庭按市場平均租金的60%核定,其中低保無房戶家庭成員1-3人的保障面積為30平方米,補貼額度為每月240元;4人的保障面積為40平方米,補貼額度為每月320元;5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積為50平方米,補貼額度為每月400元。低保有房戶補貼額度為保障面積減去有房面積後乘以每平方米補貼額。
低保邊緣戶家庭按市場平均租金的30%核定,其中低保邊緣無房戶:家庭成員1-3人的保障面積為30平方米,補貼額度為每月120元;4人的保障面積為40平方米,補貼額度為每月160元;5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積為50平方米,補貼額度為每月200元。低保邊緣有房戶補貼額度為保障面積減去有房面積後乘以每平方米補貼額。
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及縣政府決定納入保障範圍的人員可享受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暫不享受貨幣化補貼的保障方式。
第八條實物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差別化租金,根據住宅市場租金水平結合保障家庭困難程度確定租金標準,最低收入家庭為市場租金的10%;低收入家庭為市場租金的30%;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特殊貢獻家庭、新就業的職工與外來務工人員為市場租金的60%,縣政府決定納入保障範圍的人員的市場租金根據其實際收入等情況,參照上述三個標準確定。
第九條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縣統計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認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及經濟狀況,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
持有普通高校畢業證書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條實物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以40-50平方米為主,一般應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縣住房保障辦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度調整一次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申請與審核
第十二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
(一)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須與其監護人共同申請,具有岫巖縣建成區內非農業城鎮戶口1年以上;2.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全縣人均可支配收入90%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3.10平方米以下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4.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且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5.離異的需滿2年以上,其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撫養方的家庭成員參與申請。
(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新就業職工,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有本縣非農業城鎮戶口1年以上;2.持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證書(含大專及以上學歷),自畢業起不滿5年;3.與依法註冊登記的就業單位簽訂經人社局備案的1年以上工作(勞動)契約,並按規定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4.在本縣無私有住房和公有住房。
(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外來務工人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岫巖縣建成區內居住1年以上;2.與依法註冊登記的就業單位簽訂經人社局備案的1年以上工作(勞動)契約;3.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持本縣稅務部門2年以上(含)完稅證明;4.在本縣無私有住房和公有住房。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按有房認定:
1.有住房;2.承租公有住房;3.現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4.已辦理預購商品房登記或動遷已安置住房的;5.採取貨幣安置方式達成拆遷補償協定未滿3年(含);6.申請前離異不足2年,婚前房屋歸屬對方的;7.家庭成員在申請前已轉讓、贈與、徵收自用住房不滿5年的;8.申請人的父母或子女有兩套以上住房,且能滿足每個基本家庭獨立居住的;9.自有或與他人共有商業用房。
第十四條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及政府決定納入住房保障範圍的住房困難家庭的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2.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者遼寧省城市低保邊緣戶證明;3.申請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證明;4.產權登記單位出具的申請家庭成員及直系親屬住房情況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社區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5.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6.申領住房租賃補貼的還需提交經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住房租賃契約。
第十五條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2.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學歷證明;3.工作單位提供的勞動聘用契約及工資收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4.工作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及住房情況證明;5.工作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條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及政府決定納入住房保障範圍的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程式進行申請和審核:
1.初審
社區居委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認定,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社區居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認定。
認定符合條件的,由社區居委會填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審批表》,並將認定意見和申請資料上報街道辦事處;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退回全部申請材料,同時辦理材料交接手續。
2.複審
街道辦事處自收到社區居委會報送的認定材料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走訪調查、查檔取證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資格條件進行複審。經複審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將審查結果報至縣住房保障辦。
3.核准
縣住房保障辦收到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縣民政局聯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應給予登記,並向申請人發放《住房保障資格證》。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及政府決定納入住房保障範圍的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程式進行申請和審核:
申請人須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由用人單位審核後,報縣住房保障辦。縣住房保障辦收到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人社、民政等有關單位聯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應給予登記,並向申請人發放《住房保障資格證》。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住房保障資格實行年審驗證制度,申請人在資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原受理機構申請。應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資格證》、《住房保障資格年審表》;2.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者遼寧省城市低保邊緣戶證明;3.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婚姻關係證明;4.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第十九條續保家庭,繼續享受住房保障資格;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資格,收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資格證》。經覆核不再符合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已經分配廉租住房的,經本人申請可繼續承租原住房,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按中等偏下和低收家庭租金標準交納租金。
第四章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條持《住房保障資格證》的申請人只能按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申領住房租賃補貼。選擇其中一種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輪候制度,輪候期一般為3年。超出有效期未承租住房或申領住房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資格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根據房源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優先配租或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2.殘疾人家庭;3.60歲以上孤寡老人;4.家庭成員是革命烈士遺屬的;5.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英雄模範稱號,或榮立二等功以上復轉軍人;6.因工致殘四級以上的;7.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8.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急需救助的;9.已經簽訂徵收補償協定且在徵收補償協定中,約定安置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二十二條房源確定後,縣住房保障辦制定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保障對象憑《住房保障資格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配租申請。實行輪候分配製度,可採取電腦公開搖號、人工公開抽號或綜合評分方式確定輪候及分房順序。
第二十三條召開輪候分配大會的時間地點,通過社區、單位、新聞媒體公布。符合下列條件可優先低層配租:1.70歲以上老人;2.二級以上肢體殘疾和視力殘疾的;3.患有重大疾病且喪失下肢行走能力的。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領取《保障房實物配租準入證》和《入住通知書》,並簽訂《住房租賃契約》後30日內入住所承租住房。逾期不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資格。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限期租賃制,每個契約期限為一年,契約到期仍需租賃的,應在契約期滿2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契約。
第二十六條中等偏下和低收家庭的住房保障對象,憑《住房保障資格證》和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證書複印件或其它合法權屬證明材料,向縣住房保障辦申領住房租賃補貼。
第五章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同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按原租賃契約繼續承租,並變更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按原有契約的剩餘時間計算。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應按時繳納房屋租金和取暖、水、電、氣、物業服務管理等費用。按照租賃契約約定的月租金標準的2倍繳納租賃保證金,租賃契約終止時,無違約行為的,返還履約保證金;有違約行為的,按照租賃契約約定抵扣。低保、低保邊緣戶家庭減半繳納租賃保證金。
享受民政部門供暖補助的實物配租家庭,其供暖補助由民政部門直接交予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連續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滿5年,且符合配售條件的,經住保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可以購買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售價格根據與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參考政府土地出讓價款減讓、稅費優惠等因素確定。出售資金必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購買、維修和管理。
第三十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停發住房租賃補貼,解除租賃契約收回住房:
1.不按期申報資格覆核的;2.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收入標準的;3.家庭購買或通過其他渠道獲得住房的;4.承租人死亡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或者外遷的;5.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情況等欺騙方式騙取保障資格的;6.私自轉租、轉借、轉讓或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7.無特殊原因閒置住房6個月以上的;8.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物業費的;9.擅自對住房改修、改建、改動設施和設備的;10.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從事商業經營或者違法活動的。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違反有關規定或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在3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特殊情況暫時無法退房的,經向縣住房保障辦申請並獲得批准後,給予3個月過渡期,並按同地段市場租金計收租金,過渡期滿拒不騰房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應當依契約約定,切實履行對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租金解決,不足部分財政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主要職責:
1.協助辦理承租人入住、退出手續,建立信息台賬;2.開展日常巡查,發現違規出租、出借、轉讓、調換、經營、空置等情況報告住房保障辦;3.配合相關部門定期走訪承租人,收集意見和建議;4.定期了解承租家庭的經濟、住房變動情況;5.協助有關部門核實、處理有關投訴、舉報;6.代收租金;7.協助物業服務公司或社區共同做好小區的清潔和綠化及其配套設備設施的維護、修繕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受聘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需要資金,向縣住房保障辦申請。
第三十五條承租人的社會管理納入住房所在地社區綜合管理。街道辦事處、公安、民政、人口計生、人社、教育、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有關數據。
第三十七條全面公開公共租賃住房的年度建設計畫、完成情況、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式、分配結果及退出情況等信息,暢通投訴監督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縣住房保障辦及相關部門對保障對象遵守契約約定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回訪巡查監督檢查。
1.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對發現、並經核實的問題,應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對初審、核准、退出、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意見,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未履行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改變住房的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由縣住保辦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為申請家庭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住房保障的,住保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已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的,取消其登記資格;已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或承租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補貼及住房。逾期不退回或拒不接受處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記入住房保障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服務。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縣住房保障辦設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查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住房保障辦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縣住房保障辦負責解釋,縣住房保障辦可根據本辦法及有關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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